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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安家,何以安家——春雷带您追剧学法,助您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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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何处安放?何以为家?”这是《人民日报》评论文章。

由孙俪、罗晋主演的现实题材电视剧《安家》开播以来一直好评如潮,且不说一段段发人深思的买房故事呈现的人生百态,也不论诸多个性鲜活的人物传递的人性温暖和满满正能量,单就婚姻家庭、房产租售中的法律问题就足够聊上半天。

目 录

婚姻家庭篇

1. 给儿子买婚房,准儿媳要求加名,怎么办?

2. 丈夫给“小三”买房,妻子能否要回?

3.“假离婚”买房,真的可取吗?

房产租售篇

4. 长租公寓爆雷,该怎么办?

5. 误买“凶宅”,购房者可以反悔吗?

6. 出售老洋房,借住亲戚也有份?

7. 合租房屋,如何做好风控?

8. 富豪也“跳单”,中介公司怎么维权?


婚姻家庭篇


话题一:给儿子买婚房,准儿媳要求加名,怎么办

剧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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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包子铺的严叔(韩童生饰)、严婶(迟蓬饰)拿着在上海卖了大半辈子包子赚来的钱,准备为即将结婚的儿子小宝(下称:小宝)全款购买一套房子。在签合同时,小宝突然提出要加上女友倩倩的名字,准儿媳还以“怀孕”为由给老两口施压,最终老两口同意加名。后,儿子儿媳成了白眼狼,严叔严婶无房可归。

春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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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二:丈夫给“小三”买房,妻子能否要回

剧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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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文涛(郭涛饰)犯了男人不该犯的错误,动用公司资产两千多万给小三知否(张雯饰)购买了一套别墅,并将产权登记在林奇美(知否的本名,张雯饰)名下。而后阚太太(胡可饰)发现丈夫出轨。起初阚太太并没离婚的念头,可后来阚文涛的作为让阚太太大失所望,于是她起诉离婚,收集阚文涛出轨和为知否购买别墅的证据,追回了夫妻共同财产,并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

春雷分析

1.公司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第十七条[4]、第十九条[5]分别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夫妻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剧中,阚太太与阚文涛没有书面约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公司股权属于阚文涛夫妻共同财产——即便阚太太不是公司股东,但公司资产属于公司,应独立于股东财产。

2.阚文涛能否擅自处分公司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6]对《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有注解:

①因日常生活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②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资产,应夫妻双方取得一致意见。

剧情中,公司资产属于公司,阚文涛夫妻不能越过公司处分公司财产,否则是侵犯公司的财产权;若将阚文涛挪用公司钱款视为借款,那如此融到的钱款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阚太太同意是不能擅自拿去为知否购房的。

3. 阚太太能直接向知否要回系争房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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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三:“假离婚”买房,真的可取吗

剧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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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昌(罗晋饰)和妻子张乘乘(张萌饰)在买第二套房时为逃避限购政策,办理“假离婚”,然后徐文昌将房子过户给张乘乘,为的就是让自己名下没有房。但没想到,妻子出现外遇,竟然假戏真做。

春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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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租售篇


话题四:长租公寓爆雷,该怎么办

剧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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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买卖市场逐渐萎缩的背景下,安家天下房产中介公司长租房业务发展迅猛,翟云霄(李宗翰饰)向安总说出自己关于开展长租房业务的宏伟计划,并得到了安总的认可。

春雷分析

“租购同权”、“租售并举”等新住房新政策的出台,加之P2P平台、资本市场ABS等金融创新业务的发展,一些房产中介公司开始借助资本市场力量,整合租赁市场资源,形成了新型租赁模式。中介机构不再仅仅满足于居间撮合功能,而是利用通过发行证券化产品诸如ABS或借助P2P金融平台公司获取资金,与出租人(房东)签订一定期限的租赁合同,而后将承租的物业经过统一装修后对外出租。该种租赁模式打破了传统中介机构居间服务的角色定位,中介机构逐步演变为“二房东”,中介机构利用自身平台优势与出租人(房东)签订长期租赁协议,而后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以此赚取租金差价;租金差价只是作为长租公寓运营商的利润来源之一;为更快速地回笼资金,同时赚取利差,中介机构与网贷公司合作,利用零押金的营销手段,引诱租客通过网贷公司平台将租金打入到中介公司指定账户,租客在零押金的诱惑下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互联网金融平台公司与中介公司按照合作协议约定进行贷款利率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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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租赁模式法律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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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五:误买“凶宅”,购房者可以反悔吗

剧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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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老板(梁超饰)在算命大师那里算了一卦,要求他必须住进凶宅才能避灾,因此,主动要求购买凶宅。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凶宅不吉利,对其敬而远之,黄老板为消灾避难却将其视为心头好。房似锦(孙俪饰)又刚好路过听见黄老板的租房需求,她自己租住的恰好就是一套凶宅。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房似锦顺理成章地把凶宅卖给黄老板。

春雷分析

“凶宅”一般意义上是指在该房屋内曾发生诸如自杀、他杀、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以及其他重大异常现象的房屋。现实生活中,购房人并不会像黄老板一样都有“避灾”需求,绝大多数购房人把房屋视为自己幸福生活的港湾,不吉利的凶宅一般都会首先被筛选掉。但是,也存在由于购房人不了解房屋真实背景或房产中介故意隐瞒信息而误买凶宅的情况,那么,一不小心误买凶宅,购房人可以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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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六:出售老洋房,借住亲戚也有份

剧情回顾

龚俊(夏德俊饰)因公司财务出现状况,想出售爷爷价值1.5亿的上海老洋房救急。没想到,曾经被收留暂时居住在小洋楼院子里的远方亲戚太表姑奶奶(苇青饰)发现房子要被卖之后,召集着一家六口人对房子出售进行万般阻挠,试图瓜分卖老洋房的钱款,让户主给予他们家5000万搬家费。

春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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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七:合租房屋,如何做好风控

剧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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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徐文昌的老婆张乘乘出轨后,徐文昌搬出了家门,误打误撞和房似锦就合租到了同一套房,双方为和平相处还拟定了一份《合租公约》。张乘乘想要借着怀孕来逼婚,房似锦一直帮助徐文昌解决危机,两人关系不断升温。

春雷分析

在国内房价居高不下的当下,选择与他人合租或群租成为部分上班族的不二选择,既能节省租金,又能结交到朋友。但是,在合租时也要注意,租客未经房东同意擅自将房屋分租,属于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租客要想合租,应当在租赁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并将合租行为告知房东,得到房东许可后,方可免去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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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八:富豪也“跳单”,中介公司怎么维权

剧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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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茂根(丁勇岱饰)是身价几十亿的饲料大王,准备购买一栋老洋房,房似锦从林茂根手上接过了这一生意。但由于林茂根之前一直推脱签订中介合同,所以当房似锦费心费力的帮林茂根找到了心仪的老洋房,同时联系房主,希望做成这一笔生意时,却发现林茂根跳过了中介,直接和房主私下签订了交易合同。

春雷分析

“跳单”是中介行业一直面临的问题,交易双方往往为了逃避中介费,在中介公司提供信息后,抛开中介,私下完成交易,最终中介往往“竹篮打水一场空”,提供了服务,却没有获得相应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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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0号】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7]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六)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问题,审判实践中裁判尺度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有必要予以规范。对此,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7.【违反《公司法》第16条构成越权代表】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十一条【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其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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