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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云法】 以案结事了促政通人和 ——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十周年典型案例解读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春雷所杨栩律师2015年5月1日《行政诉讼法》首次修正,值该法修正实施十周年之际,最高法遴选出7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聚焦征地拆迁、行政处罚、民行交叉等高频争议领域,本期春雷云法将重点解读其中四起案例,探讨如何依法维权、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案例一:丙公司诉原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案--守护企业对授益行政行为的信赖利益。

案情简介:乙、丙两公司就两个矿区分别持有《采矿许可证》,但两矿区范围重叠问题久拖未决。2012年11月,乙公司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某省国土资源厅向丙公司颁发及续期的《采矿许可证》。原国土资源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丙公司持有的《采矿许可证》。丙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历经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的一审、二审,均驳回了丙公司的诉请,丙公司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最高院判令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撤销原国土资源部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

典型意义:该案明确了复议机关采用撤销决定方式时需考量的因素:首先强调对授益性行政行为撤销应持审慎态度,必须充分考虑和保护被许可人的信赖利益,并综合权衡撤销行为对国家利益、他人利益以及权利人本身造成的利益损失。第二,要求遵循比例原则并充分说明理由,并指明撤销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救济渠道。

案例二:达某诉内蒙古某房管所房屋登记、达某诉斯某等人房产确权纠纷一并审理案--一揽子解决民行争议,打破诉讼循环困局。

案情简介:达某于1998年向努某购得某房屋,于2010年向房管所申办了房产证。2018年,因房屋被征收达某与房管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019年,努某子女斯某等六人针对征收补偿提出异议,称因达某未付清购房款,努某去世后案涉房屋所有权已变更登记至他们名下。各方协商未果,达某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请求撤销房管所向斯某等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确认其应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

裁判结果:法院引导当事人一并解决行政、民事争议,最终促成调解:房屋归达某所有,斯某等六人获得部分补偿款。行政争议随之化解,达某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该案通过一并审理行政、民事争议,一揽子解决案涉矛盾纠纷,对民行交叉案件的审理裁判具有积极借鉴意义,从根源上定分止争,防止民行推诿,循环诉讼。

案例三: 秦某诉某区交巡警支队、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纠正陷阱式交通标志,捍卫驾驶人合理预期。

案情简介:重庆綦江区某丁字路口右转进入某小学路段,其前方及右侧均未设置“禁止右转”标志,仅在进入该右转道约30米处的道路左侧和地面分别设置“禁止驶入”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2018年6月16日,秦某驾驶车辆行至该路口,在未见禁止右转提示情况下右转,随后才见到禁行标志。在车辆进退两难下才驶入禁行路段。

事后,区交巡警支队认定秦某构成机动车逆向行驶,对其作出罚款200元并记3分的行政处罚。秦某向区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被予以维持。秦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根据公开信息,2017年6月至2019年5月,该路段共发生类似违章5814车次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不仅须符合技术规范,更应具备指引的合理性与明确性。案涉路段在不到两年时间内发生同类违章高达近六千次,说明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明显不当,最终判令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还需符合常理;仅符合法律法规字面含义、违背立法精神的,属于明显不当情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良好治理,是法院的重要职能。该案判决生效后,法院向交管部门发送了优化交通标志设置的司法建议,彻底解决了该路段交通违章频发问题,实现了“办理一案、规范一事、指导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例四:甲公司诉某市政府返还征收补偿款案--兑现政府会议纪要承诺,筑牢民营企业信任的法治基石。

案情简介:河南信阳市政府为解决某地块征地补偿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49号会议纪要:同意甲公司就征地与被征群众达成的协议,即由甲公司在原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补偿;甲公司因增加补偿费用的经济损失,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后续的土地出让、容积率、配套费等政策上给予优惠和补偿。

后,甲公司与被征群众签署调解协议,市政府在调解协议首页加盖了印章。甲公司依照协议向被征群众支付了额外补偿款,而市政府未完全兑现在会议纪要中的承诺,未补偿甲公司损失。

甲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市政府支付相关款项及资金占用成本。该案经信阳中院、河南高院一审、二审,甲公司诉请均被驳回,甲公司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最高法认为,案涉征地补偿款的法定支付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甲公司义务一般仅限支付土地出让金。政府承诺构成行政允诺,未履行应担责,最终判决信阳市政府向甲公司支付补偿款。

典型意义:本案依法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等规定,从维护政府诚信、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厘清了土地出让法律关系中政府与企业的责任边界,防止行政机关以“变通”之名转嫁法定责任;最终判决信阳市政府应向甲公司支付补偿款。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彰显了对依法行政的司法监督担当。监督不是对立,而是通过个案的精准纠偏,助推行政机关提升治理精度与温度,共同捍卫程序正义的核心,坚决守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典型案例彰显出的司法态度,将筑牢政务诚信的基石,把政府承诺置于法律保护之下,让“新官不理旧账”成为历史,以司法公信力强力护航营商环境。

法治的进步,体现在一个个具体的判决中,也依赖于每一个人的关注与推动。本期春雷云法就聊到这里,感谢朋友们倾听。春雷云法将持续追踪行政法治的最新动态。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交流。 咱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