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3月,某出口贸易公司(以下称A公司)与某物流公司(以下称B公司)合作,A公司委托B公其出口一批货物,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后,B公司指定某物流公司(以下称C公司)负责储存A公司的货物,以备出口。由于装箱不当,A公司货物中的182箱未能装进B公司提供集装箱内,而滞留在C公司的仓库中。2008年9月,A公司与B公司终止合作,所有委托代理费用都已结清。A公司遂带着B公司的提货单前往C公司的仓库提货,但C公司以B公司未支付仓储费为由拒绝放货。A公司前往仓库与B公司多次协商未果,致使A公司因无法按期发货而蒙受损失。
A公司多方讨要却屡吃闭门羹。2008年11月22日,A公司于自行向上海闵行区法院递交起诉书,将B公司告上法庭。但案件进展并不顺利,于是A公司找到春雷所。
【案件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A公司与B公司就182箱货物是否存在货运代理关系?
刘春雷律师认为,就这182箱货物,双方存在货运代理关系。首先,A公司于B公司虽未签订货运代理书面合同,但事实证明B却有为A公司办理货运代理业务。而182 箱货物是A公司委托B公司装箱的货物中的一部分,且因为B公司的操作不当而未能装箱,因此属于双方出口委托代理合同的范畴内。其次, A公司与C公司均否认与对方存在仓储合同关系,C公司认为存货人是B公司,而且出具提货单的是B公司而非A公司,由此可判断A公司货物的进仓和提货都依赖于B公司。若A公司与B公司之间不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对B公司的行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办案经过】
听取刘春雷律师的意见后,A公司即向闵行法院申请追加C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刘律师还建议,为了使货物尽早地提出,撤回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请,但保留该项权利。
案件审理过程证明,追加C公司为诉讼第三人是明智之举。B公司否认对该182箱知情,并辩称出具提货单仅为友情帮助,与A公司不存在货运代理关系。刘律师通过严密地逻辑推导,步步为营,将182箱货物的货运代理关系跃然纸上,并将C公司的证词转化成有利于A公司的佐证,轮番地争辩和反问令B公司没有旋回余地。
同时,刘律师指出C公司与B公司的纠纷与A公司无关,无权滞留他方货物,要求C公司积极配合B公司履行返还义务。
最后,法院支持了刘律师的观点,成功地帮助A公司讨回了被非法扣留的货物。
【案件点评】
该案虽看似简单,但是证据缺乏,这就非常考验一名律师对证据的分析、运用能力。该案充分展现了春雷所组合证据的能力,通过证据材料的整理和分析,深度挖掘证据的内涵,合理组合证据体现内在的逻辑性。刘律师在关键时刻,抓住了对方漏洞,将对方的辩词转害为利。
正是由于春雷所的机敏和精湛的业务能力,才使A公司催讨成功,从而有效防止损失的扩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