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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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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旨在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和“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

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下称:《反家暴法》),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制度。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反家暴法》实施6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数量逐年上升。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然近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作出和执行等环节还存在一定障碍,其瓶颈主要制度机制何法律适用两方面。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明晰裁判规则,最高法特制定本《规定》,以解决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13条,以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功能为出发点,进一步消除该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明确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该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二)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反家暴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条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但实践中,除上述列举的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三)适当扩大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同时,结合审判实践,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责内容,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

(四)明确证据形式及证据标准。《反家暴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规定》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十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也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缺乏明晰的家庭暴力事实证明标准的难点,《规定》结合人身安全保护令非诉程序特点,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五)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加大惩治力度。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1]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从而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回应社会关切。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问题解答

Q: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同时提起离婚诉讼吗?

A:不需要。《规定》第一条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意味着《规定》也完全不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

Q: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A:根据《反家暴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Q:统计显示,家庭暴力受害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请问《规定》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有什么特别考量?

A: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体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遭受家庭暴力;另外一种是目睹家庭暴力。《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的的保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二是根据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点,在证据形式上,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家庭暴力证据范畴。

Q: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代为申请吗?

A:可以。《反家暴法》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由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

《规定》在《反家暴法》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Q: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哪些证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A:《反家暴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规定》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十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介绍,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均可作为证据。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就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同时,《规定》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Q:部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被申请人主张,其之所以实施家庭暴力是因为对方有错在先,比如出轨等,故其实施家庭暴力情有可原,《规定》对这个问题有什么样的回应?

A:《规定》原文中对该问题虽然没有回应,但不论是基于《反家暴法》第三条规定的“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还是基于其他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都需要明确: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

为了纠正这种错误认识,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应当坚决予以抵制和打击。当然,如果一方存在出轨等过错的,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再比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的,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文明的标志,是社会文明的基石。家和万事兴,帮助当事人远离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也需要全体司法工作者乃至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