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置业公司)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山东高院)二审生效判决,委托春雷所刘春雷主任、叶萍书记代理其与山东某居委会(以下称居委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一案。该案中,刘春雷律师、叶萍律师秉持“责任、诚信、品质”的核心价值观,针对山东高院判决书中的瑕疵,以及置业公司与居委会签订《合同书》中显失公平的条款,进行深入的法律剖析,据情据理力争。经不懈努力,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81号】,裁定直接提审该案。后,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主持下,置业公司与居委会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附: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