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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微论坛】关注中办国办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打击“职业闭店人”全国首案&分享法律资讯

春雷周周微论坛

2024年10月27日上午,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王语嫣律师担纲主持。法律资讯分享环节,春雷成员重点聚焦:破解执行难、金融证券、诉讼实务、建设工程等领域的热点资讯。社会热点思辨环节,春雷成员分别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北京通报打击“职业闭店人”全国首案广泛深入讨论。

法律资讯分享

法律资讯分享

§破解执行难领域

☞刘春雷主任分享了人民法院案例库首发“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24个案例”的裁判要旨,重点解析了:1、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需要满足的三个要件:一是被执行人系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等形式;二是被追加主体为被执行人之普通合伙人,包括合伙企业的现任合伙人及“以协议签订时间”为判断标准而应对退伙前债务承担责任之已退伙合伙人;三是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即对被执行人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对能够执行的财产已经执行完毕,而债务仍未全部得到清偿之状态。2、在公司未能清偿执行债务且公司注销时未经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可以追加作为保结责任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3.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死亡的,虽然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遗产,法院也应变更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而不是直接执行遗产,即法院的执行不能绕过遗产管理人。

☞王语嫣律师分享了关于《新公司法董监高责任的法律适用》一文。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施行,此次新公司法大修,有许多地方调整,其中调整之一就是董监高责任的精细化。这篇文章共讨论了两处地方:一是忠实勤勉义务内容的调整;二是新增的双层股东代表诉讼。这篇文章由上海一中院的法官撰写,对我们今后执行案件的追加具有一定帮助。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新公司法中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新规探析”一文。新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来源于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是传统的“法人机关内部责任理论”的体现,即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为法人机关对外承担后的内部追偿,不管是在民法典还是公司法,该规则均规定于总则部分。而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则突破法人机关内部责任理论,采用“法人机关分担责任理论”,明确董事作为公司机关,同时也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属于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一般规范,但是对法定代表人而言,又属于分则部分的特殊规定。因此,从体系解释角度讲,当第三人请求法定代表人就职务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时,应当优先适用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如何合法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车辆?1.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或者凭律所介绍信,前往车辆所在地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2.通过当地的停车软件或者小程序搜索车辆的位置,比如etcp、爱停车、停车简等;3.向法院申请向被执行人发送《交付车辆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主动将车辆交付给法院或者指定地点,否则将会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4.申请法院向交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公安交管部门协助法院查询车辆位置。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一文。当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时,会按照各自债权数额的比例进行受偿,即遵循比例受偿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主动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以确保其债权能够按照比例得到清偿。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债权人无权以一人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而主张替代仲裁条款的案例,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与对一人公司股东的约束力。仲裁协议原则上仅对签署方发生效力,例外情形扩张至第三人。法院认为仲裁是建立在当事人有真实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基础上的,只有经当事人明示授权,仲裁庭才能取得处理纠纷的权力。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否受该公司签订的仲裁条款约束,并无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鉴于仲裁条款的特殊性质,在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能任意扩大解释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应严格探求当事人适用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能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一文,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金融证券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上海金融法院学习贯彻张军院长在上海法院调研讲话精神。重点学习1.深刻把握金融司法工作的政治属性,做绝对忠诚的表率。工作理念要跟上金融工作形势,持续增强政治能力和政治意识,加强对金融审判中反映风险问题的分析和建议,切实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审判执行全过程、各方面。2.充分发挥首家金融专门法院的首发优势,做审判执行的表率。要不断加强规则创设,加强对典型案例的裁判说理和宣传报道,发挥金融司法示范引领作用,稳定中外金融市场主体对交易规则和裁判结果的预期;要持续强化机制创新,深化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建设,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金融破产案件审理、特殊标的物执行等方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审判执行工作机制和经验。

§诉讼实务领域

☞潘蕾律师分享了《最高院各审判庭:关于驳回起诉的20个裁判观点》一文,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主要适用的情形有:(1)主体不适格;(2)被告不明确;(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6)被告提出有仲裁协议;(7)劳动仲裁前置;(8)重复起诉。

☞石曼萍律师分享了《实务干货:刑事案件的120个阅卷要点》一文。阅卷,常看常新。从蛛丝马迹中找到一点希望,在百转千回里望得柳暗花明,而后成为有效辩护乃至无罪辩护成功的重要一环。该篇文章从起诉意见书、诉讼文书卷宗、证据卷宗,视频资料四个部分梳理总结,对刑事阅卷实务提供了有效参考。

☞丁佳颖律师助理分享了题目为“附随义务可诉性的争议与评析”的文章,就“附随义务的不同观点及其评析”、“赔偿损失救济思路的不足之处”、“依不同附随义务确定相应救济方式”三个层面进行阐述,并重点对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列举的三种最为典型的附随义务进行详细讲解,认为对于此类附随义务,对其可诉性不应过多约束,应当赋予权利人较为完整的诉讼权利

§建设工程领域

☞杨栩律师分享了关于建工合同中联合体内部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的性质、风险分析及应对的内容。以一起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为例,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浅析了联合体内部签订施工分包合同的法律风险。

§综合领域

☞李慕言律师助理分享了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催生了网红经济以及电商直播等新型的商业模式。MCN(Multi-channel Network)与KOL(Key Opinion Leader)达成合作,进行网红经济运作。这种模式一方面在资本的有力支持下,能够保障旗下艺人内容的持续输出,同时替代艺人与外部品牌或者资源合作,从而最终实现商业的稳定变现,但是另一方面,网络主播与MCN公司之间灵活用工形式也引发了许多争议性问题。在此种背景之下,主播与MCN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亟待厘清与明晰。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员工离职,名下“百万粉丝”账号归谁?的一个案例,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与小吴之间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劳动者创造出的劳动成果应当归雇主,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账号是否为劳动成果。账号是公司员工共同创造的劳动成果,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使用权归属公司所有。 一、新媒体账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二、当账号使用权产生争议时,归属问题应当综合认定。三、事先约定,明确各自权益,有助于避免类似纠纷。

社会热点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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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作出系统部署。《意见》指出,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坚持依法治理、加强分类监管、强化部门协同、夯实属地责任、落实约束惩戒,持续健全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促进各类企业健康发展。

拖欠企业账款问题一直是困扰众多企业的难题,不仅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经济的活力与创新。如今,这份极具分量的《意见》出台,犹如一道曙光,照亮了企业前行的道路。它究竟会带来哪些重大变革?又将如何切实解决企业的燃眉之急?跟随春雷成员们一起来深入探讨。

《意见》的出台有助于企业及时收回账款,保障企业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扩大生产、技术研发、员工薪资支付等,增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例如,一些中小企业因被长期拖欠账款,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该政策有望缓解这种困境,让企业能够稳定经营。企业账款拖欠问题往往会在产业链中传导,引发连锁反应。上游企业的账款被拖欠,可能会影响其对下游企业的支付能力,导致整个产业链的运转不畅。该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打破这种“拖欠链”,促进产业链上各企业之间的协同合作,提高整个产业链的效率和竞争力。

《意见》指出: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项目资金监管。定期检查资金到位情况、跟踪资金拨付情况;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支付监管;要健全防范化解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制度机制,并加强执法监督;要督促国有企业规范和优化支付管理制度;要优化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投诉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健全投诉督办约束机制;要强化组织保障和监督,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拖欠成因及防范化解举措的研究,合力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审计监督。

《意见》强调:要加强司法执行:健全拖欠企业账款清偿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司法机制;要提高法院对拖欠企业账款案件的审理效率和执行力度。确保企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司法支持,增强企业对法律的信任和依赖。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拖欠企业账款的行为界定、处罚标准等,为解决拖欠问题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例如,对于恶意拖欠账款的企业,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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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报打击“职业闭店人”全国首案

10月22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经侦总队通报打击职业闭店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2家闭店企业及3家涉案背债中介机构、2名闭店人立案调查,查处虚假登记、协助虚假登记等违法行为,罚没款合计65.58万元,办成打击“职业闭店人”全国首案。这一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如同投入平静湖面的一颗巨石,激起层层涟漪。春雷所敏锐地捕捉到这一重要资讯,迅速开展会议讨论,深入剖析这一案件背后的深刻影响与启示。

  1. 维护市场秩序:“职业闭店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他们帮助经营不善的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使得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被破坏。此次打击行动是对这种不良行为的有力遏制,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正常运转,为合法经营的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例如,在一些商业街区,因为个别商家的“职业闭店”行为,导致其他商家也受到消费者的质疑,影响了整个街区的商业氛围。打击“职业闭店人”能够重塑市场信心,让商业环境更加健康。

  2. 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下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职业闭店人”主导的闭店行为使消费者预付费用无法退还,给消费者带来了经济损失。北京的这一行动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持,让消费者看到了政府部门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决心,增强了消费者对市场的信任。比如,在健身、美容、教育培训等行业,消费者预付费用后遭遇商家闭店跑路的情况屡见不鲜,此次打击行动对这些行业的消费者来说是一个重要的保障。

  3. 明确法律界定: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职业闭店人”行为的法律界定和处罚标准。由于“职业闭店人”是一种新型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法律上的界定可能还不够清晰,这给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需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等方式,明确其行为的违法性质,为打击行动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

  4. 面向消费者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向消费者宣传预付式消费的风险,提高消费者的防范意识。可以利用媒体、网络、社区宣传等方式,向消费者普及相关知识,让消费者了解如何识别“职业闭店人”的套路,以及在遇到问题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体而言作为全国首案,该案件的通报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和警示作用。它向社会表明,政府部门对于这种新型的违法违规行为高度关注且绝不姑息,为其他地区打击类似行为提供了借鉴和参考。这有助于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对“职业闭店人”的高压打击态势,推动市场监管和执法工作的不断加强。

总结点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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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论谈总结提升环节,刘春雷主任围绕着青年法律人在职业生涯中面临的主要困惑与挑战发表讲话,青年法律人普遍面临案源不足和过度依赖人脉资源的问题,这导致对就业和职业发展感到困惑。刘春雷主任强调,成功的关键不在于依靠关系,而是专注于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尽管短期内可能面临挑战,但长期来看,专注于提升专业能力,建立良好口碑;提升服务质量与客户关系能够赢得更多优质客户,因此,青年法律人应避免急功近利,重视长期的职业发展和自我提升,而非仅仅追求短期内的高光时刻。刘春雷主任分享了自己在二十余年执业中,不断丰富提升法学理论、不断砥砺精进实务技能、只有厚积才能薄发的心得。最后刘春雷所主任希望全体春雷人能深入学习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明白强化依法治国对国家整体战略的重要性,希望大家坚守职业道德,提升专业技能,对国家法治建设、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一己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