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部之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篇】
忘恩负义成梁上君子 束手被擒应迷途知返
刘春雷 叶萍
“疾雷不及掩耳”语出中国古代著名道家兵书《六韬•龙韬•军势》,即:“智者从之而不失,巧者一决而不犹豫,是以疾雷不及掩耳,迅电不及瞑目。”其意为:“智者迅速运用战机而不错失,巧者毅然决断而不犹豫,其行动迅速有如疾雷不及掩耳,迅电不及瞑目”。常喻军事行动指挥员抓住战机,果断行动,迅猛攻击敌人,神速获胜。
春雷所在办理江苏某公司诉陆某等人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将该兵法运用得酣畅淋漓并大获全胜。
【案情简介】
江苏某公司(以下称A公司)为当地重点引进的高科技外资企业,在物流自动化设备研发制造业中独占鳌头,居行业龙头地位。2011年前后,A公司员工陆某等三人相继辞职。该三人系A公司花巨大人力、财力,精心培养的技术骨干、销售骨干和管理骨干。其同时离职,给A公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令A公司负责人怒不可遏的是,据说三人离职前夕,他们的配偶作股东,在当地成立了一家公司(以下称B公司),经营范围与A公司如出一辙。B公司甚至用A公司研发的技术图纸,生产同样的机器设备,并以较低的价格争夺A公司客户,扰乱A公司市场。
【春雷解案】
A公司董事长匆忙赶至春雷所,希望刘春雷律师能出妙招,制裁这些忘恩负义的梁上君子。听完A公司董事长的叙述,刘春雷律师分析道:从法律层面讲,陆某等三人及B公司均已侵犯A公司商业秘密,但能否追究到他们的法律责任,关键在于能否调取到证据,且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第一步:证据保全——迅雷不及掩耳
办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保全侵权证据至关重要。为此,春雷精英先做足了功课:一是让电脑高手仔细核查陆某等三人使用过的办公电脑,搜罗他们窃取、外泄A公司技术秘密的蛛丝马迹;二是对A公司客户晓之以理,获取B公司与他们的签订的机器设备买卖合同;三是对A公司供应商动之以情,收集他们与B公司签订的机器零配件的供货合同;四是追寻B公司所销售机器设备的踪迹,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固定侵权产品,等等。
万事俱备后,A公司向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南通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证据保全。由于信息准确,承办法官给力,当保全法官以疾雷不及掩耳之势出现在B公司办公现场时,B公司相关人员因做贼心虚速呈鸟散状,大量的侵权证据被收入囊中。
第二步:财产保全——釜底抽薪
因诉前调查获取了B公司秘而不宣的银行账号,A公司提起诉讼时一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B公司银行账户。虽冻结之初,B公司银行账户内无太多资金,但数日后,竟陆陆续续有近百万元款项汇入B公司账户。经了解才知,B公司客户知悉A、B两公司的诉讼后,为避免引火烧身,才把应付B公司的货款付到原约定的账户内。
切断了B公司的流动资金,陆某等三人有些惊慌失措。
第三步:针锋相对——坚壁清野
针锋相对的庭上交手,毫不逊色于诉前的谋篇布局和运筹帷幄。
陆某等三人及B公司先是玩缺席,明明是三人坑壑一气在幕后操控B公司,但为掩人耳目,三人竟分别聘请律师,欲让春雷精英在庭上应接不暇、众不敌寡。首次开庭,B公司未派人出庭。经承办法官训诫后,B公司才派人匆匆赶场。庭上四被告谎称B公司使用的图纸系其自主研发,并非盗用A公司技术图纸。当刘春雷律师一针见血指出证据保全的B公司图纸中有A公司LOGO水印时,四被告无言以对。一招不成,四被告又生一计,提出A公司的技术图纸属公知技术,不具有秘密性。按照四被告的逻辑,似乎这些凝聚A公司无数人心血和汗水的技术图纸可信手拈来。但只要陆某等三人稍许回顾其在A公司的成长历程,若良心未泯,就敢如此信口雌黄。
第四步:强势和谈——城下之盟
经过与四被告代理人的数次交锋,陆某等三人及B公司终于屈服,与A公司达成调解意向:陆某等三人及B公司均承认擅自使用A公司技术图纸等资料,并表示致歉;对上述行为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自愿赔偿100万元,并保证此后不再使用A公司技术图纸等资料;若有违反,将按每个项目承担100万元违约金,等等。
赶在2012龙年最后一个下午,A公司与四被告在南通中院主审法官的主持下,签署民事调解协议。收到B公司支付的100万元赔偿金后,A公司董事长笑了,但仍觉有些苦涩。
【春雷点评】
本案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商业秘密
我国首部为商业秘密提供保护的是1987年11月1日实施的《技术合同法》(现已失效),最早出现商业秘密这一用语的法律文件是1991年4月公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全面确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是1993年9月2日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后又有多部法律法规涉及商业秘密保护。
就商业秘密的定义,各部法律有细微差别,《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得比较全面,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应具备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三个构成要件:
☞秘密性
“不为公众所知悉”就是指其秘密性,它是商业秘密中最为重要的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2月30日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商业价值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保密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新颖性不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而保密性却容易被企业家忽视。
二、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
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见诸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其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两种。
有时会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当事人可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方式提起诉讼。由于当事人没有更多的手段调取证据,单纯选用民事诉讼维权难度较大。
☞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二)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人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即“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8日通过。以下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七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通过。以下称《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第六十五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追诉标准,即“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子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和《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将通常情况下侵犯商业秘密案的追诉标准定为“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很难在报案时就能准确预估损失大小,使得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更为艰难。
三、损失计算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我国法律采取的基本态度是填平原则,即应当以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权利人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譬如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为赔偿限度;如果损失无法计算的,权利人可以依次选择以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数额;若侵权损失和获利均无法计算的,可按法定赔偿处理,即由法官根据商业秘密自身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参照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方法,在1万元至100万元之间作出裁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确定了“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的原则,而《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取证难、诉讼技巧高被业内公认,而商业秘密侵权案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堪称难上难。与专利侵权案、商标侵权案相比,商业秘密侵权案至少多出两点:一是需先对权利人的秘密点进行确认;二是为防止二次泄密,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需做特别处理。春雷所网仅用近一年时间就漂亮地拿下本案,彰显出春雷精英在知识产权诉讼领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诉讼实务技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