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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微论坛】关注网络数据安全、民营经济促进法&分享法律资讯

春雷周周微论坛

金秋十月,秋风送爽,丹桂飘香。秋收是对劳动者的礼赞,是大自然赋予我们的馈赠,也是努力奋斗的成果。

2024年10月14日上午,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杨栩律师担纲主持。

法律资讯分享环节,春雷成员重点聚焦:诉讼实务、刑事、破解执行难、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热点资讯。社会热点思辨环节,春雷成员分别就即将实施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及《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展开广泛深入讨论。

法律资讯分享

法律资讯分享

§诉讼实务领域

☞刘春雷主任书面分享了“关于违法合同无效问题的思考”一文,该文的主要观点有四:一是私法以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护民事主体的私益,而并非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国家利益。虽然通过宣告合同无效、维护民事主体私益,可以间接发挥维护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习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用,但其首要任务或者直接目的仍然是维护民事主体的私益。二是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确立“不告不理”的原则。只要当事人没有提出确认合同效力之诉,就不要依照职权启动合同效力的审查程序,并宣告合同无效。三是民法典实施后,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确立维护民事主体、合同当事人私益的理念,尽最大努力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四是虽然人民法院不能通过判决合同无效实现直接维护社会公益的目的,但是可以通过发现行政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等措施,发挥维护社会公益的职能。

☞叶萍书记分享了最高法《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该批复自2024年8月8日起施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强制拆除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未收到强制拆除决定书,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不明确的,以现有证据初步证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关于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一年起诉期限,应当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被告主张原告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及实施主体之日起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潘蕾律师分享了最高院案例库中关于管辖的案例--(2023)鲁06民辖终60号案,其裁判要旨为:在当事人签订有多份涉及管辖约定的协议的情况下,如果能够认定多份协议间存在着主从合同关系,应当依据主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如果不能确定多份涉及管辖约定的协议存在主从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首先审查多份管辖协议选择的连接点是否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其次审查多份管辖协议是否是在诉讼前通过书面形式形成,最后审查多份管辖协议之间的关系,根据签订时间先后、内容之间的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杨栩律师分享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买卖合同案件裁判要旨的汇总文章。买买卖合同的规定在《民法典》中具有重要地位,双方当事人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层面均易产生较大分歧。这一分享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相关参考案例的裁判尺度。

☞石曼萍律师分享了《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调查令,法官这样说》一文。在上海一中院推出的《开庭》栏目中,孙法官分享了实践中调查取证与调查令的基本区别,以及实务中的常见误区和应注意事项,为诉讼及执行案件过程中申请调查令或调查取证提供了法官思维层面的参考。

§刑事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刑事追赃中如何处理依法保护被害人财产权益与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涉案财物的平衡:1.刑事追赃中被害人与第三人利益冲突的解决,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第三人能够证明其主张具有合法性,即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二是第三人能够证明其已经善意取得涉案赃款赃物,即第三人实际上已经取得相应财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登记或交付后,权利人可以任意支配该财物,可以稳定地占有财物,完整地行使所有权的各项具体权能。2.向案外人追缴涉案财物的认定和适用,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对涉案财物权属、案外人是否善意取得该物等情况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案外人对涉案财物提出权属异议的,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3.涉案赃款用于直播平台打赏行为的认定及处置,涉案赃款用于直播平台打赏能否追缴发还。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赠与行为,用涉案赃款赠与并非自有合法财产,应当予以追缴,维护被害单位的合法权益。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洗钱罪的法律规范与应用,洗钱犯罪,通俗地说就是“使赃款通过某些途径变为合法财产的犯罪行为”,其本质在于为特定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实现犯罪所得的安全循环使用。《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二是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三是明确“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四是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竞合处罚原则。五是明确罚金数额标准。规定了在不同法定刑幅度判处罚金的最低数额。六是明确从宽处罚的标准。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上海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案件宣判。静安法院对上海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案件,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被告人张某为提升其在短视频平台的关注度,先后发布侮辱、贬损革命烈士陈尔晋、王曼霞的短视频2条;4月,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应当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张某刑事责任,同时请求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破解执行难领域

☞王语嫣律师分享《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可否处分或收取次债权》一文。《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十一条指出,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若无正当理由减免或延长相对人债务,相对人以此抗辩,法院不予支持。此条旨在限制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解释显示,诉讼后债务人的减免或延长履行期限行为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但债务人转让或收取债权的行为是否受限并不明确。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债务人的所有处分行为对债权人均不生效力;另一种认为债务人的转让或收取债权行为不受限制。争论焦点在于债权人提起诉讼是否禁止债务人处分债权。代位权理论和比较法上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债务人权利不得妨害代位权行使;“否定说”认为债务人仍保有处分权。作者为上海二中院的法官其认为应选择“否定说”作为司法解释理论基础,避免扩大解释。这给我们今后办案提到很大的提示作用。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关于申请执行人仅与部分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的法律后果:1、与部分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前,仍可对未参与执行和解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未参与执行和解的被执行人应否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应区分情况确定。(1)与包括主债务人在内的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的,未参与和解的其他担保人也应视为履行完毕。(2)与部分担保人达成执行和解的,未参与和解的主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仍应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但执行和解协议项下已履行部分应等额抵减主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应偿还的款项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知情权的边界》。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中,对于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如何行使知情权并无系统性规定,仅在相关司法解释的一些条文中隐含着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向管理人申请行使知情权,而且这些条文里对于管理人应当将哪些材料和信息,如何向债权人进行披露,没有给出直接、明确的答案。因此,这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对行使知情权参与度低或是根本不知道自己有怎么样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一部分债权人出于各种目的滥用知情权,深度插手管理人履职过程,俨然成为了“第二管理人”,徒增管理人非必要的工作量。

§建设工程领域

☞丁佳颖律师助理分享了题目为“发包人中途将工程交由他人继续施工,原施工部分质量及价款如何认定和处理”的文章,在(2020)最高法民申5591号案中,最高法认为:案涉工程施工中途实际施工人撤场,发包方已将后续工程交由案外人施工,应视为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无异议。对实际施工人的已完工部分的工程,应据实结算。此外,在其他案例中,最高法认为:发包人在强制承包人退场后,对已完工的工程未经验收,即安排案外人继续施工,应当视同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其关于工程质量瑕疵的主张,不予支持

§金融证券领域

☞李慕言律师助理分享了对赌协议法律风险和税务考虑。对赌协议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和税务问题,创业者和投资者应确保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和税务问题。

§知识产权领域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AI生成声音侵害声音权益的法律认定”自然人声音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可以标表自然人身份,既体现人格尊严,亦带有明显的财产属性,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声音构成侵权。声音是否具备可识别性以及AI生成声音是否具备可识别性,贯穿AI生成声音侵害人格权认定全链条,前者既关乎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又决定了有无必要进行后者的判断;后者关乎自然人声音能否及于AI生成声音以及未经许可使用该AI生成声音是否构成侵权,可以从主观标准、客观标准、使用方式三方面综合判定,主观标准应以一般社会公众或一定范围内的公众能否识别来判断,客观标准可以从声纹辨认、声纹确认、声音的音色、语调等方面综合判断。损害后果按照侵权情节、同类市场产品价值等因素综合考量。

§综合领域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涉老典型案例可以生动地展示法律在保护老年人权益方面的具体应用,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为老年人及其家属可以从案例中学习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在类似情况下受到侵害。

社会热点思辨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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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将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促进网络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对此热点资讯春雷成员畅所欲言积极分享感悟:

  1. 完善法律体系:《条例》是《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对上位法中的制度设计和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与落实,进一步推动我国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强化重大制度衔接,使我国在网络数据安全领域的法律规范更加完善,为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提供了具体的制度保障和实施路径。

  2. 保障国家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与国家安全息息相关。如今,数据已成为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一些关键数据的泄露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条例》的实施有助于加强对网络数据的保护,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或利用,从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例如,对重要数据的识别、申报、风险评估等规定,能够确保关键数据得到妥善管理和保护。

  3. 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数据是数字经济的核心要素,其安全有序的流动和利用对于数字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条例》通过构建完善的网络数据安全责任义务体系,规范网络数据处理行为,为数据在安全的网络环境下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提供了保障,有助于消除企业和投资者在数据使用方面的顾虑,进一步推动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4.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给个人带来了诸多困扰和风险。《条例》细化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个人行使权利的要求等,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例如,要求网络数据处理者提供便捷的支持个人行使权利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个人的合理请求,这将有效保障个人对自己信息的控制权。

  5. 规范行业秩序:网络数据安全行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条例》的实施将促使各行业更加重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加大在数据安全方面的投入,从而推动网络数据安全行业的发展。同时,也将对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等主体提出明确的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要求,规范行业内各主体的行为,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总体而言,《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的公布与实施是我国网络数据安全管理领域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国家、企业和个人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将为我国网络数据安全的保障和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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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主要内容包括:强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进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行为,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等。面对此热点资讯,春雷所也积极加入到对这一重大事件的探讨之中。

  1. 保障民企合法权益: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常面临一些权益保障方面的挑战,如市场准入受限、产权保护不足等。该草案的制定将把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和保护上升到法律层面,为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让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能够安心经营、放心投资。

  2. 体现民主立法:公开征求意见是民主立法的重要体现,为社会各界提供了一个参与立法的平台。广大民众、专家学者、企业家等都可以就草案内容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这有助于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智慧和经验,提高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3. 凝聚社会共识: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能够引起社会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广泛关注和深入讨论,促进社会各界对民营经济的重要性和发展需求形成更广泛的共识。这种共识的形成不仅有利于法律的顺利实施,也有助于营造全社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4. 优化营商环境:草案中对公平竞争、投资融资、服务保障等方面的规定,将有助于打破各种形式的市场壁垒,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这将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投入到经济建设中,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5. 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民营经济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活力和创新能力。通过法律的支持和引导,能够进一步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推动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升级。

  6. 增强法治意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普及法治观念的过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和宣传,将有助于增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法治意识,提高他们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能力,促进民营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当然,在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也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和实际情况,对草案进行不断的完善和优化,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