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
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
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
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
你的格言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唯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权威。”
——胡乔木
【案情简介】
2005年底至2007年初期间,中国股市强势上行,交易量及开户数屡创新高,一个个投资传奇被改写,越来越多的人投身股市,追求自己的“黄金梦”。其间,内幕信息、暗箱操作、原始股买卖等等不和谐因素相继滋生。中国证监会也陆续出台各项措施,严厉打击该些违法犯罪行为。
2006年6月至2007年初,陕西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A公司)对外称即将在美国NASDAQ上市,并委派王某担任上海办事处的负责人,负责向原始股东配送A公司股份。期间,A公司以每股1.8元至3.3元的价格共计向新老股东配送15万股股份,获取数十万元款项。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将王某逮捕,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案件分析】
接受王某家属的委托后,刘春雷律师、叶萍律师首先同王某家属进行沟通,然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王某,详细了解涉案事实,包括王某与A公司的关系及职权范围、A公司的经营及决议、涉案资金流向、上海办事处运作方式等等。通过前期艰难曲折的调查,刘律师认为:王某虽然是在未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及取得证券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配售A公司股份,但其实际为A公司上海办事处的负责人,所有事项都是执行A公司决议,配股的受益方也是A公司,王某所举是职务行为。
【解案经过】
刘春雷律师、叶萍律师向法院提交大量证据,以证明:①王某配售A公司股份属于A公司的职务行为,因司法机关并未追究A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王某不构成犯罪;②即便构成犯罪,也属于单位犯罪,犯罪主体是A公司,王某应比照A公司主要责任人从轻发落;③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其配售A公司股份等事实,属于自首。
庭审中,关于是否职务行为及自首等,公诉人、辩护人分歧较大。庭后公诉人又补充证据以证明王某不是职务行为,交锋之激烈可见一斑。浦东法院最终认定王某配售A公司股份属于A公司的职务行为,并宣判:王某非法经营罪成立,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余元。
【案件点评】
该案发生于全国对证券行业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严打期间,浦东法院此前一类似案件各犯罪人被判处7至10年有期徒刑、上百万元罚金。
有人说,刑事辩护律师是“戴着镣铐跳舞的人”,刑事辩护是“铺满鲜花的陷阱”。但春雷所认为:即使“戴着镣铐”,我们仍然能把舞跳得很美;即使“铺满鲜花的陷阱”,我们仍能一往直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