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法院网直播详见:《2012年9月25日14:15直播普陀法院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2年9月25日下午2:15至4:55,春雷所刘春雷律师、张洁律师代理北京淘礼网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上海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新民网法院频道同步直播该案庭审,以下为转自上海法院网该案的庭审记实。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好,下午好! [14:12:44]
[主持人] 说: 今天为大家直播一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4:12:59]
[主持人] 说: 审理该案的是代理审判员杜祎祎。下面向大家介绍一下该案的简要情况。 [14:13:25]
[主持人] 说: 2011年3月21日,原告因向案外人仲量联行东亚银行金融大厦物业管理中心供应克丽丝汀现金券\卡而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在协议期内向被告订购产品(包括实物与面包预定单)累计面值为500万,被告给予76折优惠,而原告须提前一天以传真方式通知被告要货的时间、数量、品种并以电话确认等等。后原告将现金券交付仲量联行东亚银行金融大厦物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徐某。 2011年3月底,原告得知徐某涉嫌合同诈骗后立即通知原告,告知涉案现金券\卡的号码区间,要求停止兑换,但被告予以拒绝。2012年3月,徐某被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将涉案现金券\卡予以作废并向原告补发同等价值的现金券\卡,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 [14:14:38]
[主持人] 说: 下面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4:15:00]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4:16:10]
[审判员] 说: 宣布开庭审理(2012)普民二(商)字第901号一案。 [14:16:53]
[审判员] 说: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并归纳事实与理由。 [14:18:57]
[原告] 说: 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380万并赔偿经济损失,以380万元为基数,按照6.3%年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略)。 [14:20:13]
[原告] 说: 补充一点,在本案诉讼之前,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发货的诉讼,在诉前调解过程中,被告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之后我方才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货货款。 [14:25:36]
[原告] 说: 还要说明一点,根据相关的银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属于无效合约,恳请法院对于协议书的效力问题进行认定,如果协议书认定无效,我方将相应变更诉讼请求,希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14:27:04]
[审判员] 说: 原告,明确下是要求解除合同还是认定合同无效? [14:27:20]
[原告] 说: 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 [14:27:41]
[审判员] 说: 被告答辩。 [14:27:46]
[被告] 说: 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向被告购买面包券并支付货款,双方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况。 [14:28:23]
[被告] 说: 双方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合法合理。 [14:28:49]
[审判员] 说: 原告举证。 [14:28:56]
[原告] 说: 1、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现金券合同,证明原告与案外人关于采购现金券卡有合同约定。 [14:29:49]
[原告] 说: 2、到货签收单,证明原告向案外人交付了439万元的现金券卡[14:30:16]
[原告] 说: 3、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证明原告为了向案外人供货所以向被告采购了500万元的现金券卡。 [14:30:55]
[原告] 说: 被告只能根据原告的通知才能向案外人供货,以及现金券卡是不能转让的。 [14:31:21]
[原告] 说: 协议书第2、3、4条的内容约定的。(略) [14:32:02]
[原告] 说: 4、一中院判决书,证明被告将涉案的现金券卡交付给了案外人员工徐某,是被徐某骗取的。 [14:34:33]
[原告] 说: 5、函件,证明原告在得知徐某涉及合同诈骗后将该函件交给了被告,经办人的是原告高经理。 [14:35:48]
[原告] 说: 原告已经告知了被告涉案现金券卡的区间编号,但是被告拒绝予以作废。 [14:37:08]
[原告] 说: 6、律师函及快递底单,证明原告2012年3月7日通过律师函再次告知被告涉案现金券卡的区间,涉案现金券卡为赃物,并予以作废,统计已经涉案现金券卡的编号及数量,但被告不予理睬。 [14:38:34]
[原告] 说: 2012年4月12日原告再次发函告知被告涉案的现金券卡承兑的前提是原告提前一天通知,并电话确认,在原告没有通知确认的情况下,被告是无法承兑现金券卡的,现金券卡的丧失只是特殊凭证的丧失,并不是债权的丧失。 [14:40:16]
[原告] 说: 7、供货底单,证明原告再次重申了两份律师函的内容。 [14:41:02]
[审判员] 说: 原告将上述7组证据的原件提交法庭核实。(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原件供法庭、被告核对) [14:41:58]
[审判员] 说: 被告质证。 [14:42:59]
[被告] 说: 1、原告曾经想要将被告的现金券卡卖给案外人,原告也与案外人员工徐某签订了这份合同,我方认可该合同的存在,因为根据一中院的判决书,该份合同涉嫌合同诈骗,所以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表示异议。 [14:44:18]
[被告] 说: 2、原告将被告现金券卡交付给徐某,因为该份证据同样涉及合同诈骗,所以不予认可。 [14:44:49]
[审判员] 说: 被告,明确证据的真实性有无异议? [14:45:15]
[被告] 说: 我方是确认这两份证据的存在,但是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 [14:45:53]
[被告] 说: 3、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原告因为要向案外人供货而向被告购买了面值为500万元的现金券卡这一事实予以确认,但是双方约定只能根据原告通知才能将券卡兑换这一事实不予认可。 [14:47:11]
[被告] 说: 原告与案外人徐某签订的合同晚于原被告之前签订的协议书,所以原告购买的就是现金券卡并非实物。 [14:48:52]
[被告] 说: 在协议中并没有内容表明现金券卡是不能转让的,而实际上这些券卡都是可以转让,也非记名凭证。 [14:49:29]
[被告] 说: 4、对于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关联性有异议,证据内容不能证明原告主张,原告的经济损失从判决主文来看应该由徐某来赔偿,原告认为徐某与案外人公司存在表见代理,应该向案外人公司主张权利。 [14:51:10]
[被告] 说: 5、对于后三组证据的函件被告都确认收到,但是被告没有收到过司法机关的通知要求停止兑换这些涉案现金券卡,所以被告没有相关的义务去停止现金券卡的兑换。 [14:52:12]
[审判员] 说: 原告举证。 [14:52:20]
[原告] 说: 补充一点,针对第三组证据协议书,被告认为被告交付的只是券和卡而非实物,而事实上合同内容中对于券卡实物都是有措词予以区分的。 [14:53:31]
[原告] 说: 关于第四组证据,在刑事案件中作为原告方并没有向徐某支付任何现金,而即使要将违法所得追回,也只能涉及到徐某与黄牛之间的相互返还,而债权凭证的丧失并不意味着债权的丧失。 [14:54:31]
[原告] 说: 关于证据5,被告表示没有收到司法机关的止付通知就不应停止兑付是没有依据的。 [14:55:17]
[原告] 说: 即使现金券卡可以转让,也应由原告发起,而非被告决定。 [14:55:38]
[原告] 说: 原告与案外人的合同是表明原告购现金券卡是合情合理的。 [14:56:36]
[审判员] 说: 原告继续举证。 [14:56:47]
[原告] 说: 8、付款凭证发票,进一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14:57:02]
[原告] 说: 9、上市公司报表,证明被告有大量预收账款,被告有义务向原告说明哪些涉案现金券卡承兑过,哪些还未承兑。 [15:01:25]
[原告] 说: 10、被告员工张某的名片,证明张某是被告员工。 [15:03:00]
[原告] 说: 11、录音光盘及文字稿,孙某名片,证明孙某是被告员工,并证明被告所交付的现金券卡是不能转让的,被告通过自身系统可以查询到现金券卡的流向,说明现金券卡是记名的,而且券卡可以延期以及挂失的。 [15:04:44]
[原告] 说: 12、被告公司构架图。 [15:05:37]
[审判员] 说: 原告提供相关证据原件。 [15:05:58]
[原告] 说: 证据9、12没有原件,但是均可以在网络中可以查询到。 [15:06:29]
[审判员] 说: 被告质证。 [15:09:23]
[被告] 说: 证据8和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于证据9的真实性由于没有原件不予认可。 [15:11:12]
[被告] 说: 原告证据显示的注册地是开曼群岛,而与被告的主体不同,与本案无关。 [15:11:56]
[被告] 说: 对于证据10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 [15:12:07]
[被告] 说: 对于证据11的录音光盘2张,经过核实,对于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关联性有异议, 在对话过程中提问者并没有表明身份,并没有说明是原告员工。 [15:12:56]
[被告] 说: 被告也没有授权孙某向原告做任何答复,所以谈话内容均与本案无关,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15:13:36]
[被告] 说: 关于录音光盘的合法性,在录音时并没有征得孙某同意,所以不合法。 [15:14:02]
[被告] 说: 对于第二张光盘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表示异议。 [15:14:31]
[被告] 说: 关于证据10,补充一点,邮件反映的合同附件是签订协议书之前的,还是应该以正式签订的协议书为准。 [15:15:15]
[被告] 说: 关于证据12由于没有原件,无法确定真实性。 [15:15:32]
[审判员] 说: 原告? [15:15:39]
[原告] 说: 证据9是取自被告上级公司,法院可以上网查询到报表数据,真实性没有问题。 [15:16:18]
[原告] 说: 证据10我们同意被告代理人的意见,应该以双方签订确认的合同为履行基础。 [15:16:46]
[原告] 说: 证据11,被告既然对于真实性没有异议,从名片内容来看,被告是对于采购部孙某存在授权的表示,这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内容相互吻合的。 [15:18:20]
[原告] 说: 证据12,网络上可以查询到。 [15:18:56]
[审判员] 说: 证据13到16是原告今天当庭提交的,休庭10分钟,被告进行核实。 [15:19:49]
[审判员] 说: 下面继续开庭,继续法庭事实调查,原告举证。 [15:34:46]
[原告] 说: 13、月饼券,证明月饼券的运行方式不合法。 [15:35:31]
[原告] 说: 14、判决黄牛购物卡的新闻,证明作为犯罪赃物的购物卡,不能供
消费的第三方使用,本案涉及也类似情况,黄牛从徐某手里购买现金券卡属于非法,不应得到支持,被告不管是否向终端消费者兑付,原告基于现金券卡这种债权凭证的债权依然存在。 [15:37:16]
[原告] 说: 15、原告第一次诉被告要求被告按约履行的证据,证明2012年6月10日原告曾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向原告送货,被告在2012年7月2日表示拒绝,故此原告撤诉后提出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向一中院调查涉案现金券卡的流向和兑付情况,但是法院以与本案无关予以拒绝。 [15:39:05]
[原告] 说: 为了查明事实,希望法院能够调取相关刑事案件材料。 [15:39:32]
[原告] 说: 16、被告投资方的新闻。 [15:40:03]
[审判员] 说: 原告提交相关证据原件。 [15:40:32]
[原告] 说: 只有证据15有原件,其他均无原件。 [15:40:43]
[原告] 说: 证据15就是普陀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15:41:07]
[审判员] 说: 被告质证。 [15:41:13]
[被告] 说: 证据13没有原件,对于真实性不予认可,关联性也不予认可。 [15:41:35]
[被告] 说: 证据14也没有原件,对于真实性不予认可,关联性也不予认可。 [15:41:53]
[被告] 说: 证据15,对于撤诉裁定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其他材料没有原件不予认可,关联性由于该案已经撤诉,所以与本案无关。 [15:42:45]
[被告] 说: 证据16,没有原件,真实性不予认可。 [15:43:09]
[审判员] 说: 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提供? [15:43:21]
[原告] 说: 没有。 [15:43:25]
[审判员] 说: 被告举证。 [15:43:30]
[被告] 说: 提供被告提供给原告一样的券卡,证明这些现金券卡都是不记名,并不挂失的。 [15:44:12]
[审判员] 说: 原告质证。 [15:44:25]
[原告] 说: 形式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关联性和合法性由异议,根据券的内容,该券是跨地区使用,而且是跨品种,属于多用途预付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行此类预付卡,是需要央行审批的,但是至今原告并没有看到审批文件,所以该预付卡属于违法。 [15:46:55]
[原告] 说: 被告提供的如意卡、翡翠卡与本案无关,在涉案的协议书中也并没有提及该类预付卡,这只能证明被告发行过此类预付卡这一事实,而不能证明该卡就是涉案现金券卡,反到是可以证明涉案的500万元的现金券卡还没有回到被告手中,所以被告还没有履行兑付义务。 [15:49:03]
[原告] 说: 被告当庭提交的如意卡、翡翠卡与被告提供给原告涉案的现金券卡并非同一种类的。 [15:50:24]
[原告] 说: 被告当时是直接将现金券卡交付给徐某,原告手中并没有涉案的券卡。 [15:51:43]
[审判员] 说: 被告是否有补充? [15:52:28]
[被告] 说: 被告已经将涉案券卡交给原告了,举证义务在原告方。补充一点,被告是直接将券卡交付给案外人公司徐某不符合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2可以证明券卡并非是被告直接交付徐某的。 [15:53:33]
[审判员] 说: 原告,原被告之间除了本案所涉的合同外还有无业务往来? [15:53:53]
[原告] 说: 没有。 [15:53:58]
[被告] 说: 没有。 [15:54:03]
[审判员] 说: 原告,你方与案外人公司签订合同在先还是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在先? [15:54:22]
[原告] 说: 与案外人公司签订在先,但是磋商的时间大致是一致的。 [15:54:59]
[审判员] 说: 签订合同以后券卡的交付的情况? [15:55:18]
[原告] 说: 2011年3月21日双方签订合同,3月23日我方分几笔款在一天内将货款付清的,,24日到账,25日被告开具发票并交付券卡,然后双方经办人员在案外人公司大厅处交付给了案外人公司的徐某。 [15:58:02]
[审判员] 说: 法庭注意到,被告在没有原告通知确认的情况下无法承兑券卡,那你方如何通知案外人公司?是否有合同约定? [15:59:02]
[原告] 说: 案外人公司应该是知晓原被告之间的操作模式的,口头有过约定,而且在证据1的合同中也有明确约定。 [16:01:49]
[审判员] 说: 现金券卡不能转让是原告方的权利还是义务? [16:02:10]
[原告] 说: 由法院认定。 [16:02:20]
[审判员] 说: 被告,如果案外人公司持涉案现金券卡去你方营业部兑换,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兑换? [16:02:54]
[被告] 说: 除了被告收到司法机关正式的协查通知,否则被告不能拒绝承兑。 [16:03:28]
[审判员] 说: 原告,徐某的刑事判决书中是否认定涉案的现金券卡是赃物? [16:04:42]
[原告] 说: 是作为赃物的,现金券卡是被徐某骗去的。 [16:06:04]
[原告] 说: 现金券卡的流向是黄牛处,被告处是没有兑付的,不然被告可以将涉案现金券卡作为证据提供法庭。 [16:07:14]
[审判员] 说: 原告,是否认为涉案现金券卡是记名,挂失的?是否有依据? [16:08:28]
[原告] 说: 证据10,被告公司张某发给原告的邮件中表示涉案现金券卡是编号的。 [16:09:08]
[原告] 说: 证据11,可以看出被告主管多次提到现金券卡是不可转让,转让是可以罚款的。 [16:09:53]
[审判员] 说: 原告,你方只主张解除合同的依据? [16:10:55]
[原告] 说: 1、合同是无效的,姑且当其是有效合同;2、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依法解除合同; [16:12:11]
[原告] 说: 1、合同是无效的,姑且当其是有效合同;2、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依法解除合同; [16:12:11]
[审判员] 说: 被告,关于原告提到的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16:15:14]
[被告] 说: 原告与案外人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是约定的券卡而非实物。 [16:16:04]
[被告] 说: 刑事判决书第9页确认了原告与案外人公司签订了现金券卡的买卖合同,也确认了并非实物的交易,而且也载明了是由原告将券卡交付案外人公司,而不是被告直接交付。 [16:17:38]
[审判员] 说: 原告? [16:17:48]
[原告] 说: 合同并没有定性的认定只是单单的现金券和卡,事实上是包括实物的,坚持之前庭审中的观点。 [16:18:36]
[原告] 说: 合同中明确了现金券卡是原告订购的产品,现金券卡是不能转让的。 [16:19:42]
[审判员] 说: 原告对于事实部分有无补充以及向被告发问的? [16:20:31]
[原告] 说: 有的。被告,被告发行现金券卡是否由相关部门审批? [16:20:52]
[被告] 说: 我方发行的是提货券,而不是现金券卡,不需要相关部门审批。 [16:21:41]
[原告] 说: 被告发行现金券卡的规模有无限制? [16:22:11]
[被告] 说: 涉及被告公司内部信息,无需告诉原告。 [16:22:35]
[原告] 说: 没有问题了。 [16:23:42]
[审判员] 说: 被告有无对于事实部分的补充以及对原告发问? [16:24:00]
[被告] 说: 关于央行对于发行预付券的规定有无具体发文号? [16:25:13]
[原告] 说: 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发行本案涉案的现金券卡属于违法行为,希望被告提供相关审批材料。 [16:27:01]
[被告] 说: 没有其他问题了。 [16:27:10]
[审判员] 说: 法庭事实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 [16:27:42]
[原告] 说: 鉴于被告当庭承认被告公司发行现金券卡并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其行为已经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属于无效合同,但是鉴于合同效力应该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被告的现金券卡在市面上大量存在,相关部门也并未查处,所以我们应按合同有效来处理,我方恳请法院对于合同效力进行认定,维护原告利益。 [16:30:32]
[原告] 说: 以下内容我方基于合同有效来探讨,现金券卡不是物权凭证也不是有价证券,而是债权凭证,应当使用合同法相关债权的规定。 [16:31:48]
[原告] 说: 本案协议书中清楚的表明原告提货时要与被告磋商后才能提货,所以这些都表明债权凭证是很特殊的债权凭证。 [16:33:10]
[原告] 说: 虽然事后原告将涉案现金券卡转让给案外人公司,基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以及合同法相关规定,现金券卡虽然进行了转移,但是券卡的权利并没有转移,原告依然可以要求被告提供相应的货物,另外原告将现金券卡转给案外人公司,实际是被案外人公司员工骗取的,和原告并没有责任。 [16:35:17]
[原告] 说: 原告的现金券卡被骗走后原告已经通知被告不要就涉案现金券卡进行兑付,但是被告并未理睬,依然进行兑付,所以对于被告公司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后经原告反复催告,被告始终不予停止兑付,所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货款。 [16:37:39]
[原告] 说: 其他的辩论意见,庭后提供书面代理词。(略) [16:41:22]
[审判员] 说: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6:41:40]
[被告] 说: 被告出售的是提货券和卡,并非原告所称的央行规定的现金券卡,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所以合同是有效的。 [16:44:06]
[被告] 说: 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16:44:24]
[被告] 说: 协议书约定销售的是提货券卡而非实物,原告和被告签订协议书就是为了购买被告的提货券和卡,被告也将券卡交付原告,被告已经按约履行合同。 [16:45:55]
[被告] 说: 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提货券卡不记名不挂失,在提货券卡上有明确载明,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协议书之前已经知晓券卡的形式,不然不会在签订协议书之前与案外人公司徐某签订合同。 [16:47:20]
[被告] 说: 希望法庭驳回原告所有诉请。 [16:47:34]
[审判员] 说: 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6:47:43]
[原告] 说: 原告的证据3,很清楚的表明提货券卡就是现金券卡。 [16:48:18]
[原告] 说: 合同到期日是2012年3月22日,但是合同履行中出现了原告无法预测、控制的情况,所以到期日无法确定。 [16:49:00]
[原告] 说: 被告的现金券卡实际是没有价值的,双方实际交易还是实物。 [16:49:49]
[审判员] 说: 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6:49:57]
[被告] 说: 根据券卡的票面内容,只能领取本公司的产品,不能兑换现金。 [16:50:29]
[被告] 说: 原告始终表示现金券卡不能转让,但是事实上原告是将从被告处购得的券卡转让给了案外人公司,是否原告也存在违约情况。 [16:51:18]
[被告] 说: 补充意见,庭后提交出面代理词。(略) [16:51:35]
[审判员] 说: 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16:51:48]
[原告] 说: 恳请法院先就合同效力问题进行认定,并支持原告诉请。 [16:52:25]
[被告] 说: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请。 [16:52:39]
[审判员] 说: 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16:52:49]
[原告] 说: 愿意。 [16:52:58]
[被告] 说: 不愿意。 [16:53:09]
[审判员] 说: 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院不再组织双方调解,闭庭,双方当事人阅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16:54:13]
[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你的关注。申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5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