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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关于修改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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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下称:新《规定》),并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新《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调整了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下称:最高院知产庭)的受案范围,目前管辖案件为:

授权确权行政二审案件

各类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授权确权行政二审案件,由最高院知产庭管辖。

权属纠纷二审案件

涉及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权属纠纷的民事二审案件或行政二审案件,由最高院知产庭管辖。

只有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纠纷的民事二审案件或行政二审案件(前述案件的一审法院为高级人民法院),才由最高院知产庭管辖。

侵权纠纷二审案件

涉及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侵权纠纷的民事二审案件或行政二审案件,由最高院知产庭管辖。

只有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侵权纠纷的民事二审案件或行政二审案件(前述案件的一审法院为高级人民法院),才由最高院知产庭管辖。

垄断纠纷二审案件

所有的涉及垄断纠纷的民事或行政二审案件,均由最高人民法院知产庭管辖。

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

对于上述最高院知产庭具有二审管辖权的案件,其管辖权异议的二审,亦由最高院知产庭审理。

行为保全裁定申请复议案件,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案件

对于上述最高院知产庭具有二审管辖权的案件,其行为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亦由最高院知产庭审理。

申请再审、抗诉和再审案件

对于上述最高院知产庭具有二审管辖权的案件类型,如一审法院已经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且已经生效,当事人对其申请再审、抗诉和再审,由最高院知产庭审理。

对于上述抗诉案件,省级检察院向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的,高级法院应当告知其由最高检依法向最高院提出,并由最高院知产庭审理。

一审案件

对于上述最高院知产庭具有二审管辖权的案件类型,如果按照级别管辖应由最高院一审的(即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上述类型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由最高院知产庭审理。

新《规定》明确:

最高院知产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披露涉案知识产权相关权属、侵权、授权确权等关联案件情况。当事人拒不如实披露的,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构成滥用权利等的考量因素。

对于最高院知产庭不负责二审的案件,仍由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负责二审。例如,对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以及涉及外观设计专利行政上诉案件,一般由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北京市。

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

第二条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上诉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行政上诉案件;

(二)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三)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四)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其他案件:

(一)前款规定类型的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前款规定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三)前款规定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管辖权争议,行为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审理本规定第二条所称案件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知识产权法庭移送纸质、电子卷宗。

第四条知识产权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披露涉案知识产权相关权属、侵权、授权确权等关联案件情况。当事人拒不如实披露的,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构成滥用权利等的考量因素。

第五条知识产权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到实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巡回审理案件。

第六条知识产权法庭采取保全等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案件的立案信息、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流程、裁判文书等依法公开。

第八条知识产权法庭法官会议由庭长、副庭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

第九条知识产权法庭应当加强对有关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及时总结裁判标准和审理规则,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

第十条对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类型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省级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并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