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学而》曰:“礼之用,和为贵。”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经上海XX公司(下称A公司,)介绍,上海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总包XX造船基地一期工程。之后,B公司将该工程的部分内容分包给上海XX结构有限公司(下称C公司)。工程完工并经业主验收投入使用, C公司分包的工程结算价为850万元,B公司仅支付200万元,欠付650万元。当C公司上门索要时,B公司请求A公司暂代其支付C公司工程款650万元,并承诺将尽快归还。A公司遂于2009年1月代B公司支付C公司650万元。尔后,经A公司多次催要,B公司虽承认欠款事实,但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
【案件分析】
本案貌似事实清楚、简单易行,但蕴含着较多的风险:
1、A公司与B公司素有合作,在其他工程中B公司尚欠A公司数十万元工程尾款。处理不慎,很有可能鱼目混珠造成其他工程的尾款难以收回。
2、A公司此前发给B公司的催款函(律师函)中,将上述欠款中的质保金70余万元在未作任何说明的情形下直接扣减。这样一来,工程似乎是A公司分包。若从这一角度出发,A公司不仅拿不出分包合同,且工程进度款、结算资料等均是与C公司发生的,这案件有几成胜算?
3、B公司仅是口头请求代付,长达一年的利息能否计取?
【解案经过】
正是由于对以前律师心存疑虑,A公司重新找到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刘春雷律师、陈永为律师接手此案后,立刻着手调查B公司财产线索,发现B公司规模较大,遂建议A公司尽力采用非诉手段解决。然B公司却一拖再拖,A公司忍无可忍,最终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通过法院将B公司的基本账户予以冻结。
这一来,B公司急了,老总亲自出面,表示愿意支付A公司欠款并赔偿相应的诉讼损失。2010年4月14日,在刘春雷律师的全程参与下,A公司和B公司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不但该款项顺利解决,其他工程尾款也一并确认。B公司在签订和解协议当日即支付A公司欠款300万元,剩余部分承诺分期归还,其他工程尾款也将尽快归还。至此,A公司与B公司的纠纷顺利得到解决,两公司一致表示今后将继续合作。
这距A公司委托刘春雷所仅过去36天,距向法院起诉仅20天。
【案件点评】
律师函的签发一定要慎之又慎!区区几页纸,好可以固定证据,差可能给当事人造成巨额损失。好在刘春雷律师措施得当,及时弥补了以前律师的失误。
本案中,虽然A公司通过法院冻结了B公司的基本账户,但如果坚持诉讼到底,极有可能造成两败俱伤,对双方都极为不利。和,A公司可以及时回笼资金,B公司的基本账户也能解冻,双方将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后还可以继续合作,这不啻为一种明智、多赢的选择。
和为贵,诉争亦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