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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提审案尘埃落定,“刘春雷”商标修成正果

近日,春雷所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再15号】,就春雷所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之行政诉讼案(下称:刘春雷商标案),最高院经再审提审后,做出如下判决

和为贵——记36天追讨650万元垫付款

2008年3月,经上海XX公司(下称A公司,)介绍,上海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总包XX造船基地一期工程。之后,B公司将该工程的部分内容分包给上海XX结构有限公司(下称C公司)。工程完工并经业主验收投入使用, C公司分包的工程结算价为850万元,B公司仅支付200万元,欠付650万元。当C公司上门索要时,B公司请求A公司暂代其支付C公司工程款650万元,并承诺将尽快归还。A公司遂于2009年1月代B公司支付C公司650万元。尔后,经A公司多次催要,B公司虽承认欠款事实,但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

拯救坏账行动——化腐朽为神奇

2000年4月,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称建筑公司)就上海四川大厦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称酒店公司)装修工程进行投标,建筑公司支付酒店公司保证金60万元。酒店公司承诺:若建筑公司未中标,保证金及时返还。嗣后,建筑公司获悉,该装饰工程已由其他单位中标,遂多次向酒店公司讨要保证金,未果。

合作失败索赔偿,远程讨债显身手——多算胜,少算不胜

2009年9月,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A公司)与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某镇政府所属的成都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B公司)签订《安置房合作建设协议》,并于同日签订《补充协议》一份(以下统称《协议(原)》),建立类似BT模式的合作方式。

巧用律师函,速讨工程款

2007年4月8日,上海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江苏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B公司将武汉某钢厂的技改工程项目分包给A公司,A公司向B公司缴纳了履约保证金20000元。工程竣工后,A公司与B公司进行结算,确认工程价款为289968.35元,B公司共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106000元,尚拖欠183968.35元。另外,B公司也未向A公司返还20000元的保证金。A公司多次向B公司催讨无果。

功夫在诗外——方章之谜

2008年3月20日,苏州xx混凝土公司(下称A公司)与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承建的C工程提供混凝土,货款结算方式为每月25日结算,次月25日前支付已结算货款的70%,余款在混凝土供应结束后三个月内分两次全部付清。缪某为B公司现场负责人。

业主拖延办结算,默认条款显威力——速战速决

2007年4月3日,某央企子公司(下称A公司)与江西新余某金属制品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统称《施工合同》),由A公司总承包B公司450m3高炉工程的原料输送系统标段(SDGL-01-05)、铸铁机系统标段(SDGL-01-07)及60m2烧结机工程烧结系统标段(SDGL-01-06)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总价分别为:1200万元、670万元、2200万元;另约定结算条款及仲裁条款,等等。

原材料价格飙升,刘律师妙手回春——不战而屈人之兵

苏州某混凝土公司(下称A公司)与上海某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08年12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下称《购销合同(一)》),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承建的甲工程供应混凝土,货款支付方式为每月支付已结算方量的70%,余款30%在主体结构封顶后8个月内付清。后A公司依约履行,向B公司供应了价值一千余万元的混凝土,甲工程也于2009年12月顺利封顶,然B公司拖欠A公司货款三百余万元未付。

签约本为双赢,逐利何必太急——棋高一着

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24日,苏州某混凝土公司(以下称A公司)与浙江B公司(以下称B公司)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承建的199工程供应混凝土,并同时约定结算方式和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A公司累计向B公司提供价值5649760.6元的混凝土。然,B公司未按约支付进度款和工程尾款,拖欠货款本金1219760.6元。

以攻为守,成功追回25万元定金

2005年4月,广东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上海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二者均系外商独资公司)签订《C系列产品经销协议》(下称《协议》),约定:A公司为C系列产品在中国山东省的经销商,协议生效后36个月内A公司至少向B公司购买200套C系列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