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我们所称的《新36条》。此意见一经公布,迅速成为热议的公众话题,其中涉及最多的就是关于“国退民进”这一主题。沸沸扬扬的热议中掺杂着喝彩、质疑,甚至反对,这不难让我们想起了6年前的那场激烈的产权改革论战——“郎顾之争”,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拉开了我国经济改革史上“国退民进”与“国退民进”之争论的序幕。
博古通今、纵贯中西的郎咸平教授在讨伐管理层收购国企中言辞之犀利、批判之锋芒令人印象深刻,以至于时至今日,《新36条》一出便有人立即引用郎先生之言,是“国退民进”还是“国进民退”的讨论再度走向高潮。笔者对此一直保持关注并有些许见解,然无公然与经济学家们叫板之意,但略抒己见以求众家之商榷。
一、《新36条》与“国退民进”不能完全划等号。
网上不乏有人一看见《新36条》便大呼“国退民进”,笔者认为这种将《新36条》单纯地解读为“国退民进”是偏颇的。
首先何为“国退”?“退”通常的理解便是“退出”或“退让”,“国退民进”中的一退一进就意味着“国”与“民”的一损和一利。《新36条》的意思却并非如此,它追求是“国”与“民”的双赢。
《新36条》通篇所表达的意思有这么几个:1、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领域和范围;2、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3、鼓励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企改革。
笔者理解,《新36条》旨在正确引导民间资本的合理流向,为民间资本争取更多的投资和发展空间,通过放宽市场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原本限制进入的领域,创造一个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从而实现打破行业垄断、扩大对内开放、促进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率的目标。这里是一个“公平竞争”的问题,而不是所谓的逼得“国退”而“民进”。
有人说,“民间资本收购国企”就是“国退”。我们注意到《新36条》中的确有这样一条,但读者怎么好断章取义,狭隘地将《新36条》做单纯的“国退民进”的解释呢?国企为何要被民间资本收购,就其实质是被收购的国企自身出了问题,管理落后、效率低下、资产状况不佳。退一步说,表现上佳的国企业被高价收购,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相关的控股国企将因此而获得不菲的对价,我们能说这是“国退”吗?
二、谁退谁进由市场说了算,并非由《新36条》决定。
《新36条》是政府给民间资本打开的一扇门,将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放在平等位置,处于相同的机遇和风险。所谓师傅领进门,修行看个人,民间资本后续如何发展,最终谁能独占鳌头抢占市场,那都是市场的选择,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才是应当构筑的有益于民间投资的经济生态。显然,政府已经明确指出发展道路,国企在关键性领域依然要占主导地位,一般性领域向民间资本放开,这个放开也并不是意味着完全退出,而是实现更大程度的公平竞争,抑制垄断,促进国企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的提高,最终让利于民。因此,《新36条》并不能决定谁进谁退,它只是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而已,进退的决定权是掌控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上。
三、《新36条》不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郎咸平先生认为“国退民进”最大的祸害就是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他极力批判国有企业的管理层收购,即MBO模式,认为此举让管理层堂而皇之地卷走国家财富,穷了国家富了个人。因此,有人便认为《新36条》也为国有资产的流失开了口,对此笔者实难苟同。
如前所述,《新36条》不等同于“国退民进”,即便“民间资本收购国企”中也不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MBO模式只是方式之一。MBO本身没有问题,出问题的是执行MBO的人。公众和学者实质上针对的也不是MBO,而是对执行MBO的权力之手的不信任。管理层收购确实存在定价不公正、信息披露不及时充分、收购资金来源不清、收购程序不规范、融资渠道不畅等一系列问题,但这不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由MBO执行过程中的执法不严、暗箱操作所致。我国的《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具体的规定。纵览各种收购方式,若能做到对国有股权或国有资产的评估客观公正,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公开透明,收购资金的合法充足,相应的法律文书规范严谨,不仅不会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反而会促进行业的整合,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力。
历史证明,每一次外部经济环境的冲击都会刺激国内经济制度的革新,在后危机时代,我国产权改革的争论已成燎原之势,国企改革也是势如破竹住,《新36条》颁布的目的以及给民间资本的导向为何,应当持客观、谨慎的态度去解读,以偏概全、一叶障目只会落入永无休止的争论之中,延误发展的大好时机。
【东方商荟稿件】
刘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