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曰:知彼知己者,百战不殆。意思是了解敌人又了解自己,百战都不会失败。
【案情简介】
2002年3月,世界500强化工行业某巨头所属销售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西南某上市公司所属销售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XX农药总经销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由B公司代理A公司在中国大陆独家销售A公司某农药产品,数量为200吨,单价为285000元/吨,时间为两年;XX农药暂由A公司保管并负责分装,B公司根据销售需要到A公司指定的分装厂仓库提货;如合同因故终止,A公司保证按实际进货成本价全部收回B公司库存的XX农药,B公司应当配合,等等。
由于种种原因,两年后,XX农药仅销售数十吨。A公司、B公司多次召开会议商谈如何拓展市场、扩大销量,但收效甚微,截至2005年初,累计仅销售80余吨。2005年4月,B公司突然接到A公司通知,称B公司在履行协议中存在严重违约,故终止与A公司全部销售合作关系。B公司回复称,B公司未违约,相反是A公司的违约导致销售状况不佳,同意终止协议,但剩余的110余吨XX农药应由A公司回购,A公司需赔偿B公司损失。A公司拒不回购XX农药。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解案经过】
接受B公司委托后,刘春雷律师仔细听取经办人员介绍案情,认真分析双方利弊。B公司法务人员提出,协议是代销不是经销,即B公司与A公司是行纪关系,不是买卖关系。理由是:XX农药由A公司控制并指定分装,XX农药的所有权并未转移;协议中的回购条款进一步表明B公司只是代销。
刘春雷律师认为,以回购条款将双方的合作认定为行纪关系风险太大,但B公司完全可以直接利用该条款要求A公司退货。刘春雷律师进一步分析,A公司可能会以协议已到期进行抗辩。接下来,就是判断谁违约及应该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沿着这一思路,B公司经办人提供了几条有价值的线索:协议到期后,A公司多次开会碰头研究,虽无书面会议纪要但有多封电子邮件;A公司指定分装曾不符合国家标准,全国有几家经销商相继被当地主管部门处罚;A公司未妥善处理好与以前合作者的历史遗留问题;B公司没有独立的定价权,等等。
因B公司的销售网络遍布全国,调查取证难度极大。但刘春雷律师、叶萍律师长途跋涉,行程近5000公里,终于收集到有利证据。2005年8月,B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时,已是成竹在胸。
果然,A公司抗辩时提出:回购条款须在协议有效期内出现“因故终止”的情形才启动,但协议早已到期,B公司不能据此要求A公司回购。B公司称,协议虽约定的有效期是两年,但两年后双方多次召开会议商讨如何拓展市场、扩大销量,这表明协议已经展期。另外,A公司于2005年4月发的通知也进一步证明协议以前已经展期。面对B公司经过公证的电子邮件,A公司无法否定多次开会的事实,但又辩称,这些会议只能表明A公司在帮B公司销售,A公司完全是出于国际友情而为之,并非协议已经展期。
在大量事实面前,合议庭没有采纳A公司的抗辩理由,并认定就XX农药销售不佳A公司应负主要责任。最后裁决: 1、A公司返还B公司近24,196,500元货款,2、A公司赔偿B公司利息损失近589,789.69万元。3、驳回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13,402,125元赔偿金的反请求;4、本案仲裁费202856元由B公司承担169,080.27元,A公司承担33,775.73元;5、本案反请求仲裁费113,011元由A公司承担。
【案件点评】
总经销协议的回购条款是A公司针对独销权的保护性条款,一旦双方合作结束,如果A公司无权回购B公司库存的XX农药,A公司担心B公司或其二级经销商扰乱其市场,影响今后与其他人的合作。这原本是A公司用来控制市场的利剑,不想在本案中却成为B公司的杀手锏。
本案无论是调查取证还是仲裁过程,都堪称千辛万苦。A公司的母公司是世界化工行业的巨头,其律师团阵容豪华,势力强劲。面对强手敢于迎头而上、战而胜之,是律师成长过程中必须翻越的山峰。当你越过眼前的山峰,发现后面还是山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