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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制报》报道:《上下班出车祸拟不再算工伤》叶萍律师发表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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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制报:《上下班出车祸拟不再算工伤》

国务院法制办就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我国工伤保险存在工伤认定范围等五大问题,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这些情况和问题包括:各地对工伤认定范围问题,特别是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因违反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受到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问题争议较大;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落实待遇时间过长;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不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未参保工伤职工的伤亡待遇难以落实;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基金支出项目、缴费方式、待遇标准等也需修改完善。

鉴于此,征求意见稿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以及争议处理程序,加大了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职工的权益保障以及提高了工亡待遇标准。

调整工伤认定范围征求意见稿删去了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并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简化工伤认定程序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及时报告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在发生较严重工伤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同时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简化了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程序;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

加大不参保的处罚力度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不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为此,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罚款、收取滞纳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提高工亡待遇标准为解决部分地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过低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设计了两种方案:第一,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月平均工资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二,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至60个月提高到60个月至80个月。

完善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等征求意见稿还对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缴费方式、基金支出项目进行了修改完善。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8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sbx@chinalaw.gov.cn。



本报综合新华社、《新民晚报》、《广州日报》

【条例解读】上下班出意外可从交强险中获补偿

国务院法制办24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调整工伤认定范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认定为工伤。

国务院法制办表示,征求意见稿删去这项规定的主要考虑是:

第一,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2004年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条例因此延续了试行办法的规定。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解决。

第二,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

第三,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第四,实践中,如果再将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则操作难度更大、引发的争议更多。

第五,从国外情况看,许多国家未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各方声音

不是一种倒退

———叶萍律师(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出台时,还没有出台交强险,也就是说,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如果遭遇交通事故,如果交通肇事者的经济赔偿能力有限,那么这名职工的经济损失可能得不到及时补偿。而现在有了交强险,实际上就是可以从其他途径得到赔偿或者补偿。

以前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认定方面操作起来争议性大。其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赔偿能力远远大于非机动车,既然机动车事故列入了工伤,那么非机动车是不是也应该列入工伤?所以,不是网友现在所理解的是对职工保护的一个倒退。

另外,这是一个征求意见稿,最终会不会因为各方舆论导致这一项不删除了,这种可能不是没有,现在我们国家提倡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透明度越来越高,征求民众意见就是一个进步。

肇事者逃逸,找谁索赔?———网友

征求意见稿最受人关注的一条是删去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这一删在网上引起广泛争论。有网友表示“上下班遇车祸应为工伤,不该倒退!”“现在车多了,路远了,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这是要把增加的风险转移,有悖于工伤保险的初衷。”

还有网民提出,“在偏远地区肇事逃跑是常有的,找谁索赔?不认定工伤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