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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雷所案例被上海高院列为企业风险警示案例

本所刘春雷律师、叶萍律师代理的案件——邳州市天合板材批发中心诉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一案,被列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的八个分别涉及企业出资、企业经营、企业治理、企业融资等多方面的企业风险警示案例。该案一审虽被青浦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但刘春雷律师、叶萍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的律师实务技能以及对法律公平公正的信仰和百折不挠的职业精神,终于通过二审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改判,邳州市天合板材批发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全部支持。该案二审并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法院网、东方网选为网络直播案例【二审庭审现场请点击《刺破公司面纱,直追股东财产——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案》】。该案还被上海高院《审判实践》列为研判案例。

上海高院于2010年9月1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予以公布。

详情请点击:(上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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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以下内容选自上海法院网新闻发布栏目)

案例七: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股东责任难逃

【案情】

某房产公司于1999年设立,2006年3月工商注销。公司经营期间,向某建材批发中心购买了一批价值50多万元的建筑模板,但一直未予结清。房产公司注销时,股东某工程公司未依法进行清算即注销公司,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批发中心遂于2009年2月,以股东工程公司怠于履行股东清算责任、逃避债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股东工程公司赔偿材料款529,818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现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造成公司债权人损失的,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股东工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警示】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后进行清算,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即使股东不是控制股东,未实际掌控公司经营,该义务也不能免除。因此,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及时组织自行清算,无法自行清算的,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若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债权人损失的,股东就要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