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欢迎您
中文版 English 手机版
热线:86 + 021-36391266
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
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首页 » 春雷业绩 » 经典案例

四包工头恶意讨“债”,刘、叶律师力挽狂澜——反瞒天过海

《三十六记》:“瞒天过海。”意思是:阴周则意怠,常见则不疑。阴在阳之内,不在阳之对。太阳,太阴。

案情简介

某中央企业宁波分公司(以下称A公司)在中标某建筑工程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江苏泰兴某建筑公司(以下称B公司),双方签定工程分包合同。之后,B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又谎称,因其内部核算需再以钱某个人名义签一份工程分包合同,实际还是按第一份合同履行。A公司没有多虑就签了。这样形成两份工程分包合同,两份合同中都明确约定禁止转包及分包,发生争议时由A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施工过程中, B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吴某四个包工头(以下称吴某等人)。吴某等人因施工能力不足,不仅工期拖延,还中途擅自退场。A公司通知B公司未果,只得另行组织人员完成工程。

令A公司没有想到的是,工程完工后吴某等人却以拖欠工资300多万为由将A公司和B公司的钱某诉至江苏泰兴法院。

案件分析

吴某等人提供了钱某个人名义签一份工程分包合同(钱某的签字前有“第一工程处”几个字),吴某等人与钱某签订的合同,盖有“A公司第一工程处”印章的结算书等证据。吴某等人认为钱某是A公司的人,A公司应按结算书的金额付款。

A公司称,“A公司第一工程处”这枚印章是吴某等人伪造的;钱某是B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A公司;A公司只于B公司签有合同,与吴某等人并无合同关系。A公司认为,吴某等人不能直接起诉A公司。

仔细研究后全部的证据后,刘春雷律师、叶萍律师分析认为:

第一,关于吴某等人对A公司是否直接享有诉权。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A公司与吴某等人并无合同关系,从这个角度出发吴某等人不能直接告A公司。虽然吴某等人提供有其与钱某签订的合同、盖有“A公司第一工程处”印章的结算书等证据,但只要A公司所说是真的,伪造的证据终会被戳穿。

但吴某等人可能会变更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的相关规定将A公司作为第二被告拉进该案。《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该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A公司分包给B公司是违法分包,那A公司应在欠付B公司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吴某等人承担责任。当然,假如A公司就此承担责任,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那还需吴某等人有相应的诉请。该案吴某等人是将A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提起诉讼的,明显错误,因吴某等人伪造事实,其诉请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但考虑到吴某等人是原告,又是在当地诉讼,实际操作远比法律分析复杂。

第二,关于默认条款。

吴某等人的证据中有份B公司将工程结算资料送给A公司的快递回单,此举很明显是试图用默认条款确认A公司与B公司的工程总价为1600余万元——这一数字是实际的两倍以上。该想法一旦得逞,B公司今后可靠生效判决书直接向A公司索要这额外的巨额款项。

解案经过

刘律师、叶律师在详细了解和把握案情的基础上,采取了两步走的战略:

第一步: A公司将B公司的非法分包等违约行为(指B公司向吴某等人的分包行为)告至浙江北仑法院,使A公司在整个案中案的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二步:在江苏法院据理力争。

一审中,刘律师、叶律师提出“A公司第一工程处”这枚印章是吴某等人伪造的,并要求进行鉴定;钱某是B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A公司;A公司只与B公司签有合同,与吴某等人并无合同关系;吴某等人不能直接起诉A公司。

而后,江苏某法院将B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追加进来,并重点审理A公司与B公司工程纠纷。刘律师、叶律师即刻提出,北仑法院已经受理A公司与B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若吴某等人依据《解释》第26条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那A公司也最多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吴某等人承担责任。而是否欠付工程款,北仑法院正在审理之中,泰兴法院应中止审理,等待北仑法院的审理结果。

吴某等人又假借农民工工资等敏感问题寻求法院偏袒,庭审时又雇佣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哄闹法庭,围攻A公司负责人及刘律师,等等。虽然刘春雷律师、叶萍律师在一审中据理力争,但江苏泰兴法院不知出于何种考虑,居然支持吴某等人的全部诉请。

为了国有资产不遭流失,A公司坚定地上诉。

二审中,刘春雷律师、叶萍律师全面阐述《解释》的背景及该案的种种蹊跷之处,逻辑周密、言词慷慨。江苏泰州中级法院认为泰兴法院判决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存在错误,改为要求A公司代B公司暂时垫付一定金额,以化解矛盾。经调解:A公司代B公司垫付120万元,待A公司与B公司最终结算后,由B公司多退少补。

至此, A公司被冻结的款项立马解冻,B公司关于利用默认条款抬高工程总价的想法也落空了。

案例点评

该案案情复杂,案外因素多,难度极大。刘春雷律师、叶萍律师受命于危难之中,思路正确、临危不惧,从稳步防守到主动反击,最大限度地为A公司控制了诉讼风险。

“解疑案、办名案、做品牌”,是春雷所一贯坚持的发展方针。道路是曲折而艰难的,但前途一定是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