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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所就公司登记制度改革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举行学习研讨会

2013年10月2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同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10月28日上午,春雷所旋即召开学习研讨会,探讨这两项改革给创业者、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研讨会上,刘春雷主任指出,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春雷精英要始终以高度的前瞻性和敏锐性,积极关注各项改革和法律的修订。刘春雷主任还深入浅出为大家解读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内容、创建的机遇和带来的风险。研讨会上,春雷精英对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各抒己见、畅所欲言。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一、改革涵盖的内容

1、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2、改企业年检制度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登记的信息。

3、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4、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设立市场主体经营异常“黑名录”并公示于众,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5、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二、改革创建的机遇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是继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又一重大变革,必将催生创新型企业成长,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将激活代表新兴生产力的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发展的活力。将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诚信公平有序市场秩序的建立。

三、改革带来的风险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或将带来新问题和挑战。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审批程序后,若公司的自律性、职能部门的监管不能到位,则鱼龙混杂的皮包公司极有可能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因此,公司在营运中,既要随时关注自身发展态势,更要在商事交易中认真甄别和审查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业务能力等信息,去伪存真,防范商业欺诈和法律风险。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此次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是该法颁布近20年来的首次大修。《新消法》从五个方面完善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将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

一、强化经营者义务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该规定,让消费者不用为该等商品承担举证责任,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方便了消费者维权。

二、规范网络购物

《新消法》规定:商家有完整、如实告知义务。对网购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后期选择权更加详细,赋予网购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的“后悔权”,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新消法》还规定: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加大了网络交易平台商的责任,保障了网络消费者权益。

三、强化惩罚性赔偿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该法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赔偿损失不仅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四、建立消费公益诉讼

《新消法》将消费者协会定位为“社会组织”,明确其在消费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着协会履行职责应当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