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5日上午,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石曼萍律师担纲主持。本期春雷周周微论坛除法律资讯分享、工作感悟分享外,特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下称:《爱国主义教育法》)主题党课团课。
法律资讯分享环节,春雷成员聚焦:破解执行难顽疾、公司法、刑法、行政法、游戏著作权、财务税务等领域的法律理论、律师实务等热点资讯。
主题党课团课环节,春雷成员集中观看了爱国主义教育宣传片,一幕幕感人至深的场景、一句句发自肺腑的告白,让春雷人思绪飞登、心潮澎湃。把爱国主义植于心、践于行,争做热爱祖国、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奋斗者,表达出春雷人共同的心声。
§破解执行难顽疾
☞刘春雷 主任书面分享了最高院就某执行案申请再审(案号:2023最高法民申2634号)的裁判思路及要旨。针对“法院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后又恢复执行的情况下,是否还能够支持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争议焦点,最高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已经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后又恢复执行的情况下,被追加的当事人主张被执行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并足以清偿债务,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在被执行人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之事实未被推翻的情况下,李某申请变更、追加某公司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有法律依据。
☞石曼萍 律师分享了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引发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分析》一文,着重研讨了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所依据的法理基础,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清算赔偿责任、代位权诉讼等,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相结合的复合之诉。同时,该篇文章也提出该类诉讼的具体审查标准、举证责任分配、责任承担范围等具体措施建议。
☞王丕竹 律师助理分享了《梳理:破产终结后两年内,股东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救济路径探究》一文,作者认为破产终结后,不论债权人新发现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情形,还是破产清算阶段向管理人反馈后未能依法核查追偿的情形,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均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可以继续起诉。破产终结前发现并向管理人反馈财产信息,对于抽逃出资后应返还的本息部分,债权人有权请求个别清偿;破产终结后新发现的财产,对于抽逃出资后应返还的本息部分,破产终结后两年内债权人有权请求归入破产财产,并由管理人进行追加分配。
☞王语嫣 律师助理分享了《代位权诉讼中的八大疑难问题》一文。《民法典》实施后,代位权诉讼的构成要件从《合同法解释一》的四要件变为五要件,扩大了代位标的涵涉范围。代位权诉讼中的八大疑难问题包括仲裁和专属管辖、代位权诉讼的被告是否可以层层延伸等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争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公司法领域
☞杨栩 律师分享了上海一中院商事审判庭壮春晖副庭长的文章《关于一审查明事实,二审法官这样看》,并联系办案实践重点解读了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事实进行判断的主要审查思路,包括法律适用是否改变;二审是否有新事实或新证据;查明事实的程序是否存在错误;是否有重复调查之必要;以及争议事实重塑、改判与发回重审的事实重塑等。
☞丁佳颖 律师助理分享了《我国<公司法>下董监高赔偿责任规则之检视与完善——基于691起司法案件的实证分析》一文,重点讲解了“董监高”赔偿责任规则司法实践的现状,包括各类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案件的类型占比和责任承担。以及董监高的赔偿责任性质的各种学说,关于构成要件认定标准的司法观点,董监高赔偿责任范围和形式。
☞丁诗婷 行政助理分享了上海三中院微信公众号文章《这是一起因股东压制而起、涉股东协议附条件解散公司的典型案件》,该案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23年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二等奖。文章主要阐释了附条件协议解散公司的司法认定:附条件解散的可诉、司法确认自行解散与司法解散的区分审查、附条件解散公司的认定。
§财税领域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明确了!签订“阴阳合同”为逃税手段!》一文,该文提及司法解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的手段明确列举,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司法解释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陈汶轩 律师助理分享了《因税率下降引起的工程结算纠纷该如何处理?》,该文指出,对于税差利益,作者从两个角度考虑:一、法律规定: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3.4.2条之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计价风险。”按照风险与收益并存的基本原则,在由发包人承担税率变动带来的计价风险的同时,在税率调整降低过程中,产生的税差利益也应当由发包人享有。二、政策目的:增值税作为流转税、链条税的实质。国家发布减税降费政策,其根本目的是降低终端纳税义务人、消费者(发包人)的税负,避免增值税转嫁的税负过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在整个增值税流转过程中,发包人作为案涉工程的终端投资者,由其享受税收政策调整利益更加符合政策制定目的。
§知识产权领域
☞胥艺美 律师分享了《王迁、杨馥宇:视频截图的著作权法保护路径探讨》一文,对于视频截图的著作权保护应区分视频的类型。一、视听作品截图:支持“组成部分说”,认为截图是视听作品的表达要素与组成部分,应随作品整体受保护,避免权利冲突、简化司法认定。二、录像制品截图:鉴于连续画面与单帧画面独创性标准不一,倾向于将其作为摄影作品保护,虽与视听作品截图性质认定有冲突,但鉴于独创性来源差异(侧重单帧画面)及录像制品较低独创性标准,此选择结果相对公平。
☞李慕言 律师助理分享了《网络游戏中所含的著作权问题》一文,国内司法实践就游戏类版权纠纷问题的判决虽然已有一定的共识,但仍未有定论。游戏侵权问题主要包括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何维权。关于是否构成侵权,可以将游戏拆分为程序、文字、音乐、美术等若干要素,逐一分析其是否属于作品,即是否具有独创性,基于这一点,程序中的具体规则可以被认定为作品,游戏文字可以被认定为文字作品,音乐可以被认定为音乐作品,美术可以被认定为美术作品或图形作品,文字、音乐、美术的组合可以被认定为视听作品。而在维权方面,可以使用整体维权策略或拆分维权策略。
§刑法领域
☞叶萍 书记分享了上海一中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公开宣判许垚故意杀人、投放危险物质案”的资讯。她指出该案与春雷所曾办理的复旦校园投毒案同样发人深省,许垚作为法律人走上严重犯罪的不归路,更值得我们去深思。本案或因为许垚的精心预谋、规避法律并固守零口供,给办案带来极大难度,从2020年12月18日抓获许垚,直到2023年10月31日公开审理、2024年3月22日一审判决,历时三年多。许垚的零口供拒不认罪,以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或让其错失回头是岸的良机。
☞杨沁源 行政助理关注到上周邯郸三名初中生杀害同学的热点事件,分享了最高检的快讯:对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领域
☞刘春雷 主任书面分享了最高法判例【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823号】的裁判要旨,就“对土地权属争议依据《信访条例》作出信访复查意见,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争议焦点,最高院认为: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本应作出确权决定,但其将其当作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实际上是以信访答复的形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迟群 律师分享了《行政争议诉前调解论:法理、构造与评判》一文,最高院在民事诉前调基础上,在行政诉讼中引入了诉前调的概念,因为《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调解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从法理以及构造上对行政诉讼诉前调进行了分析。
§综合领域
☞叶萍 书记分享了国务院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资讯,该《条例》细化和补充经营者义务、完善网络消费、强化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义务、规范消费索赔行为、明确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等相关规定。明确了消费者协会履职要求,细化了消费争议解决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潘蕾 律师分享了《关于压缩公证办理期限的指导意见》,并联系公证事项应用于实际办案中的场景及具体操作指引,譬如对于留存在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里的文件、图片等面临过期清除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恰当的公证办理,为日后诉讼固定有利证据。
《爱国主义教育法》于2023年10月24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实施以来,以法之名激发新时代爱国主义伟力,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正蓬勃开展,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为宣传好、实施好《爱国主义教育法》,春雷所精心策划本次《爱国主义教育法》主题党课团课。在集中观看人民网、新华网的爱国主义教育专题片后,春雷成员满怀深情、激情飞越畅谈学习感悟。
§党员畅谈感悟
☞叶萍 书记:《爱国主义教育法》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对于传承和弘扬民族精神,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作为基层党组织,学习贯彻《爱国主义教育法》,应当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唯有如此,爱国主义才是鲜活的、更富有新时代意义的。爱国主义教育是长期的、系统的伟大工程,作为法律人,我们要将爱国主义植于心,践于行,在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中,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春雷支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应坚持把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作为鲜明主题。
☞刘春雷 主任:爱国主义教育是为国家立心、为民族立魂的工作。爱国主义教育法把党的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等纳入爱国主义教育体系,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引导人民、教育人民、感召人民,凝聚起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强意志。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应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爱国主义教育法》提出,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历史文化教育和“一国两制”实践教育、推进祖国统一方针政策教育作出规定,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重要保证。
☞潘蕾 律师:化于心而践于行。爱国主义教育法,是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有利于提高爱国主义教育的权威性和范性,让全体人民更加坚定地树立爱国主义信念,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迟群 律师:关于爱国主题教育的心得,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之前网络上经常会出现一些引发社会争议的行为,通过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社会的争议新的问题有更加明确的定义,这样对于人民群众的思想和行为能够起到良好的规范作用,更能发扬社会的积极正能量。
☞石曼萍 律师:爱国主义教育法正式实施,将对爱国主义的号召上升到了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通过立法的方式将爱国职责法定化,更是反向肃清社会不正之风,惩治不良思想。为社会管理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不平衡或有失公允的举措,不乏别有用心之人对其放大。强调指出爱国主义教育法更多是强调对自身身份的认同。
☞王语嫣 律师助理: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各种思潮和价值观相互交织,一些年轻人可能受到不良思想的影响,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减弱,爱国教育的重要性愈发凸显。爱国教育不仅关乎一个国家的文化传承和民族精神,更是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创新教育方式方法,提高公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和忠诚意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全球化的浪潮中保持国家的独立和自主,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
☞陈汶轩 律师助理:爱国主义教育法,我关注到,第二条规定,国家在全体人民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也即爱国主义教育不仅是青少年之事,更是是全体国民之事。另对于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刑事犯罪依法追究责任,这也是对于社会问题的回应,对于爱国教育的严肃对待。
☞杨沁源 行政助理:我主要关注到《爱国主义教育法》的第五条指出:爱国主义教育应当坚持思想引领、文化涵育,教育引导、实践养成,主题鲜明、融入日常,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律师行业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阵地,面对当前国家对爱国主义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我们应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党课体系,创新党史学习新形式,让爱国主义教育落地、落实。
§团员畅谈感悟
☞杨栩 律师: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必须把爱国主义教育作为永恒主题。当代青年应当将人生理想融入国家和民族的事业中,把爱国情怀转化为奋斗热情,书写绚丽人生。
☞胥艺美 律师: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爱国主义不仅是对祖国的深厚情感,更是对国家历史文化的认同、对民族命运的责任感以及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参与。爱国主义不仅体现在对国家的忠诚与热爱,更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对社会公德的遵守、对社会责任的担当以及对国家利益的维护。这种理解让我对爱国主义有了更全面、立体的认识,激发了我内心深处的国家情怀。
☞丁佳颖 律师助理:一是《爱国主义教育法》将道德义务上升至法律义务,是对于中华儿女爱国情感的肯定,是爱国主义从应然层面转变为实然层面的突破;二是《爱国主义教育法》颁布前,刑法就规定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构成犯罪,体现了国家否定伤害民族感情的行为的立法倾向;三是爱国主义就是积极参与国家大事,建言献策。同不法行为斗争,尤其是危害国家安全、国土完整的行为。
☞李慕言 律师助理:爱国主义包括什么是爱国、为什么要爱国、怎样去爱国者这三个问题。基于每个人成长经历、知识结构和价值观念的不同,大家的理解和回答也是不同的。我认为爱国是一种情感需要,是一种个人对社会、国家和世界关系的表达方式。作为这个国家的公民,国家的方方面面都与我们息息相关,我们有理由关心这里的一切。
☞王丕竹 律师助理:深刻体会到《爱国主义教育法》对于强化国民身份认同和责任感的重要性。它不仅仅是一部法律文本,更是一种精神的传承和文化的传播。爱国主义不只是一种情感的表达,它还包含了对国家历史、文化的深入了解和对国家未来发展的积极参与。同时,它也提醒我们要有正确的历史观,尊重和继承先辈们的光荣传统和革命遗产。爱国主义是一种责任,一种家国情怀,也是一种对社会的承诺。
☞范婷婷 行政助理:在这个多元文化交织,信息爆炸的时代,人们的价值观和信念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爱国主义教育作为一种重要的价值引导,悄然走入了我们日常生活,《爱国主义教育法》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每个公民也应积极参与到爱国主义教育中,通过学习和实践,增强个人的民族自豪感和国家情怀。
☞丁诗婷 行政助理:爱国主义教育活动不仅是提升国民素质,凝聚社会共识的有效途径,更是面向未来,影响深远的一项社会工程。只有当每一个国民都充满对这个国家这片土地的热爱和尊重,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的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