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不出所料,葡萄酒商代理人在质证环节,浓墨重彩地路演“拉菲”系列酒从法国波尔多出发、漂洋过海、进入国内市场的全过程。针对葡萄酒商提供的多份订单,刘春雷律师质问道:身为葡萄酒顶级贵族的拉菲酒为何有的进价只有区区数欧元/瓶?葡萄酒商代理人一时语塞,只得王顾左右而言他。经举证、质证的几轮较量后,主审法官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恰好与叶萍律师庭前准备的四个焦点问题不谋而合。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辩论环节,刘春雷律师引经据典、侃侃而谈--以马克思关于新闻报道的经典论述论证“新闻报道失实”的认定标准;以“雷诺兹特权”阐释新闻媒体基于维护公众利益、履行舆论监督时应免责的情形。
2012年12月21日,闸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葡萄酒商全部诉请。闸北法院认为,涉案文章的整体内容基本属实,其细节虽有差错和失误,尚未达到“严重失实”程度,故不构成对葡萄酒商名誉权的侵害。同时,闸北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希望财经媒体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对报道内容准确性审查,尽量使报道内容更接近客观真实,尽全力追求新闻的客观公正,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一审判决后,葡萄酒商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2013年2月22日,上海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春雷点评】
该案是由新闻报道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在我国《新闻法》尚未出台,传媒市场日新月异的当下,其在理论及实务上作出了有益探索。一方面,公民及法人的名誉权理应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基于公众利益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力也应依法维护。
一、认定媒体‘报道失实’应遵循的尺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第八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新闻媒体侵害他人名誉权有两种情形,一是报道失实,二是评论不当。因该案不涉及“评论不当”,故重点讨论是否属“报道失实”。认定媒体报道失实应遵循的尺度,刘春雷律师认为:不能以新闻报道是否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为认定标准,而应从报道主体的心理状态、新闻报道的专业审查程度、失实报道的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做出认定。
据马克思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详见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0页,统一书号:1001.329】中的经典论述:“因为一个新闻记者在极其忠实地报道他所听到的人民呼声时,根本就不必随时准备详尽地叙述事情的一切细节和论证全部原因与根源。……这样,只要报刊有机地运动着,全部事实就会完整地被揭示出来。最初,这个完整的事实只是以同时发展着的各种观点的形式出现在我们的面前,这些观点有时有意地,有时无意地揭示出现象的某一方面。……报纸就是这样通过分工——不是由某一个人做全部工作,而是由这个人数众多的团体中的每一个成员担负一件不大的工作——一步一步地弄清全部事实的”。对于新闻记者及新闻报道,马克思给予理解和支持,并旗帜鲜明表明:新闻媒体在有机运动中逐渐揭露事实真相,而并不需要叙述事情的一切细节和论证全部原因与根源。
马列主义是我们的行动指引,我国无论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均要体现马克思经典论述的精神实质。拥有无冕之王美誉的新闻媒体,既享有舆论监督的权利,亦承担着反映社会关注问题、满足大众知情权的责任。新闻报道虽应遵循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努力使新闻报道尽可能接近客观事物的原貌,但不同的人对同一事物的表述或许会有细节上的差异。同时,因媒体报道具有新闻性,对热点问题的报道要求迅速及时。若报道时间性极强的新闻,苛求媒体及记者在极短的时间内按照法律认定标准对报道内容一一核实,显然根本不可能,且法律也未要求新闻真实达到绝对真实的程度。
综上,衡量新闻报道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应以报道内容是否严重失实,有无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为标准,新闻报道内容只要基本真实,即使某些方面与事实稍有出入,也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二、涉案报道是否失实?
涉案报道中涉及葡萄酒商的有:
1.关于“美**重点提及深圳、东莞等地酒业公司及葡萄酒商等,涉嫌制假贩假、伪造中国海关和商检卫生证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该节报道使用“涉嫌”二字,并非指“以上多家公司”“制假贩假、伪造中国海关和商检卫生证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理。从财经媒体提供的系列证据足以证明该节报道并未失实:葡萄酒商确曾受到上海市工商、海关等部门调查;葡萄酒商至今未提供拉菲权利人的授权性文件;葡萄酒商销售酒品中包括拉菲传奇,而拉菲传奇已被确定为侵权产品。深圳市场监管局查获的假冒拉菲红酒,葡萄酒商所售酒品赫然在列。
2.关于“葡萄酒商的储酒仓库尽管只有篮球场大小,但堆满多个仿冒法国葡萄酒品牌的产品,其存量可达千万瓶”。
该节报道对葡萄酒商仓库储放假酒的描述亦无失实。因为涉案报道并未直指葡萄酒商的上海仓库,是葡萄酒商自己臆想为其上海仓库。证人刘某证明:曾参与深圳市场监管局调查行动。葡萄酒商深圳仓库确曾堆积被查获的众多假酒。
3.关于法国工商业联合会的权威性与王某、刘某的身份。
涉案报道新闻源来自法国工商业联合会,其取得了我国外交机关、行政机关等部门的广泛信任。本次专项行动中,其工作人员多次被邀请参与相关工作。涉案报道系采访王某、刘某二人后撰写。王某系法国工商业联合会亚洲事务代表,刘某系美**中国事务助手。刘某曾应国家质检总局邀请,参与相关行动。念及刘某人身安全或将面临风险,特隐去了刘某之名。
总之,财经媒体涉案报道均有客观可靠来源,且已对新闻源进行充分审查,无任何不实报道。
三、财经媒体能免责否?
上世纪九十年代,英国曾发生著名的雷诺兹案,此案经审理后确认了著名的“诽谤法原则”,即:如果涉讼新闻内容涉及公共利益,而媒体表现符合负责任新闻业,即使出现错误也可以免除责任,亦称为“雷诺兹特权”(Reynolds Qualified Privilege)。该原则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接受,中国虽不属判例法系,但其蕴含的法理亦可在该案中全面运用。
1.涉案报道出发点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国务院办公厅在专项行动方案中明确要求:“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国内外重点关注的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财经媒体自诞生之日起,就对社会公众负有与身俱来且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针对社会生活中与公众戚戚相关,可又迷雾重重的角落,作为媒体理应身先士卒,探明事情的真实样貌,并及时将资讯回馈予社会公众。
2.涉案报道内容客观,报道手法常见。
通观涉案报道,除少量事实由记者查明后作出说明外,凡涉及的事实,财经媒体均注明转述自谁或出自何处,未对转述内容作任何添油加醋。审查涉案报道手法,“王某表示”、“王某透露”、“回函中提到”、“处罚决定书中提到”的字句多次出现。此报道手法合理合法,已被媒体普遍采用。
3.涉案报道系追踪系列报道之一,且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意见。
涉案报道为财经媒体系列报道之一。2011年5月24日,财经媒体刊登《***公司出具授权书,称法方将来华说明情况》,以此作为原涉案报道的后续报道。该报道除原文刊登葡萄酒商网站的《声明》外,还主动采访葡萄酒商大中华区公共关系经理龚某,听取其意见。财经媒体采访各方并将采访内容以系列报道方式刊发,符合新闻出版总署的要求。“善恶系于公评、是非自有公论”,读者在阅读该系列报道中,自有判断和结论。故,财经媒体客观中立的态度毋庸置疑!!
总之,财经媒体的涉案报道,意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恪守中立客观态度并极尽职业道德。即便个别细节稍有出入,其理应享受“雷诺兹特权”给予的免责权。
四、涉案报道是否给葡萄酒商造成实际损失?
葡萄酒商为证明涉案报道对其商誉造成损害,出具四份证据。财经媒体对该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已提出全面质疑,即便确有该等证据,也不能证明涉案报道对葡萄酒商造成了实际损失。因为该四份证据均未表明其客户欲解除合作或已要求其赔偿等内容,仅是对其所售酒品的真实性和诚信产生疑问,且该疑问的直接原因系葡萄酒商从未向客户出示过授权文件。面对客户的疑虑,葡萄酒商只需拿出拉菲公司的授权便可“清者自清”。但令人费解的是,葡萄酒商为何不直面客户的合理要求呢?
【编后按】
首届上海律师学术大赛颁奖仪式现场
刘春雷律师、叶萍律师就本案撰写的《代理词》,在2013首届上海市律师学术大赛中脱颖而出,荣获代理词类优秀奖(共70余篇代理词参赛,11篇作品获奖)。
上海首届律师学术大赛“代理词”优秀奖证书
上海律师学术大赛总评委、上海政法学院终身教授倪正茂对获奖作品的点评是:获奖作品具有选题新颖,立意深远、逻辑严谨等特点,从实务推演到理论阐述,能以小见大,且极具现实意义,不愧为参赛领域的学术标杆。
总评委倪正茂教授作大赛点评
上海市律师协会盛雷鸣在颁奖典礼上谈到:本次学术大赛,旨在引导上海律师执业观念和方式由传统向现代转型,倡导上海律师自觉抵制重人情、轻规则,重关系、轻专业,重实务、轻理论的不良现象。希望上海律师在紧张、繁杂的工作之余多总结、多思考,不断提升理论和实务水平,构建全行业注重专业研究和技能培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