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兵法》云:“是故百战百胜,非善之善也;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战而屈人之兵,需要的是一种战斗的勇气和必胜的信心,但不战而屈人之兵需要的更多是智谋,有时甚至是一种忍让精神。
【案情简介】
苏州某混凝土公司(下称A公司)与上海某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08年12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下称《购销合同(一)》),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承建的甲工程供应混凝土,货款支付方式为每月支付已结算方量的70%,余款30%在主体结构封顶后8个月内付清。后A公司依约履行,向B公司供应了价值一千余万元的混凝土,甲工程也于2009年12月顺利封顶,然B公司拖欠A公司货款三百余万元未付。
2010年4月,A公司又与B公司签定一份《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下称《购销合同(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承建的乙工程供应混凝土,货款支付方式同《购销合同(一)》。A公司如约供货,然B公司却仅支付部分进度款,未足额支付。
在此期间混凝土的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A公司致函B公司立即支付所欠货款,并希望调整混凝土价格。这遭到B公司的断然拒绝。A公司于是暂停供货。B公司委托律师致函A公司要求继续供货,并赔偿损失五十余万元。另查:B公司擅自向C公司采购混凝土若干。
【案件分析】
被逼无奈,A公司王总找到春雷所刘春雷律师、陈永为律师,诉苦道:
近期混凝土的原材料价格飙升,单是水泥就从每吨250元上涨到580元,继续供应混凝土,将使A公司面临巨额亏损。B公司不通人情,一方面以《购销合同(二)》对价格有明确约定为借口,一点不让步;另一方面又拖欠《购销合同(一)》下的三百余万元货款,致使现金流极为吃紧。A公司看着原材料价格步步攀升,干瞪眼。
刘春雷律师详细了解情况后,很快找到B公司软肋:《购销合同(一)》、《购销合同(二)》虽是独立的合同,但两者联系紧密;B公司擅自向C公司采购混凝土有违行规,等等。
如此这般分析,王总如释重负。
【解案经过】
次日,春雷所向B公司发出律师函。此函仅两页纸,但B公司收到后却坐不住了,立马停止向C公司采购混凝土,并委托律师与刘春雷律师商谈。经过几轮较量,最后A公司与B公司达成解约协议,大意为:A公司与B公司解除《购销合同(二)》;B公司向A公司支付利息、赔偿金15万元;B公司分期支付A公司的所有货款,一期不付将加罚数十万元的违约金。其间,陈永为律师在对账中的分分计较也让B公司哭笑不得。
解约协议一签,A公司当日就收到B公司支付的170万元。以后B公司完全按约定期限支付,一天也不敢延误。
事后,A公司王总笑道,这比诉讼都好。
【案件点评】
处理纠纷时,律师函无疑是重要的,甚至直接决定一个案件的成败。律师函发得好,能起到催告、补证、释明作用;反之,则会在无意之间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形成自认。
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在A公司陷入继续供货则面临巨额亏损、不继续供货又面临B公司巨额索赔的两难处境下,刘春雷律师凭借敏锐的洞察力、恰到好处的律师函以及高明的谈判技巧,不仅帮助A公司摆脱僵局,还迅速追回货款及利息、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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