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市场上靠什么竞争?品牌!
品牌战略中商标的地位无可替代。创立自己的商标并有效保护之,是每一个成功企业必须修炼的课程之一。
【案情简介】
上海醉美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称醉美公司)的投资人深谙此道,立志将公司打造成高品位的餐饮企业;为防止别人仿冒,醉美公司数年前就成功注册“醉美”商标。经过多年的经营和运作, “醉美”商标正如酝酿已久的老酒逐步香飘四溢。但随着名气的增大,全国假冒“醉美”商标事件屡有发生。自2006年起,醉美公司先后在宁波、南昌、重庆等地打假,小有收获。
2010年年底,醉美公司总经理找到春雷所,称目前全国范围内假冒“醉美”商标事件至少还有二十余起,希望春雷所全面代理醉美公司及关联公司维权。
【案件分析】
根据醉美公司提供的线索及材料,刘春雷律师分析道:第一,所谓假冒“醉美”商标事件只是雾里看花,要维权成功尚需下功夫,与其分散精力遍地开花不如集中一地重点打击;第二,打击不是目的,阻止侵权甚至能与侵权人达成合作意愿,也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醉美公司同意刘春雷律师的观点。
经查:南昌就有三家假冒“醉美”商标的餐饮企业。因醉美公司曾经在南昌对某餐饮企业(以下称A企业)提起诉讼,嗣后醉美公司与A企业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醉美”商标使用费每年为6万元。但合同到期后,A企业既不支付使用费又不停止使用,醉美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醉美公司提出新一轮的维权行动就从南昌开始……
【解案经过】
思路一定,春雷所遂指派刘凯律师进行艰苦细致的调查取证。春雷所又向这三家餐饮企业发律师函,希望其停止侵权等,但无济于事。
随后,醉美公司及关联公司分别将这三家餐饮企业起诉到南昌市高新区法院(以下称高新法院)。在大量胜于雄辩的事实面前,高新法院认定三家餐饮企业侵犯“醉美”商标成立。但令人费解的是每家企业仅赔偿醉美公司及关联公司各3000元!
高新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明显偏低!但别忘记这是六个案件——醉美公司及关联公司分别起诉涉案三家企业,在异地能同时改判六个案件吗?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难也得抗争!
醉美公司上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南昌中院)。
二审中,虽这三家餐饮企业提出种种理由辩称侵权不成立,但在侵权认定上并无大碍。争议焦点还是侵权赔偿数额。刘春雷律师争辩道:①醉美公司因被侵害商标专用权所导致的各项损失是明确的,高新法院对于该事实的认定错误;②根据《商标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商标的侵权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法院应当以全面赔偿作为审理原则;③一审判决具有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与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精神背道而驰,等等。
2012年10月,醉美公司收到南昌中院判决书:三家餐饮企业侵犯“醉美”商标成立,三家餐饮企业分别赔偿醉美公司及关联公司数万元不等。六个案件二审全部改判,三家餐饮企业累计判赔金额达27.5万元,是高新法院判赔总额1.8万(3000元×6)的15倍还要多。醉美公司大获全胜!
【案件点评】
商标侵权案属于新类型案件,尽管目前我国有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然而各地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仍不统一,特别是对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各地法院的标准更是千差万别。因此,该系列案具有很强的典型性,为当地的司法实践提供重要参考。该系列案从受理到证据的收集,从地方保护浓厚的1.8万到最终比较公正的27.5万元,一路走来跌宕起伏。每一次的博弈中,刘春雷所都能抓住关键击中要害,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