孙子兵法《虚实篇》:“ 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 “善攻者,敌不知其所守。善守者,敌不知其所攻。善战者,致人而不致于人。”“先处战地而待敌者佚,后处战地而趋战者劳。”“出其所不趋,趋其所不意,攻其所不守,攻其所必救。”
春雷所在办理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诉江苏某信息产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中,酣畅淋漓地演绎了上述兵法,为上海某信息公司挽回损失两千余万元。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7日,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江苏某信息产业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及《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同书及协议》),约定B公司向A公司转让其拥有的南京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100%股权。之后,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170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011年9月28日,A公司发现B公司的业务及财务状况不实,甚至涉嫌伪造相关资料,故欲解除《合同书及协议》。协商未果,A公司将B公司诉至上海闸北区法院。答辩期内,双方就解除《合同书及协议》达成意向,A公司撤回起诉。2011年11月3日,A公司与B公司及法人代表钟某就解除《合同书及协议》签订《协议书》,约定B公司分6期退还A公司股权转让款1200万元,剩余的500万元在B公司按协议书履行后作为A公司对B公司的补偿。若B公司未按期支付款项,A公司有权向B公司主张利息。另约定:A公司同意与C公司签订一笔金额为500万元的业务合同,合同内容及操作再行商议。钟某对B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协议书》签订后, B公司仅返还A公司首期款项100万元,但A公司按约配合B公司完成了股权回转相关手续。在应付第二期款项时,B公司以A公司未与C公司签订500万元业务合同拒绝付款。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履行《协议书》,但B公司置若罔闻并悄然实施一系列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2011年12月29日,B公司以A公司未与C公司签订业务合同,将A公司诉至南京白下区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50万元。后,南京白下区法院驳回B公司诉请,B公司向南京市中院提起上诉。2012年10月11日,南京市中院驳回B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2012年8月11日,经闸北区相关领导举荐,A公司慕名前往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希望刘春雷律师、叶萍律师能亲自出马,代A公司讨回股权转让款。
听取案情介绍、细查案件材料后,刘春雷律师微蹙眉头。因为《协议书》中关于退还股权转让款的条款表意含混,尤其是对500万元股权转让款,在何种情形下, A公司放弃追偿将其作为对B公司补偿,有很大歧义。听了刘春雷律师的分析,A公司负责人倒吸一口凉气,开始抱怨前期负责该股权收购的律师,正是股权收购前尽职调查不够详尽周全,影响了A公司的决策,使收购陷入进退两难困境。好不容易有了转机解除了《合同书及协议》,但《协议书》的瑕疵又让A公司的5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200余万元利息损失悬而未决。
眼见A公司负责人惴惴不安,叶萍律师安慰道:办法总比困难多!案件越是复杂疑难,春雷所就越能凸显出在诉讼领域中的核心优势和竞争力。
【解案经过】
2012年8月17日,A公司与春雷所正式签订《聘请律师合同》。但春雷所早就急客户之所急,于8月15日已兵分多路前往南京等地调查B公司、C公司及钟某等人的财产状况。
2012年8月21日,春雷所代A公司向上海闸北法院递交起诉状及财产保全申请等资料。2012年8月22日,上海闸北法院作出保全裁定,保全组法官亲赴南京查封了B公司及钟某的房产、股权等资产。
之后,B公司及钟某使出浑身解数,先是玩蒸发不签收法律文书,后又提出管辖异议并上诉至上海市二中院。为确保法律文书尽快送达,春雷所向闸北法院提供详实资料,让被告无处可藏。管辖确定后,B公司及钟某又称南京市中院正就《协议书》履行产生的纠纷进行审理,按照一事不再诉的原则,闸北法院不应受理。针对被告的诉讼伎俩,春雷所见招拆招、一一破解。
2012年底,案件终于进入实质性审理。为全面实现A公司诉请,刘春雷律师、叶萍律师在调查取证环节做足了功课。不仅提交了南京白下区法院、南京市中院就B公司诉A公司案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及判决书等,以证明A公司与C公司未能签订500万元业务合同,责任在B公司和C公司。B公司请求A公司豁免其5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条件未成就。两位律师还举出B公司、C公司近几年的资产负债、股权转让的相关资料,以证明B公司及钟某为逃债恶意转让财产的事实。庭审辩论中,两位律师重点阐释:《协议书》第六条关于A公司与C公司签订500万元业务合同的约定,其性质为独立的预约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90条、192条及《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协议书》第二条关于“500万元补偿”实为附义务赠与,该赠与已因B公司违约而被A公司撤销。故B公司应返还A公司的股权转让款为1600万元,而非B公司坚持的800万元。庭后,两律师向合议庭提交了说理充分、内容详实的代理词,两位律师对事实的分析,对法条的理解适用都被合议庭采信。
2013年4月19日,上海闸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A公司股权转让款1600万元;2、B公司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支付A公司利息损失(以1600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11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钟某对B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案件点评】
春雷所接手本案前,律师同行尽职调查的瑕疵致股权转让流产,法律文书的歧义又致A公司数百万元款项悬而未决。面对烫手的山芋,刘春雷律师、叶萍律师没有逃避,而是知难而进、果敢接招。凭借深厚扎实的法学功底、掌控大局的控制力和明察秋毫的洞察力,两位律师对《协议书》相关条款作出精辟理解,最大程度维护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和赞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