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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失败遭算计,挥舞法剑保权益——避实而就虚

孙子曰:夫兵形象水,水之形避高而趋下,兵之形避实而就虚。意思是:用兵的方式就象水一样,水的流动方式是避开高处而流向低处,用兵的方式是避开敌人的实处而攻击敌人的虚处。

一、投资失败

1998年,某特大型民营集团公司(下称A公司)与上海某公司(下称B公司)合资组建一房地产公司,两公司约定由A公司现金出资,B公司以房地产出资。后A公司如期将2000万元银行存款打到B公司的账上。A公司万万没有想到的是B公司用于出资的土地存在严重的产权瑕疵,B公司因财务危机,竟然将A公司出资的2000万元用于弥补亏空。房地产公司组建失败。

其间,经B公司介绍, A公司又与B公司下属C公司(独立法人)合资组建D公司,由A公司控股。

点评:①企业对外重大投资应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以规避法律风险、财务风险。A公司为节省资金,省略了这一至关重要的步骤。

②组建新公司,出资款应汇入新组建公司的临时账户,并进行验资。A公司将2000万元银行存款打到B公司的账上是不妥当的。

二、三方签字的备忘录

房地产公司组建失败后,B公司正在改制,资产状况极不稳定。A公司找到B公司要求退还出资款,B公司以改制为由拖延。经A公司再三要求,B公司于1999年4月同意用其下属C公司在D公司的利润逐年偿还。就此内容A公司、B公司、C公司三方负责人专门开了协调会,并形成备忘录。但备忘录由B公司制做,事隔数日A公司才得到这份备忘录,备忘录上有A公司、B公司、C公司的负责人签字。之后,A公司通知D公司将C公司的利润直接划到A公司,用以偿还B公司所欠A公司的债务。C公司对此没有表示异议,直到2003年——

点评:① B公司虽对C公司有绝对控股,但因C公司为独立法人,用C公司的投资收益偿债应得到C公司的同意。A公司注意到这一点,所以才有了这份三方负责人签字的备忘录。

②备忘录最好是三方负责人当场签字,以免节外生枝。

③用预期利润抵债风险较大。不得已而为之,也应该让债务人一方提供担保。

三、C公司起诉D公司支付利润

2003年3月,C公司突然起诉D公司,要求D公司支付从1999年5月至今的利润。

A公司没当一回事,有C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备忘录,C公司还能怎样?不曾想C公司当庭否认备忘录一事,称从来不知道什么备忘录,A公司提供的备忘录是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这时,A公司才着急了,忙拿备忘录研究,A公司、B公司负责人的签字是原签,C公司负责人的签字是复印的。因当初都是碳素墨水签的字,不仔细看还真看不出。A公司又想到B公司,希望B公司证明C公司负责人参与当年的协调会并在备忘录上签字这一事实。B公司说,改制后C公司已不属B公司管,事是那么回事,证明却没法出。

一审D公司败诉。这损失自然由A公司承担。

点评:①合同、备忘录等法律文书一定要取得原件。仅有复印件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不会采信。以复印件替代原件是商场惯用的伎俩,切不可大意。

②D公司每次将C公司的利润划到A公司时最好让C公司确认,或者就分红事宜形成股东会决议。

③公司重大事务应由法务人员或律师把关。

四、受命于危难之中

接到一审判决书后,A公司找到刘春雷律师,刘春雷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可以从D公司每年均将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给C公司着手,由此可以证明C公司对处理分红的方式是知道的。退一步说,C公司知道D公司每年的利润,未及时主张分红,对于前两年的利润也因已过诉讼时效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虽认定B公司用C公司在D公司的利润逐年偿还所欠A公司的债务无效,但同时认定C公司对其在D公司前两年的利润因已过诉讼时效而不予支持。

点评:合同的签定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一切才刚刚开始,双方在履行中所形成的函件不仅可以弥补合同的不足,还是一方违约的有利证据。

五、绝地反击

为挽回A公司的投资损失,刘春雷律师建议:起诉B公司。要求其履行备忘录所确定的债务及利息。

A公司同意起诉B公司,但内部出现两种观点:一是关于备忘录的效力问题。既然在C公司诉D公司支付利润案中法院已认定C公司的签字是复印件,D公司的反驳理由不成立,就意味着否定了备忘录的效力。A公司起诉B公司应以房地产公司投资合同为基础。又因B公司用于出资的土地存在暇痴,房地产公司投资合同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故A公司应以缔约过失责任,要求B公司返还出资款及支付利息损失。二是关于债权总额问题。既然C公司在D公司前两年的利润未得到法院支持,即是说这两年的利润不用再支付给C公司,那A公司向B公司主张的债权总额应扣除这部分。

刘春雷律师认为,第一,备忘录除涉及C公司的条款以外,其余部分有效。虽然在C公司诉D公司支付利润案中法院已认定C公司的签字是复印件,D公司的反驳理由不成立,但这只是认定备忘录个别条款无效。因备忘录中A公司、B公司负责人的签字是原签,是A公司、B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法国家法律法规,这部分是有效的。根据备忘录,A公司与B公司的合资纠纷已转化为债务纠纷。A公司可以备忘录为基础直接起诉B公司。

第二,C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利润纠纷同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完全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A公司应按2000万元及利息损失起诉B公司。

A公司采纳了刘春雷律师的意见,并就此起诉B公司。

后经一审、二审近两年的艰苦诉讼, A公司大获全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由B公司返还A公司出资款2000万元及利息。经过一年多缜密查找财产线索和与执行法官紧密配合,最终为A公司实现全部债权。

点评:明白人一看就知道,当初是B公司、C公司联手上演的双簧。如考虑C公司对于其在D公司前两年的利润因已过诉讼时效而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最终B公司、C公司损失不小。正所谓:算来算去算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