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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所举行《刑法修正案(八)》专题学习研讨会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该修正案”)。该修正案公布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春雷所即刻组织全体律师进行专题学习并深入研讨。大家一致认为,该修正案进一步彰显了“以人为本、宽严相济”的立法精神,在削减死刑罪名、提高有期徒刑上限、保护民生问题、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及恐怖活动等方面进行了较大修改做出调整,可归纳为以下三个大的方面:

一、刑法总则关于刑罚构成的调整

1、严格控制死缓减刑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2、加强对被假释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3、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长期限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4、从宽处理未成年人及老年人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不满18周岁犯罪不作为累犯;18周岁以下、75周岁以上的人犯罪应予以缓刑;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5、严惩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刑法分则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这13项罪名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三、刑法分则对犯罪规定的调整

1、增加醉酒驾车、危险驾驶的犯罪,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等。

2、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对某些犯罪的惩处力度。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强迫劳动罪,将为强迫劳动的个人或者单位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3、加强刑法生命健康的保护,降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门槛,加重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