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网直播详见:《2013年4月26日14:00直播上海二中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4月26日下午1:56点至4:03分,春雷所刘春雷律师、叶萍律师代理北京淘礼网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303室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上海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同步直播该案庭审,以下为转自上海法院网该案的庭审记实。
[主持人] 说: 2011年3月21日,原告淘礼网公司于与被告克莉丝汀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订购面值累计为500万元的券、卡,被告给予原告七六折优惠。后被告按约向原告交付了面值累计为500万元的券、原告也按约向被告支付了380万元货款。2011年3月25日,原告将其向被告采购的券、卡均转卖给案外人仲量联行东亚物业中心的工作人员徐晓岚。后因原告未收到徐晓岚的相应货款并得知其涉嫌合同诈骗,故多次向被告发函,告知被告交付给徐晓岚券、卡的号码区间,要求被告停止兑换,并将该券、卡予以作废,或者向原告补发同等价值的券、卡,或者按照原告通知的时间、地点、数量进行送货,均未果。后双方纠纷成讼。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13:56:06]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3:59:04]
[审判长] 说: 核对当事人身份。 [13:59:20]
[审判长] 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现在开庭。 [14:01:09]
[审判长] 说: 上诉人北京淘礼网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2)普民二(商)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林晓镍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李蔚、代理审判员何云组成,主审法官何云,书记员郭强,由郭强担任记录。 [14:01:09]
[审判长] 说: 有关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和义务,法庭在开庭前已经用书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 [14:01:09]
[审判长] 说: 上诉人,本院所发的告知权利义务书是否收到? [14:01:18]
[上诉人] 说: 收到。 [14:01:18]
[审判长] 说: 被上诉人,本院所发的告知权利义务书是否收到? [14:01:18]
[被上诉人] 说: 收到。 [14:01:18]
[审判长] 说: 上诉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14:01:18]
[上诉人] 说: 清楚。 [14:01:18]
[审判长] 说: 被上诉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14:01:18]
[被上诉人] 说: 清楚。 [14:01:18]
[审判长] 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翻译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14:01:28]
[审判长] 说: 上诉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回避? [14:01:28]
[上诉人] 说: 不申请。 [14:01:28]
[审判长] 说: 被上诉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回避? [14:01:28]
[被上诉人] 说: 不申请。 [14:01:28]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林晓镍

代理审判员(主审法官)何云
[审判长] 说: 现在进行法庭事实调查。 [14:01:28]

北京淘礼网诉克莉丝汀买卖合同案法庭事实调查
[审判长] 说: 上诉人向法庭陈述上诉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14:01:28]
[上诉人] 说: 诉请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14:16:38]
[审判长] 说: 被上诉人是否在开庭前已经收到上诉人的上诉状? [14:16:38]
[被上诉人] 说: 已经收到。 [14:16:38]
[审判长] 说: 上诉人陈述上诉状时进行简要的归纳。上诉人归纳本案的上诉事实和理由。 [14:16:38]
[上诉人] 说: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法院对协议书的效力认定错误,协议书应属无效合同。
(一)协议书效力是案件进行审理的基本前提。
(二)协议书应属无效合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严重错误。
二、即使如一审法院认定《协议书》有效,一审法院对于本案事实的认定仍然存在严重错误。
(一)一审法院对于现金券、卡性质认定错误,直接造成法院认定双方履行协议书上存在严重偏差。
(二)现金券、卡代表的债权记名、可挂失,且不能随意转让。
(三)一审法院未对淘礼网公司与仲量联行东亚物业中心之间合同的效力进行判断,一审法院对涉案的券、卡是否是赃物作出了错误判断。
(四)一审法院过分夸大克莉丝汀公司停止兑付造成的损失,克莉丝汀公司并无任何损失,即便有损失也应由其自行承担。 [14:16:51]
[上诉人] 说: 三、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存在严重错误,导致未查明本案的关键事实。
(详见上诉状) [14:17:03]

叶萍律师陈述上诉事实与理由
[审判长] 说: 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以及事实理由陈述答辩意见。 [14:17:03]
[被上诉人] 说: 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缔结的合同有效并已经充分履行完毕。上诉人所称的未经审批的前置问题,被上诉人已经在一审中向上诉人说明,克莉丝汀公司发行的是单用途的商业预付卡,无需经过相关的审批。克莉丝汀公司发行的消费卡券是合法的有效。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克莉丝汀公司发行的消费卡券属于物权凭证,物权凭证转移交付之后非所有人对这些卡券主张权利没有任何权利依据来源。双方合同中约定交付对象是500万元的消费卡和券,实际履行中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在此我方认为合同已经充分履行完毕。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关于消费券记名、转让、挂失问题。克莉丝汀公司发行的消费卡和券属于不记名的消费卡券,是可以转让而不得挂失的。
关于上诉人和仲量联行东亚物业中心的合同判定。这个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无从得知、也与本案无关。
关于原审法院审理程序问题。上诉人既没有依据相关的检察机关等公权力籍贯要求被上诉人协助止付。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合同关系也已经结束,上诉人也无权要求被上诉人止付。上诉人也无关提供相关的止付情况。 [14:20:27]
[审判长] 说: 被上诉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无异议? [14:23:06]
[被上诉人] 说: 没有异议。 [14:23:06]
[审判长] 说: 上诉人,除了上诉状中已经指明、陈述的事实之外,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无异议? [14:23:06]
[上诉人] 说: 没有异议。 [14:23:06]
[审判长] 说: 法庭在听取各方的诉辩意见后,归纳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一、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二、《协议书》是否已履行完毕;
三、克莉丝汀公司是否有义务对涉案的现金卡券停止兑付。
四、克莉丝汀公司有无向他人兑付涉案现金卡券,及对其责任影响。
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有无补充? [14:23:32]
[上诉人、被上诉人] 说: 无异议,无补充。 [14:23:44]
[审判长] 说: 下面先审理第一个争议焦点。 [14:23:44]
[审判员] 说: 根据上诉状,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上诉人提出了三个观点。首先,本案系争的克莉丝汀公司发行的面包券、卡是否属于代币票据。第二,克莉丝汀公司发行该种券卡是否需要行政审批或者相关部门审批。第三,克莉丝汀公司发行的券卡是否违背了公共利益。针对上述三个问题,首先由上诉人发表你方的意见,包括你方主张的事实依据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14:23:44]
[上诉人] 说: 关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我方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是无效的。围绕该争议焦点,我方认为关于系争的面包券、卡是否属于代币票据。我方认为被上诉人发行的面包券、卡是代币券卡。尽管被上诉人答辩中反复提商务部去年年底发布的文件。但现在讨论的是克莉丝汀公司在该文件发布之前的行为效力问题,不能以后发布的文件讨论之前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购物卡性质认定的函来认定克莉丝汀公司的发行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购物卡性质的认定标准,克莉丝汀公司发行的面包券、卡属于代金券卡。 [14:26:10]
[上诉人] 说: 关于克莉丝汀公司发行券卡是否需要审批。我方认为是需要审批的。对于克莉丝汀公司的发行行为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来判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都禁止企业发行相关的购物凭证,即便要发行,也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
关于克莉丝汀公司发行的券卡是否违背了公共利益。我方认为克莉丝汀公司发行券卡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滋生腐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徐晓岚刑事案件的发生也是克莉丝汀公司发行行为导致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表现。克莉丝汀公司对紧急事件的发生也没有任何处置的方法。
综上,克莉丝汀公司和上诉人签订的协议因违法法律规定,应当无效。 [14:29:14]
[审判员] 说: 被上诉人发表你方意见。 [14:29:28]
[被上诉人] 说: 上诉人偷换概念。代币购物券(卡)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两个概念。即便之前没有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出台。克莉丝汀公司发行的所有券、卡在事实上应当认定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且上诉人购买克莉丝汀公司的消费卡和券和进行转卖。上诉人的行为和自己解释之间存在差距。
关于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在上海市除了被上诉人之外,还有多家知名企业均发行商业预付卡。被上诉人发行相关卡和券并不违背公共利益。 [14:29:28]
[审判员] 说: 被上诉人认为克莉丝汀公司发行的券卡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这个观点的主要依据是2012年的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14:30:30]
[被上诉人] 说: 是这样的。 [14:30:30]
[审判员] 说: 上诉人刚才提到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对于购物卡性质的认定函,被上诉人有何意见? [14:30:30]
[被上诉人] 说: 该函不适用克莉丝汀公司发行的卡和券。 [14:30:30]
[审判员] 说: 理由? [14:30:30]
[被上诉人] 说: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约束对象是利用代币购物券(卡)代替法定金融机构的支付工具。在克莉丝汀卡和券的使用情况来看,克莉丝汀卡券发行不是替代现金或者人民币的发行或者正常流通,仅限于兑换同品牌、同集团内部相应指定产品,根本不属于人民银行规定约束的对象范围。 [14:32:19]
[审判长] 说: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更多的是观点上的认识问题,所以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可以继续展开。对于事实问题上诉人还有要说明的吗? [14:32:29]
[上诉人] 说: 没有。 [14:32:29]
[审判长] 说: 被上诉人就第一个争议焦点还有要说明的吗? [14:32:29]
[被上诉人] 说: 没有。 [14:32:29]
[审判长] 说: 下面进行第二个争议焦点审理。 [14:45:09]
[审判员] 说: 双方《协议书》约定的交付标的物为券、卡还是面包等实物? [14:45:09]
[上诉人] 说: 被上诉人应当交付除了券卡之外,还应当交付券卡所代表的实物。相应的券卡是债权凭证,而不单单是提货卡。 [14:45:09]
[审判员] 说: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不单单应交付相关的券卡,还要交付对应的实物? [14:45:09]
[上诉人] 说: 是的。 [14:45:09]
[审判员] 说: 上诉人上述主张在协议书中有无体现? [14:45:16]
[上诉人] 说: 原告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3协议书第一条明确约定乙方向甲方订购产品包括食物和面包预定单。协议书第二条约定,乙方对要货的时间、数量、品种也是需要电话确认的。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如果甲方收到乙方要货通知以后,应当免费的送货上门等等。 [14:45:16]
[审判员] 说: 被上诉人,你方对协议书约定的交付义务是如何理解的? [14:45:23]
[被上诉人] 说: 我方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交付的买卖的标的是累计面值人民币500万元的产品,这个产品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也是属于克莉丝汀公司相应面值的消费卡和券。我方交付相应面值的券卡后,我方认为双方均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成。 [14:45:23]
[审判员] 说: 上诉人认为双方合同履行完成了吗? [14:45:35]
[上诉人] 说: 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提供与消费卡券面值等额的产品。但被上诉人拒绝履行。 [14:45:35]
[审判员] 说: 被上诉人提供消费券卡的性质如何理解? [14:45:35]
[上诉人] 说: 原审认定券卡是提货券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发行的现金券、卡不应当属于提货券,从形式上说,提货券应当载明货物品种、数量、规格、提货地点、时间。结合克莉丝汀公司发行的现金券、卡或者面包券、卡。券和卡是固定的面值没有对应具体货物品种,也没有对应具体规格、数量。持有券、卡的人可以一次性消费也可以多次消费。持有券卡的人消费的品种、数量、规格、消费时间、地址都是不确定的,因此不符合提货券或者无权凭证形式上的规定。从本质上看,如果是提货券或者物权凭证,取得物权凭证就标的商品的所有权就随之转移。克莉丝汀公司发行的现金券、卡的持有人虽然持有现金券但没有获得将要购买商品的所有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会对上诉人的复函中对被上诉人发行的券卡有明确定性,属于债权凭证,体现了消费者对商家享有的某种债权。按照物权凭证和债权凭证不同的特性,债权凭证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债务就履行完毕。
结合上诉人今天刚才提供的证据三,即克莉丝汀公司在网络上发布的2012年克莉丝汀公司年度业绩公告,证明被上诉人发行券、卡的性质。 [14:45:35]
[审判长] 说: 被上诉人有无收到上诉人今天刚刚提供的证据三? [14:49:16]
[被上诉人] 说: 收到了。 [14:49:16]
[审判长] 说: 上诉人继续说明。 [14:49:16]
[上诉人] 说: 在克莉丝汀公司2012年公告第3页第3项流动负债中有一项是顾客案金,对应内地的财务报表就是预收帐款。在2012年公告中有6.8亿多元是克莉丝汀公司收到的客户购买现金券、卡的预付款。如果按照被上诉人的说法,只要克莉丝汀公司向客户交付券就履行完了合同义务,那么这些收入应当作为主营业收入。客户购买现金券、卡的预付款其实是克莉丝汀公司对外的负债,进一步证明上诉人的观点,现金券、卡仅仅是债权凭证,凭证交付并不等于克莉丝汀公司义务的履行。 [14:49:16]
[审判长] 说: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供证据以及所要说明的问题,有何意见? [14:49:24]
[被上诉人] 说: 上诉人提供证据的主体与本案被上诉人无关。相关财务数据的统计也与本案无关。 [14:49:24]
[审判长] 说: 上诉人认为根据财务报表的记载,记在流动负债下的顾客案金,以此证明现金券、卡是债权凭证,对此被上诉人是否认可? [14:49:24]
[被上诉人] 说: 这个是财务专业概念,代理人无法回答这个问题。在上诉人上诉状中看到了特殊债权的说法。法律上的债权债务是基于合同而来,如果合同履行完毕,债权债务已经结束。归结交易重点在于克莉丝汀公司发行的消费卡是依据有效法律规定有关市场管理的规定,都体现了消费卡的预付价值。这个预付价值是相对消费者而言的。上诉人一直在偷换概念。 [14:49:24]
[审判员] 说: 被上诉人认为自己发行券卡是对终端的消费者负担交付货物的义务? [14:53:15]
[被上诉人] 说: 是的。 [14:53:15]
[审判员] 说: 对涉案券卡的性质? [14:53:15]
[被上诉人] 说: 是提货权,是物权凭证。 [14:53:15]
[审判员] 说: 上诉人与仲量联行东亚物业中心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已经将从被上诉人购买的面包券、卡转让给仲量联行东亚物业中心,在作为债权凭证的凭证已经转让的情况下,上诉人是否认为你方对被上诉人仍旧享有债权? [14:53:15]
[上诉人] 说: 本案与一般的交易程序有很大不同。虽然上诉人和案外人仲量联行东亚物业中心或者仲量联行东亚物业中心的代表徐晓岚签订了协议,但这个协议涉及到刑事犯罪。上诉人和仲量联行东亚物业中心签订的协议因为犯罪归于无效。协议无效之后应当回复到协议签订之前的状态,上诉人依然享有对被上诉人交付的债权凭证的债权。在我方与仲量联行东亚物业中心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我方仍旧拥有涉案券卡的所有权。 [14:53:15]
[审判员] 说: 针对上诉人的陈述,被上诉人有何意见发表? [14:53:26]
[被上诉人] 说: 本案关键在于,上诉人和仲量联行东亚物业中心之间的合同关系。上诉人承认和仲量联行东亚物业中心有合同关系,但认为遭到国家公权力追究的事件。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权利义务关系结束了,上诉人的利益受损,是和仲量联行东亚物业中心发生的关系,与本案被上诉人无关。 [14:53:26]
[审判员] 说: 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关于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在事实上被上诉人有无要补充? [14:53:26]
[被上诉人] 说: 没有。 [14:53:26]
[审判员] 说: 上诉人有无补充? [14:53:26]
[上诉人] 说: 我方不同意被上诉人反复强调的,被上诉人交付券、卡,被上诉人的义务已经完全履行。上诉人交付300多万元货款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交付的是券、卡,就券卡本身价值来说与对价完全不对等,被上诉人真正的义务并没有履行。 [14:53:26]
[审判员] 说: 这些是观点的陈述。就事实上,上诉人有无要补充的? [14:53:26]
[上诉人] 说: 没有。 [14:53:26]
[审判长] 说: 下面进行第三个争议焦点的审理。上诉人刚才在陈述上诉状中认为被上诉人有义务对涉案的现金券、卡停止兑付。上诉人陈述被上诉人有义务停止兑付的依据是什么? [14:53:37]
[上诉人] 说: 针对现金券、卡的特点来说代表这个债权是记名、可以挂失,不能随意转让。 [14:53:37]
[审判长] 说: 记名、可挂失,不能转让的依据在哪里? [15:04:47]
[上诉人] 说: 被上诉人交付的券、卡对应特定编号,上诉人购买被上诉人的券卡时,编号是一一对应的。根据上诉人一审中提供的证据10、11,被上诉人的业务主管对出售给上诉人券、卡是记名的有过解释。关于涉案的券、卡可以挂失,在双方协议书约定中也可以看出。我方认为被上诉人出售的券卡是记名的、可以挂失、不能随意转让。 [15:04:47]
[审判长] 说: 被上诉人你方有何认识? [15:04:47]
[被上诉人] 说: 克莉丝汀公司发行的券卡是不记名的。关于编号问题,这个编号是区别于其他券、卡的,体现用于识别是否是克莉丝汀公司发行的消费卡的特征。并不代表发行的券卡是记名的。由于克莉丝汀公司发行的消费券卡是物权凭证,是可以转让。由于消费卡和券是不记名的,因此是不挂失。 [15:04:47]
[审判长] 说: 关于现金券、卡的性质,上诉人有无其他依据? [15:04:54]
[上诉人] 说: 关于涉案面包券、卡的性质。我方认为由于涉及到犯罪,面包券、卡是赃物,被上诉人有义务停止兑付,否则克莉丝汀公司将涉嫌销赃。 [15:04:54]
[审判长] 说: 定性为赃物的依据? [15:04:54]
[上诉人] 说: 刑事犯罪人徐晓岚通过诈骗的方式取得上诉人交付的现金券、卡。根据刑事判决书中犯罪事实中查明事实的第4点,徐晓岚冒用仲量联行东亚物业中心的名义与上诉人签订的合同,收取代金券低价抛售。涉案的现金券、卡因为有刑事案件发生,现金券、卡作为徐晓岚刑事犯罪定案依据,因此应当是赃物。 [15:04:54]
[被上诉人] 说: 上诉人陈述的是观点,并没有依据支持。上诉人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追回徐晓岚骗取的赃款。被上诉人从未收到过公权力机构的通知要求停止兑付。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同关系已经结束,被上诉人没有义务停止兑付。 [15:04:54]
[审判长] 说: 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无扣押过涉案的券卡? [15:05:01]
[上诉人] 说: 一审中我方书面申请过调查取证,庭审过程中我方也申请调查取证。二审中我方持二审法院的调查令到一中院调取刑事案件相关材料。但限于律师的权限,我方仅看到一中院审判阶段的相关审理材料。我方今天再次申请法院调取存放在一中院或者浦东新区公安分局的刑事案卷。 [15:05:01]
[审判员] 说: 一中院的刑事卷宗中没有反映相关券卡的去向? [15:05:01]
[上诉人] 说: 是这样的。 [15:05:01]
[审判员] 说: 上诉人申请调取的是侦查卷宗? [15:05:01]
[上诉人] 说: 是的。 [15:05:01]
[审判员] 说: 目前上诉人没有掌握涉案的券卡的现在情况? [15:05:01]
[上诉人] 说: 上诉人无从得知。上诉人作为刑事案件受害人了解情况不多,且本案上诉人代理人没有参加刑事案件。 [15:05:01]
[审判长] 说: 被上诉人有无掌握这些克莉丝汀公司销售出来的券卡是否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扣押? [15:05:06]
[被上诉人] 说: 据我方财务统计的销售收入数字。销售给淘礼网公司的券、卡是处于正常流动的状态。 [15:05:06]
[审判长] 说: 涉案的券卡是否被公安扣押,被上诉人也没有掌握? [15:05:06]
[被上诉人] 说: 庭审后我方回去核实后会向法庭提供统计数字,根据这些统计数字,大部分涉案券、卡已经流通。 [15:05:06]
[审判长] 说: 还有部分没有流通? [15:05:06]
[被上诉人] 说: 克莉丝汀公司没有收到过相关刑事部门的扣押通知,由于克莉丝汀公司发行的券卡是全国使用,因此被上诉人只能统计上海地区涉案卡券使用情况,根据这些统计,涉案的券卡大部分流通。 [15:05:06]
[审判长] 说: 有没有涉案券、卡在诈骗刑事犯罪人手中被扣押的? [15:09:42]
[被上诉人] 说: 没有。 [15:09:42]
[审判长] 说: 上诉人申请法庭核实涉案卡券最终的流向,对上诉人的申请,被上诉人有何意见? [15:09:42]
[被上诉人] 说: 我方不同意。被上诉人和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上诉人提出申请的前提是不存在的。克莉丝汀公司的消费卡和券不记名的。追加券卡的去向是不可能的。 [15:09:42]
[审判长] 说: 涉案的券、卡有无作为公安机关认为的赃款、赃物扣押,这个被上诉人有何意见? [15:14:52]
[被上诉人] 说: 我方认为没有必要。不论是否作为赃物,对克莉丝汀公司没有义务履行停止兑付是没有影响的。 [15:14:52]
[审判长] 说: 是否同意上诉人的调查申请,合议庭会在庭审后进行评议再答复当事人。 [15:14:52]
[审判长] 说: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的事实问题,上诉人有无补充? [15:15:04]
[上诉人] 说: 我方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一,一中院刑事案件案卷中刑事案件的起诉书第2页第4段。这节内容确认徐晓岚冒用仲量联行东亚物业中心的名义收取了上诉人价值439万元的代金券,然后徐晓岚低价抛售套取现金。还有刑事案件庭审笔录第6页第2行,徐晓岚一共骗取了4000多万元的现金券卡,但套现仅1300万元左右。这些低价抛售情况下黄牛或者其他人取得消费券不属于善意取得。 [15:15:04]
[审判员] 说: 上诉人认为这些消费券的取得不属于善意取得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15:22:06]
[上诉人] 说: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1962年颁布的关于没收赃款、赃物的规定。1965年上述三机关和财政部关于没收赃款、赃物的暂行规定。 [15:22:06]
[审判长] 说: 关于不适用善意取得的,适用哪些具体条款? [15:22:06]
[上诉人] 说: 现在无法明确。 [15:22:06]
[审判员] 说: 三天之内向法庭书面明确。 [15:22:06]
[上诉人] 说: 好的。 [15:22:06]
[审判长] 说: 上诉人提供的两份证据主要是为了证明是在犯罪中发生的且低价抛售,从而证明下家应当认识到是赃物。这些上诉人举证的事实在原审判决中已经认定。被上诉人对这些原审判决中已经认定过的事实过程有无异议? [15:22:06]
[被上诉人] 说: 没有异议。 [15:22:06]
[审判长] 说: 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各方当事人有无补充? [15:22:06]
[上诉人] 说: 没有。 [15:22:06]
[被上诉人] 说: 没有。 [15:22:06]
[审判长] 说: 审理第四个争议焦点。 [15:22:15]
[审判员] 说: 鉴于上诉人刚才陈述中对券卡兑付情况和去向都没有掌握。被上诉人作为券卡发行公司和兑付公司,对涉案的券卡兑付情况有无做过统计? [15:22:15]
[被上诉人] 说: 我方做过统计。1月至12月整体受收入12亿,兑换面值是11亿,占约97%。12年1至12月,13年1至3月礼券占整体收入的比例。被上诉人发行的券卡均为无记名,能统计的数据就是这些。 [15:22:15]
[审判长] 说: 如何说明涉案的券卡已经兑付? [15:24:36]
[被上诉人] 说: 以销售收入只能说明礼券销售收入是多少,并不能得出销售收入中有多少是涉案的券卡。 [15:24:36]
[审判长] 说: 涉案的礼券卡没有具体的对应? [15:24:36]
[被上诉人] 说: 是的。 [15:24:36]
[审判员] 说: 上诉人有何意见? [15:24:36]
[上诉人] 说: 我方的证据三2012年克莉丝汀公司业绩公告中第7页当中有一项未分配的其他收益及亏损,这一项表明克莉丝汀公司在2012年中一共有1678.4万的券因为没有兑换而产生的不当得利的收益。未分配的收益是1600多万元,涉及到未分配收益中的券卡达到1294.3万元。我方认为涉案的券卡包含在2012年业绩公告的数据中。 [15:24:36]
[审判长] 说: 被上诉人有何意见? [15:29:26]
[被上诉人] 说: 今天开庭我方刚刚收到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希望给予我方时间质证。 [15:29:26]
[审判长] 说: 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应当在庭审后三天内向法庭提供。法庭会通过谈话方式对这节事实进行具体的质证,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有无异议? [15:29:26]
[上诉人] 说: 没有异议。 [15:29:26]
[被上诉人] 说: 没有异议。 [15:29:26]
[上诉人] 说: 上诉人在第三个争议焦点中陈述表示对涉案券卡公安机关的收缴情况无从得知。关于涉案券卡兑付情况,我方认为绝大部分没有兑付。 [15:29:48]
[审判员] 说: 上诉人认为没有兑付的依据? [15:29:48]
[上诉人] 说: 每张面包券面包卡上都有条形码、磁条,使用时会进行扫描进入克莉丝汀公司的系统中,克莉丝汀公司的门店也进入克莉丝汀公司的结算系统。涉案的券卡有无兑付克莉丝汀公司的电脑系统中都有记录。
被上诉人的观点应当有详细兑付信息支撑。如果被上诉人拒不提供证据,我方希望法庭查明兑付的情况。 [15:29:48]
[审判员] 说: 涉案面包券、卡的兑付和兑付情况对被上诉人责任有何影响? [15:29:48]
[上诉人] 说: 因为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被上诉人不能因为犯罪行为获得不当得利甚至违法收益。 [15:29:48]
[审判员] 说: 涉案的面包券、卡使用的有效期? [15:31:09]
[上诉人] 说: 我方估计有效期是一年或者一年半,最长不超过两年。涉案的券卡是10年年底制作的卡在去年已经到了有效期。 [15:31:09]
[审判长] 说: 被上诉人有无异议? [15:31:09]
[被上诉人] 说: 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提供兑付情况,我方重申双方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被上诉人没有义务提供兑付情况。有效期问题不清楚上诉人要证明什么。我方要说明券卡有效期根据商务部单用途预付卡办法,即使券卡载明的有效期已经超过,仍旧可以续展。 [15:31:09]
[审判长] 说: 上诉人的证据四是否作为证据提供? [15:34:31]
[上诉人] 说: 作为证据提供的。我方的证据四是一篇网络上的文章,证明克莉丝汀公司发行的提货券是债权凭证。虽然克莉丝汀公司发行了现金券、卡,但不是收入而是对外的流动负债。 [15:34:31]
[审判长] 说: 被上诉人对证据四有何意见? [15:34:31]
[被上诉人] 说: 我方认为债权凭证是债权债务关系的体现,而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已经结束,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流动负债也是财务上的概念。即便存在法律上的概念,上诉人也不是债权人。 [15:34:31]
[审判长] 说: 开庭前被上诉人提供了徐汇区单用途预付卡企业的铭牌证明什么? [15:34:38]
[被上诉人] 说: 作为证据提供的。证明克莉丝汀公司发行的券卡是单用途的商业预付卡。 [15:34:38]
[审判长] 说: 上诉人有何意见? [15:34:38]
[上诉人] 说: 13年1月克莉丝汀公司才取得这个证明,只能说按照商务部规定进行了备案。但对之前发行的行为不能适用商务部办法或者规定。 [15:34:38]
[审判员] 说: 对券、卡的性质? [15:42:30]
[上诉人] 说: 对于克莉丝汀公司以前的发行行为,我方还是坚持刚才的观点。 [15:42:30]
[审判员] 说: 公告的业绩报告中涉及到的克莉丝汀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上海克莉丝汀公司的关系? [15:42:30]
[被上诉人] 说: 国际控股公司是上海克莉丝汀公司的母公司。 [15:42:30]
[审判员] 说: 国际控股公司下属还有哪些公司? [15:42:30]
[被上诉人] 说: 国际控股公司下属直接子公司是克莉丝汀BVI,BVI下属子公司是泰升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克莉丝汀公司是泰升集团下属公司。业绩报表是合并报表。 [15:42:30]
[审判长] 说: 涉及到本案的事实,上诉人、被上诉人有无补充的? [15:42:30]
[上诉人] 说: 没有。 [15:42:30]
[被上诉人] 说: 没有。 [15:42:30]
[审判长] 说: 就事实方面,上诉人有无发问的吗? [15:42:39]
[上诉人] 说: 问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取得徐汇商务委备案之前,发行的面包券、卡有无经过审批或者备案程序? [15:42:39]
[被上诉人] 说: 无法回答。 [15:42:39]
[审判长] 说: 为什么无法回答? [15:42:39]
[被上诉人] 说: 上诉人的问题是基于这个审批、备案程序存在,才会有有无经过审批或者备案程序。 [15:42:39]
[审判员] 说: 有无需要审批、备案程序? [15:42:39]
[被上诉人] 说: 备案规定出台之前,没有相关的法律问题要求实施前置审批程序,因此法律没有要求,事实上也就没有进行审批、备案。 [15:42:39]
[上诉人] 说: 克莉丝汀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15:42:39]
[被上诉人] 说: 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不适用被上诉人。 [15:42:39]
[上诉人] 说: 克莉丝汀公司发行面包券、卡时,克莉丝汀公司是自己收取销售面包券、卡的所得款项,还是委托第三方代为收取销售面包券、卡的所得款项? [15:46:34]
[被上诉人] 说: 销售面包券、卡的所得是被上诉人自己收取的。 [15:46:34]
[上诉人] 说: 克莉丝汀公司发行的现金券、卡是否确认除上海之外,全国范围都可以使用? [15:46:34]
[被上诉人] 说: 虽然问题与本案无关。但我方可以说明,使用范围包括克莉丝汀公司下辖的所有门店,包括外地的门店。 [15:46:34]
[审判长] 说: 克莉丝汀公司发行的现金券、卡是否是只有一种,且是全国通用的? [15:46:34]
[被上诉人] 说: 是这样的。 [15:46:34]
[上诉人] 说: 2012年上半年克莉丝汀国际业绩报表中的预收帐款是否指向发行面包券、卡预收的款项? [15:46:44]
[被上诉人] 说: 无法回答。预收帐款是财务处理的项目,可以包括很多内容。 [15:46:44]
[上诉人] 说: 克莉丝汀公司发行的面包券、卡的价值如何来体现?价值在于面包券、卡本身还是面包券、卡代表的债权? [15:46:44]
[被上诉人] 说: 价值体现在面包券、卡是物权凭证。 [15:46:44]
[上诉人] 说: 克莉丝汀公司发行面包券、卡收取预付金,克莉丝汀公司对这些预付金如何监管的? [15:46:44]
[被上诉人] 说: 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 [15:46:44]
[审判长] 说: 要说明什么问题? [15:52:13]
[上诉人] 说: 有无监管对克莉丝汀公司行为的定性有联系。国家相关部门三令五申的发布过一些规定。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克莉丝汀公司应当对这些面包券、卡进行监管。 [15:52:13]
[审判长] 说: 现在没有涉及债权无法兑现的问题,上诉人提问与本案没有关联。 [15:52:13]
[审判员] 说: 上诉人,正常情况下你方向被上诉人购买了500万元的面包券、卡,如果是债权凭证,应当通过怎样的程序实现债权? [15:52:13]
[上诉人] 说: 如果我方大批量需要货物,会电话告知被上诉人需要多少。 [15:52:13]
[审判员] 说: 提货时是否需要出示面包券、卡? [15:52:13]
[上诉人] 说: 需要。 [15:52:13]
[审判员] 说: 本案中上诉人是否还持有涉案的面包券、卡? [15:52:13]
[上诉人] 说: 虽然我方没有持有,由于出现特定事由因此我方有权在不持有面包券、卡的情况下主张相应债权。 [15:52:13]
[审判员] 说: 这个观点有无法律依据? [15:52:13]
[上诉人] 说: 庭审后书面答复法庭。 [15:52:13]
[审判长] 说: 上诉人有无其他发问? [15:52:19]
[上诉人] 说: 没有。 [15:52:19]
[审判长] 说: 被上诉人有无发问? [15:52:19]
[被上诉人] 说: 上诉人为什么没有对徐晓岚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5:52:19]
[上诉人] 说: 代理人不清楚。 [15:52:19]
[审判员] 说: 上诉人,刑事案件中上诉人有无获得退赃? [15:52:19]
[上诉人] 说: 代理人没有接收刑事案件的委托,因此对具体情况不清楚。 [15:52:19]
[审判长] 说: 被上诉人有无其他发问? [15:52:19]
[被上诉人] 说: 没有。 [15:52:19]
[审判长] 说: 通过刚才对四个争议焦点的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调查。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15:54:07]
[上诉人] 说: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书,因被上诉人发行面包券、卡的发行行为未经审核、批准,且发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上诉人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应当是无效的。
2、退一万步说,如果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有效。上诉人认为这个协议书没有履行完毕。协议书中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交的面包券、卡性质,上诉人认为不是简单归结为提货券或者物权凭证。被上诉人在合同中所要履行的义务,除了转交物权凭证以外,被上诉人必须完整把履行债权凭证代表的债权债务进行履行。被上诉人除了按照协议书将面包券、卡交付上诉人之外,还必须按照合同权利义务根据上诉人要求交付实物。被上诉人不能以交付券卡就认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15:54:07]
[上诉人] 说: 3、不论合同还是合同对应的券卡因为刑事案件的发生。涉案的面包券、卡不能正常的流转,涉案的券卡因徐晓岚的刑事犯罪应当被认定为赃物。被上诉人对于涉及赃物的权利义务,应当在法律上予以配合拒绝兑付。
4、涉案的券卡,在上诉人第一时间通知被上诉人之后,被上诉人消极对待上诉人的交涉。据我方了解涉案的全面面包券、卡没有兑付。被上诉人不能因为刑事犯罪获得不当利益或者违法利益。 [15:57:30]
[审判长] 说: 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15:57:37]
[被上诉人] 说: 上诉人的4点辩论意见都是以假命题作为辩论意见的前提。上诉人的辩论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佐证。上诉人认为协议无效,认为买卖标的未经审核批准。上诉人提到了特殊债权的问题,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债权债务履行标的是面包券、卡,面包券、卡之后的流向与被上诉人没有关系,上诉人不能再向被上诉人主张。关于涉案的面包券、卡是否是赃物,上诉人主观强调是赃物。被上诉人没有义务停止兑付。克莉丝汀公司的消费卡券是不记名可以转让的,克莉丝汀公司面对的是消费者群体,不可能以上诉人的不正当要求来停止兑付。 [15:57:37]
[审判长] 说: 上诉人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5:59:42]
[上诉人] 说: 涉案的券卡不论是否是赃物,从公平的角度来看,被上诉人不能因为刑事犯罪而获得非法的利益。上诉人将刑事案件第一时间告知被上诉人情况下,被上诉人为获得非法利益消极对待。如果克莉丝汀公司要履行对消费者的义务,应当提供相应的兑付依据。 [15:59:42]
[审判长] 说: 被上诉人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5:59:42]
[被上诉人] 说: 不清楚上诉人称的非法利益指向什么。上诉人的直接损失来源于刑事犯罪人徐晓岚,上诉人没有通过正当的途径救济权利,而是向与其没有任何关系的被上诉人主张权利,不清楚上诉人与仲量联行东亚物业中心之间有无不可告人的关系。 [15:59:42]
[审判长] 说: 法庭辩论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庭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对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上诉人陈述最后意见。 [16:00:28]
[上诉人] 说: 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16:00:28]
[审判长] 说: 被上诉人陈述最后意见。 [16:00:28]
[被上诉人] 说: 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16:00:28]
[审判长] 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通过法庭调查,各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理由是否成立已经有了基本的看法。通过二审开庭,在尊重事实基础上,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希望双方当事人在维护自己利益的同时考虑对方的利益诉求,能否在法庭主持下双方握手言和。 [16:01:00]
[审判长] 说: 上诉人是否愿意在本院主持下与被上诉人进行调解? [16:01:00]
[上诉人] 说: 愿意。 [16:01:00]
[审判长] 说: 被上诉人是否愿意在本院主持下与上诉人进行调解? [16:01:44]
[被上诉人] 说: 不愿意。 [16:01:44]
[审判长] 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判决之前都可以进行调解。被上诉人可以回去后考虑,如果有调解意愿,在判决之前都可以与法庭联系。法庭会安排双方的沟通。如果调解不成,法庭将在评议基础上作出判决。宣判日期另行通知。 [16:01:44]
[审判长] 说: 今天开庭到此结束,退庭后请各方当事人阅看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笔录若有遗漏或者差错可要求书记员予以补正。 [16:01:44]
[审判长] 说: 现在休庭。 [16:01:44]
[声明] 说: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