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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约不当遭欺凌,殚精竭虑书正义——邪不压正

邪不压正,出自唐·韦洵《刘宾客嘉话录》:“此邪法也,臣闻邪不干正,若使咒臣,必不能行。”意思是:不正当的、不正派的压不倒正当的、正派的事物。

案情简介

2009年4月,外籍人士金先生因工作原因需转手其在上海的房产,遂委托上海某房产中介公司(以下称中介公司)的陈先生为代理人,并通过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与曾女士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以下称买卖合同),约定:金先生将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潍坊西路的一套房产以8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曾女士;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前曾女士支付的30万元定金直接转为购房款,合同签订当日曾女士支付20万元购房款,5月5日前支付30万元购房款,在金先生与其贷款银行约定的还贷当日支付310万元,剩余款项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不能贷款的则以现金方式支付;任何一方违约超过十日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买卖合同因此而解除的,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总房价20%的违约金,等等。

买卖合同签订前,曾女士已将购房定金30万元支付给中介公司。买卖合同生效后,中介公司将该笔定金转付给金先生购房款,并收到曾女士支付的20万元购房款。5月5日,但金先生并未按时收到30万元购房款。金先生与曾女士联系不上,只得通过陈先生联系,但陈先生闪烁其词出尔反尔,金先生大为恼火,遂于5月19日发函解除买卖合同。5月下旬,金先生收到曾女士的回函。从回函中隐约感到之前陈先生的举动是一个局,金先生四处搜寻房产领域的专业律师,最后找到春雷所。

案件分析

听完金先生的回忆后,刘春雷律师分析道,无论陈先生是否设局,金先生5月19日这封解约函均欠考虑,金先生应与曾女士取得联系,问清这30万元是否支付,若未支付原因何在,若不问青红皂白一律机械地套用合同条款,只会适得其反。叶萍律师补充道,现曾女士已经聘请律师,金先生非常被动。

金先生在国外曾经也是法律院的学子,又对买卖合同的解除与否、违约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全面咨询。刘春雷律师一一解答,最后指出:若要改变目前的被动局面,只有主动约对方律师谈判,以摸清曾女士的真实想法,或化解矛盾或扭转颓势。

解案经过

第一步,刘律师亲临谈判,巧破迷局。

金先生委托其夫人约曾女士的何律师谈判,对方爽约。6月3日,金夫人对何律师说,双方存在误会,希望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但何律师提出:要么解除买卖合同,金先生先应向曾女士支付169万元违约金;要么继续履行买卖合同,金先生先也向曾女士支付169万元违约金,若违约金做适当调整,那付款期限也将大大延后,因为曾女士收到金先生5月19日的解约函就将以后的购房款用于购买别的房屋。当问及曾女士应于5月5日支付的30万元是否支付时,何律师及在旁的陈先生分别表达相同的意思,到时你们就会知道。

若关于局以前还是怀疑,现在就再清楚不过了。

但何律师似乎忽略这样一点:既然曾女士还在与金先生商谈是解除买卖合同还是继续履行合同,那5月19日的解约函并未生效。

随后,金先生发函解除对陈先生的委托。

第二步,曾女士匆忙告状,金先生发函以对。

6月8日,金先生再次发函,解释5月19日的解约函的背景,并根据双方6月3日至4日的谈判,认为5月19日的解约函只是单方面的要约并未生效,金先生的真实意思是继续履行买卖合同,故请曾女士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付款时间顺延)。6月12日,金先生收到浦东法院的传票,曾女士在这落款时间为6月7日的民事起诉状中要求:①继续履行买卖合同;②判令金先生向曾女士支付169万元违约金。

从几乎是同一时间发出的书面法律文书看,双方在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上并无争议。果真如此吗?6月15日,金先生再次发函指明:①双方在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上并无争议,曾女士的第一项诉请毫无意义;②169万元属于毁约违约金,既然双方都愿意继续履行买卖合同,这169万元也无从谈起;③曾女士付款义务在先,并不能通过继续履行合同之诉来延迟付款义务,故再次请曾女士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付款时间顺延)。曾女士收到该函后,不予理睬。6月23日,金先生再次发函,阐明相同观点,并告知若曾女士再不理会,只能表明曾女士没有履行之诚意,金先生将按约解除合同。曾女士依然不予理睬。

第三步,金先生再发解约函,双方纠纷一再升级。

7月8日,金先生再发解约函,解除买卖合同。后,提出反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曾女士向金先生支付169万元违约金。

庭审中,曾女士终于拿出那张30万元的汇款单,是5月8日汇给陈先生的。但金先生并未委托陈先生收款,且陈先生及其中介公司均知道金先生的银行账户,为何要将钱汇到陈先生账户上?陈先生当初为何躲躲闪闪不肯道出其中真相?为证明金先生有委托陈先生收款之授权,曾女士举出包括证人在内的系列证据。但这些证据漏洞百出,不值一驳。刘春雷律师罗列大量电话、短信、邮件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胜于雄辩地证明金先生原本对陈先生的授权并不包括代收购房款且也不存在表见代理之说。

金先生坚持买卖合同的解除是源于7月8日的解约函。而曾女士认为,既然已经诉讼,那诉讼没有结果前,合同义务可以暂不履行,等等。刘春雷律师指出,曾女士提出的继续履行之诉,不能作为延迟履行或不履行的借口。

由于案外因素的影响,徒增金先生的举证责任,且该些证据涉及国际邮件和电话清单,仅公证认证翻印就花去不少时间。直到2010年该案还在审理之中,但此时涉案房屋市场价已飙升至1500余万元,这无形中加大该案的难度。

第四步,化干戈为玉帛,双方解除买卖合同互不追究。

对于案件的细节,合议庭反反复复甄别。该案种种不利因素被化解,曾女士见此情形也知继续争执已无意义,遂同意与金先生握手言和:买卖合同解除,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该案最终以调解结案,金先生得以满意地踏上归程。

案件点评

谈判,是双方妥协的结果。若达不成结果,但能从和谈中摸清虚实、破解迷局,也可谓成功!和,一直是主旋律;但没有打,又何来和?战争如此,诉讼亦然。

我们常说律师要掌握谈判的技巧,但对谈判深入研究与运用却是春雷所的制胜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