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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老板背信弃义,刘律师拔剑相助——功夫在诗外

诉讼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在这场战争中,蓄势谋远尤为重要。蓄势要求律师仔细研究与案件有关的每一证据材料及案件事实细节。甄别细节是一种眼光和智慧,需要积累和历练。只有保持这样的职业习惯,律师在办案中才能以火眼金睛明察秋毫,最终走向胜利的彼岸。

案情简介

肖某系某新型材料业内小有名气的技术及销售人才,因看重其商业价值,A公司董事长江某(法定代表人兼控股股东)三顾茅庐找到肖某,请求双方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并承诺将拿出A公司50%的利润给肖某。肖某欣然答应,遂于A公司于2003年10月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肖某负责A公司的日常运营,并据此获得A公司50%的利润;A公司每月向肖某提供财务报表,并按期向肖某分红;协议自2003年10月到2005年9月。合作协议只有江某的签字,A公司没有盖章。因考虑到江某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某也就没有过多计较。

合作协议生效后,肖某如约履行,很快为A公司打开销售市场,销量直线上升。之初A公司还能按约将50%利润支付给肖某。但肖某很快就发现不对劲,江某先是借故不提供每月的财务报表,后又以货款未完全回笼为由暂不向肖某分红。起初肖某还以君子之心度小人之腹,认为是江某太忙无暇顾及此事,可持续近一年,A公司仍没有丝毫要履约之意。在肖某多次要求下,才提供了一份2003年10月至2004年9月的销量及利润表,但该表无A公司盖章,江某的签字也非常潦草。该报表反映,A公司2003年10月至2004年9月期间(以下称涉案期间)的利润为55万余元。后肖某多次向A公司索要公司盖章的每月财务报表并要求分红,A公司均置之不理。肖某于2004年9月底停止与A公司的合作。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肖某经朋友引荐向刘春雷律师求助。

案件分析

刘春雷律师认真阅读肖某提供的相关资料后,指出本案的难点有三:一是合作协议的效力,A公司可能提出:公司利润只能股东享有,其他人怎能擅自分享?二是A公司涉案期间的利润到底是多少?三是销量及利润表的真实性。

解案经过

准备充分后,肖某将A公司诉至长宁法院。

不出刘春雷律师所料,A公司果然围绕三个问题无理纠缠。首先,以江某未经另一股东同意就将A公司利润分给肖某,合作协议签订时属于效力待定;现另一股东明确表示反对,故合作协议是无效合同。其次,矢口否认销量及利润表的真实性。最后竟然称A公司涉案期间亏损,没有利润可分,并举出其向工商机关年检报告中的利润表为证。

针对A公司的抗辩,刘春雷律师早有准备:

第一,合作协议的主体是A公司,肖某的签字代表A公司。50%的利润应理解为销售成本,对于A公司而言这是必要的,也就是说不支付这一销售成本,A公司的销量不可能直线上升。A公司这种过河拆桥的做法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应依法制止。

退一步讲,一定要将其理解为利润,那A公司另一股东也是认可的。对此,刘律师向法院提交A公司的工商资料(公司章程等),证明A公司中江某的股权占90% ,另一占10%股权的股东其实是江某的妻子,兼公司财务副总。A公司向肖某已支付了几个月50%利润,另一股东岂有不知道之理。

第二,调取A公司涉案期间的税务申报表,发现A公司自行上报的税务申报表与工商年检报告有较大出入,进而否定A公司关于涉案期间亏损的说法。

第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刘律师先后向法院提出三项鉴定申请:

1、对A公司涉案期间的利润进行司法鉴定。

A公司极不配合,经鉴定机关及法院多次催告,A公司拒绝提供财务资料,导致审计无法进行。

2、对销量及利润表中的“江某”二字进行笔迹鉴定,以确定该“江某”系江某亲笔所书。

因销量及利润表中的“江某”二字过分潦草,鉴定机关得出无法鉴定的结论。

3、对江某进行测谎,以确定销量及利润表中的“江某”二字系江某亲笔所书以及江某在庭审中多次撒谎。

对于测谎江某再次拒绝配合。经主审法官的示明,江某仍拒绝配合。

最终,长宁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A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支持了肖某的全部诉请。

A公司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上海一中院维持原判。

拿到终审判决书,肖某百感交集。肖某对司法公正有了更多的信心,对律师的价值有了更深的认识。

案件点评

回顾该案,假如刘春雷律师没有出色的刑事侦查技能、没有扎实的财会知识、没有丰富的公司管理经验,是不可能明察秋毫、洞若观火发现A公司财务报表的破绽让整个案件峰回路转的。难怪刘春雷律师经常告诫其律所的成员,要成为优秀律师,除了出色的法学理论功底外,还必须全方位提高自己的知识储备和各项技能。

“功夫在诗外”,大律师是这样炼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