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子 知北游》:“是其所美者为神奇,所恶者为腐朽。臭腐复化为神奇,神奇复化为臭腐。”
【案情简介】
2000年4月,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称建筑公司)就上海四川大厦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称酒店公司)装修工程进行投标,建筑公司支付酒店公司保证金60万元。酒店公司承诺:若建筑公司未中标,保证金及时返还。嗣后,建筑公司获悉,该装饰工程已由其他单位中标,遂多次向酒店公司讨要保证金,未果。2001年10月,酒店公司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其后,酒店公司股东东航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东航地产)、上海东方航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东航实业)、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称东航集团)、四川省锦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锦晖公司)未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建筑公司于2001年向普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酒店公司返还建筑公司保证金60万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酒店公司的四股东东航地产、东航实业、东航集团、锦晖公司对酒店公司进行清算,并以清算后的财产支付建筑公司保证金60万及利息与诉讼费。
经审理,普陀法院支持建筑公司的诉请。判决生效后,东航地产、东航实业、东航集团、锦晖公司拒不履行判决,建筑公司申请普陀法院执行,普陀法院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司法审计强制清算。其间,锦晖公司注销。东航地产、东航实业、东航集团三公司拒不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清算资料,导致清算无法进行,后普陀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案件分析】
刘春雷律师仔细阅读案件材料后分析道,酒店公司目前已吊销,向其追讨保证金已不可能;恢复执行难度大,即便恢复也因东航地产、东航实业、东航集团三公司的义务是清算而很难执行。目前维护建筑公司利益最有效的方法是向酒店公司的股东东航地产、东航实业、东航集团、锦晖公司追偿。
刘律师进一步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应在公司资产减少的范围内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刘律师又说,道理说来简单,但操作较为困难。三股东东航地产、东航实业、东航集团(因锦晖公司已经注销,没法追究)均是重量级大型企业,拥有强大的律师团队,绝不会坐以待毙,他们极有可能将不能清算的责任推向锦晖公司。好在春雷所对这一领域颇有研究,刘春雷律师、叶萍律师去年成功代理的邳州市天合板材批发中心诉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一案还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上海审判实践》选为研判案例。【详见《上海审判实践》2010年4月 (总第208期)第53页—55页】
再难总比坏账好。刘律师建议以酒店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债权人损害为由,要求东航地产、东航实业、东航集团对酒店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公司听取刘律师的分析后,决定委托刘春雷律师、叶萍律师代理此案。
【解案过程】
接受建筑公司委托后,春雷所立即着手调查取证,经过不懈努力,搜集到大量对建筑公司有利的证据。建筑公司遂将东航地产、东航实业、东航集团诉至徐汇法院,要求三公司赔偿建筑公司保证金、利息及诉讼费等。
诉前准备充分,诉讼自然成竹在胸。庭审中东航地产、东航实业、东航集团三公司辩称:首先,就保证金一事,普陀法院已经做出判决,建筑公司属重复诉讼,且已过诉讼时效;其次,酒店公司的重要材料在锦晖公司手中,且锦晖公司为大股东,所以东航地产、东航实业、东航集团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最后,股东只有清算义务而没有赔偿义务,不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刘春雷律师、叶萍律师结合事实与法律,见招拆招,一一反驳对方的观点:
第一,此案非重复起诉,也未超过诉讼时效。此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所引起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而之前案件是基于保证合同关系,两者相互独立,并非重复起诉;至于诉讼时效,建筑公司已在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第二,东航地产、东航实业、东航集团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非清算不能。东航地产、东航实业、东航集团公司掌握着酒店公司全部的账册、会计凭证及其他重要文件等清算资料,具备清算的客观条件;酒店公司也具备清算的人员条件及时机;锦晖公司下落不明、没有公章及酒店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犯罪行为均不构成抗辩。
第三,东航地产、东航实业、东航集团三公司在酒店公司出现清算事由后,恶意处置酒店公司的资产,给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失。譬如,在出现法定清算事由时,酒店公司仍有超过一亿元的资产,庭审时拒绝说明酒店公司资产去向;东航地产、东航实业、东航集团公司利用酒店公司资产设立新公司,等等。
审理后,徐汇法院支持刘春雷律师、叶萍律师的意见,认定东航地产、东航实业、东航集团公司怠于履行法定清算义务,导致酒店公司巨额资产不向不明,并直接导致建筑公司债权无法实现,应承担赔偿责任。徐汇法院判决:东航地产、东航实业、东航集团三公司支付建筑公司保证金60万及相应的利息与诉讼费。
至此,此案一审大获全胜。
【案件点评】
关于如何揭开公司面纱一直是困扰公司法理论与实务的一大难题。春雷所知难而上,潜心研究,探索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方法,成功代理数十起类似案件,为当事人讨回积欠多年的坏账,极大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诚信守法的交易秩序。
尽管此案东航地产、东航实业、东航集团提起上诉,但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欠债总归是要还钱的。
(注:上海市一中院已于2011年1月5日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