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晚,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下称:春雷所)负责人阅看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称:北京知产法院)微信公众号“知产北京”,于8月31日刊发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上海高通公司伪造证据行为作出罚款决定》一文(下称:该文)。
为避免公众误读该文所涉春雷所及代理人之内容,特做如下声明:
1.该文称:北京知产法院在审理原告卡尔康公司不服被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就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高通公司,系第三人)注册的第4305050号“高通”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做出的《关于第4305050号“高通”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下称:《决定书》)之行政纠纷案【案号:(2016)京73行初1672号,下称:该案】中,认定:上海高通公司因在卡尔康公司就涉案商标向商标总局提出撤三申请的行政阶段,提交的使用涉案商标证据(即:证据八之《上海高通公司与深圳市瑞融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高通”牌电子原器件销售合同》,下称:涉案证据),存在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注:因卡尔康称,该案在商标总局、商评委的行政阶段,未组织各方核对证据原件,故再次要求核对证据原件】。据此,北京知产法院对上海高通公司做出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2.该文虽在第四段有“上海高通提交的原件与其在商标行政阶段提交的复印件不一致”的表述(详见下图1),但文后又特附《决定书》全文,显示上海高通公司委托代理人为“刘某,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富某,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详见下图2)。

图1:“知产北京”文章页面截图

图2:《决定书》
3.因商标权争议常涉及行政决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及二审等诸多阶段,专业性强、程序繁琐,普通公众很难厘清前述各阶段之程序和内容。
4.若未全面了解该案,普通公众仅粗略阅看该文及《决定书》,极易误认为涉案证据系由春雷所代理人提交,甚至或将对春雷所及代理人的职业道德、专业素养产生错觉。但事实上,春雷所仅代理该案,并未代理上海高通公司参与涉案商标的行政决定及复议程序,提交涉案证据。
5、鉴于“知产北京”:
①北京知产法院已于2017年8月2日,就该案做出《决定书》、《行政判决书》,并在在司法公开平台予以发布;
②该文经知产北京首发后,又经IPRdaily等微信公众号转载。
为消除公众疑惑及误解,春雷所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合规的原则,原原本本节选以下已公开的法律文书并附相关提示(详见图3、4):

图3

图4
春雷所自2008年成立以来,一直秉承恪守“责任、诚信、品质”的核心价值观,“专业铸品质、品质赢客户、建卓越精品所”发展理念,“业精于勤、业精于专、合作共赢”的服务理念。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均在向客户发送的《法律风险告知书》、《聘请律师合同》中,都明确告知客户:应客观全面介绍案情、提供证据及资料;通过合法渠道及形式反映情况、依法维权。若有违反,客户将为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春雷所实行公司化管理,注重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 九年如一日的拼搏和耕耘终结硕果,春雷所喜获: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先进集体、上海市司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上海市企业文化建设先进集体、连续八年蝉联四川省政府驻沪办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2011-2015年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静安区、闸北区文明单单位等殊荣。刘春雷律师荣获司法部表彰的党员律师标兵、闸北区优秀律师。叶萍律师荣获2011-2012上海市三八红旗手、2015-2016年度静安区优秀党务工作者、闸北区优秀女律师、优秀律师等荣誉(详见图5)。

图5:春雷部分荣誉展示
诚挚欢迎各级管理机关继续加强对春雷所的领导指导,诚挚欢迎社会各界继续对春雷所给予关心和督导。春雷所、春雷人将坚守初心、恪尽职守、依法诚信执业,为公平正义、为法治梦奉献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