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春雷观点
1、杨光毅构成强奸罪,定性准确。
2、自首未必一定能减轻处罚。
3、广西高院死刑改判死缓或源于“孤证”之忧。
4、最高法院调卷审查再添悬念。
二、春雷思考
1、刑事案件不能忽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2、放权与制衡
(1)细化证据规则。
(2)推崇类案同判。
(3)强化审委会的职能。
3、“把公平正义落实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任重道远。
(1)民事再审
(2)刑事再审
(3)行政再审
4、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协助办案,将“人为”因素降到最低。
(本文共计10302字,阅读约需15分钟)
近期,广西杨光毅强奸案二审改判死缓(下称:杨光毅案)引发社会热议。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在官方微信发布对杨光毅案调卷审查的决定。
当日,“央视新闻--头条号”对此发布热评《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审查杨光毅强奸案:回应公众关切,提高司法公信力》。
5月18日,最高法院在官方微信发布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并以《绝不姑息》为题鲜明表态。
5月19日,最高法院在官方微信刊发《零容忍、重保护、建制度,为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报道5月18日文章刊发后的强烈反响。
现社会各界正拭目以待杨光毅案最新进展,本期《春雷时评》将就杨光毅案相关法律问题作探讨剖析。
本文基于新闻媒体获得的案情,仅从法律角度进行探讨剖析。对被害人杨某某遭遇的劫难及其家庭的不幸,春雷所深表同情。
观点一:杨光毅构成强奸罪,定性准确。
杨光毅构成强奸罪毫无争议,但网上有人质疑是否还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此,有必要深入分析。
强奸罪是指犯罪人违背妇女的性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行为人采取足以致人伤亡的暴力手段意图实现奸淫目的的,该暴力手段与奸淫目的并不矛盾,仍属于强奸罪范畴内的暴力手段,不另外构成故意杀人罪。该暴力手段导致被害人伤亡的,构成强奸罪的加重犯。刑法将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规定为强奸罪的加重犯,意味着立法上已将足以致使他人伤亡的暴力或者其他手段纳入强奸罪的范畴。强奸罪包括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手段行为即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目的行为即行为人对反抗能力被抑制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的行为,二者共同构成了完整意义上的强奸行为。
刑法规定的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 [2],既包括目的(奸淫)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也包括手段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前者主要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因治疗无效死亡等情形;后者主要指因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勒颈、麻醉等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手段行为实施在前,目的行为实施在后,但在强奸行为达到既遂后实施完毕前行为人仍有可能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持续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使其强奸行为得以完成。此时行为人使用的暴力或者其他手段与目的行为并存,并且服务于目的行为,故仍属强奸罪的手段行为,由此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属于强奸罪的加重犯。例如,行为人在奸淫被害人时为阻止其呼救,持续捂压其口鼻致被害人死亡,构成强奸罪的加重犯。
根据报道的案情显示,杨光毅为实现强奸目的,采用多种暴力方式来控制被害人杨某某反抗,先用手将杨某某掐脖致昏迷,随后又把杨某某装入蛇皮口袋带入某山岭,杨某某醒后又被杨光毅刺伤双眼及颈部,再对其奸淫,至此杨光毅强奸既遂,且经鉴定杨某某的死因系由于被他人强暴伤害过程中,因此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杨光毅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定罪准确。
杨光毅在强奸既遂后又将被害人装入蛇皮袋,通过滚、搬等方式带下山岭,至一水坑中浸泡,后其抛弃在一处山坡,能否再单独定故意杀人罪,则取决于被害人杨某某的死亡时间和杨光毅的意图。如果被害人杨某某死亡时间发生在强奸既遂后,加之杨光毅有抛尸水坑等暴力行为,不排除杨光毅有为防止被害人杨某某报案而杀人灭口的意图,此种情形就能单独定罪,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观点二:自首未必一定能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3]规定,行为人构成自首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非“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应当根据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量刑,对于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的被告人,法院也可以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根据2010年12月22日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下称:《自首和立功意见》)的规定,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是将一般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作为原则的,而对于不予从宽处罚是有严格条件限定的,其中《自首和立功意见》指出“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同时,《自首和立功意见》也要求各级法院对于自首的量刑排除从宽适用,是要从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是否存在恶意利用该条款几个方面的动态平衡来综合考虑。
观点三:广西高院死刑改判死缓或源于“孤证”之忧。
死缓也是死刑的一种,杨光毅案的争议点在于是否应当立即执行。对于死刑案件,2007年3月9日,《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下称:《办理死刑案件意见》)中明确了保持死刑,但要少杀、慎杀的原则[4],明确规定对具有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节,原则上依法从宽处理。” 广西高院改判的主要理由是被告人杨光毅的自首对本案的侦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结合《办理死刑案件意见》和《自首和立功意见》以及我国刑法的死刑改革政策,可以看出,目前对死刑案件总体原则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等精神。坚持少杀、慎杀,并不是坚持不杀、不敢杀,对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即便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也可不必从宽处理。
广西高院二审改判死缓或源于案件只有“孤证”,即关键情节或只有杨光毅的认罪供述。立足于司法实践,如果只有被告人的认罪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对于这种“孤证”的案件,显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如果被告人翻供后其认罪供述未能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则不能简单地采信其认罪供述,此时就需要考虑其他证据能否结合起来认定案件事实。具体到杨光毅案,案件发生在偏僻的野外,没有目击证人,更没有监控视频,犯罪发生的经过只能由杨光毅认罪供述,再无其他直接证据,但是本案应该有很多间接证据能相互印证,再结合杨光毅的认罪供述,能非常真实地还原案件发生经过,比如大量的物证,蛇皮袋、行凶的刀具、被害人身上的伤痕,现场挣扎的痕迹,等等。广西高院改判的“孤证”之忧,实属多此一虑。
观点四:最高法院调卷审查再添悬念。
广西高院二审改判死缓,不需要上报最高法院复核。最高法院调卷审查不代表本案一定可以进入再审程序,还要看审查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如果广西高院二审存在以下五种情形的,本案应当进行再审: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属于典型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恶意案件。长期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未成年权益保护工作,司法也始终坚持依法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手软。2020年5月18日,最高法院发布《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再次申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立场:对其中罪行严重、恶劣者,该重判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心慈手软,绝不姑息养奸,坚决铲除社会毒瘤,坚决伸张公平正义。可以说,本次最高法院对杨光毅案启动阅卷调查,正是回应了人民法院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严惩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的司法导向,反映了司法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方面的重要价值。
思考一:刑事案件不能忽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传统的刑事案件法律界讨论的重点一直在于是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及救济,而作为刑事案件中所受伤害最大的被害人一方,其权利保障和救济制度并不完善。在许多刑事案件中,往往侵害的都是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侵犯人身权的犯罪可能给被害人人身造成了无法修复的损害,甚至造成残疾,严重的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可能会给被害人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的打击,可能到导致其生活潦倒、公司破产等严重后果。我国刑事法律的目的在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所保障的人权不仅仅是犯罪人,更应当保障被害人的人权。
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需求一般有如下两种,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案件中,应该对被害人的权益和需求予以回应与考量。
思考二:放权与制衡。
2013年启动的司法改革总基调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本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2015年9月,最高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确定了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指导全国法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2018年12月,最高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就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健全法律统一适用机制等问题加强指导,推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全面实行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全国法院一线审判力量增加20%以上,人均办案数量增长20% 以上,结案率上升18% 以上[5]。审判权力的下放一方面可以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分离”问题,另一方面也要求建立起合理的权责利统一配套制度,才能让审判责任制真正的落地生根。不容忽视的是,由于法官队伍建设需要漫长的过程,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近年来,最高法院为了“让审判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制度得以顺利推行,推行的改革配套举措有:细化证据规则、推崇类案同判、强化审委会的职能,个案纠偏等,个别地方法院试行法官专业委员会咨询制度以应对相关专门领域的司法纠纷案件。
★细化证据规则
对我国法官在运用证据规的自由裁量权予以规制,使相同的案件得到相同或类似的司法裁判,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而严密的证据规则来约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体来讲可以从证据调查之裁量、举任责任分配之裁量、举证迟延之裁量、质证之裁量、证据认定之裁量等方面来约束法官的裁量权。
① 调查权的行使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并未对何谓“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和“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特别是后者)作出明确的界定[6],使法官在证据调查范围上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有时会造成在举证问题上与诉讼当事人的错位,使法院负担起本应由当事人负担的举证责任,有损法官中立及公正。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则》)对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作了界定,一类为法院裁量需依职权主动收集的证据,包括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事实;一类为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裁量是否收集之证据,主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的证据。
② 举任责任的分配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不同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进行分配,使原告对其中的一部分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对另一事实负有举证责任。[7]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证据规则》第四条就某些特殊案件中举证责任的特殊分配(即举证责任倒置)问题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可见制定法已就当事人之间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初步规定,法官应依法裁量举证责任的分配。同时依据民事权利自治的原则,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证明责任契约,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也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8]
③ 质证及询问
质证,俗称对质,是指当事人、控辩双方之间通过听取、审阅、核对、辨认等方法,对提到法庭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作出判断,无异议的予以认可,有异议的当面提出质疑和询问的程序。法官应把握系争点管理权,有权确定需要充分调查的系争点并指引质证的顺序。法官在质证过程中应及时制止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诱导性提问、无关内容、威胁证人、损害证人人格尊严等)。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保持相对消极的地位,只是对质证中未涉及或未质辩清楚且对确认证据效力有重要意义,该证据又是证明本案要件法律事实的重要证据时,才可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④ 证据的认定。
法官对证据的采纳应遵循何种标准,涉及到证明标准的问题。证明标准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裁判者对指控事实的认识程度至少达到何种程度才可以认定系争事实为真。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已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当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无法达到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高度盖然性将人类生活经验及统计上的概率适用于诉讼中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形。法官需自由裁量的问题有:一是在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时,证明力较大的证据能否得到确认;二是在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不能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时,法官必须作出裁判,哪一方承担败诉的后果。[9]盖然性标准在形式上是主观的,只存在于法官的内心判断上,但在内容上它是最低限度的要求,法官不能因此而放松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就达到较强的内心确信,尽可能趋近客观真实性。
★ 推崇类案同判
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发挥典型案例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指导、规范、统一的功能。对指导性案例的性质、效力、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制作要求、发布主体、发布方式、援引方法等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使之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发挥积极的引导和规范功能。遵循“相同案件相同处理,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原则,保持司法的稳定性和公平性。截至2018 年底,最高法院共发布20批106 件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并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各地普遍建立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制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类案参考信息库,有效减少“类案不同判”现象。湖南法院要求承办法官对存在法律适用争议或者“类案不同判”可能的案件,制作关联案件和检索报告。[10]同案同判与英美法系的遵循先例原则是一致的,都是在追求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 强化审委会的职能
2019年最高法院制定《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下称:《审委会工作意见》),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职能。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外,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统一在裁判文书中公开。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外,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普遍较改革前显著下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推进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后,审判委员会召开次数同比下降14.3%,讨论具体案件同比下降45.1%,审判委员会职能更聚焦于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海南全省法院推进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以来,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同比减少41.75%。[11]
根据《审委会工作意见》第8条,广西高院审理杨光毅案是要提交到审判委员会讨论。而广西高院以杨光毅自首对案件侦破起到重要作用,改判杨光毅为死缓,则引起了当事人和舆论的强烈不满。对于这类裁判有裁量空间,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在合议讨论时,不妨回应民意。“复旦投毒案”[12]中,社会民众对于林森浩的毫无人性、泯灭良心的犯罪行为触目惊心、深恶痛绝,舆论一边倒支持法院判决林森浩死刑立即执行,该案经历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回应民意,均判决林森浩死刑立即执行,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另外,个别地方法院还在探索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辅佐审判委员会的衔接机制。咨询委员会包括法学专家教授、法院专家型法官、资深法官、已退休的优秀法官等,他们是既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又有长期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律家,咨询委员会只提供相关案件的适用法律参考意见,并不直接参与审判,也不具有对案件的决定权。咨询委员会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自由地对案件提出自己认为正确的处理意见,并做出学理解释,供审判委员会作参考。
思考三:“把公平正义落实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任重道远。
自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每年稳步增长。据统计,2018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800万件,审结、执结2516.8万件,结案标的额5.5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8.8%、10.6%和7.6%。这几年,“两高”在两会上不用操心通过率,原因在于“两高”的工作得到人民群众的承认,反映了人民群众对“两高”工作的满意度。[13]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是赢得公众信服的根本。如果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司法,司法公信力必然会下降。因此,把公平正义落实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任重而道远。
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阐述公正办理每一个具体案件的重要性,指出:“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要懂得‘100-1=0’的道理,1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我国约90%的案件由基层法院、检察院办理,近80%的法官检察官在基层工作。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希望也在基层。绝大多数人民群众接触的是基层法官检察官,他们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对司法公信力有决定性影响。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就是要在基层司法一线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切实解决具体案件的公正问题,将法定的公平正义现实化、具体化,这一实现过程,并非一朝一夕。
我们不妨看看再审有多难。
★民事再审
关于民事再审,春雷所代理过潍坊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潍坊置业)与龙都街道某社区居委会(下称:龙都居委会)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2007年,潍坊置业选择龙都居委会作为合作方,共同开发位于诸城的某商住大厦项目。当年6月6日,潍坊置业法定代表人李某与龙都居委会主任郭某签订《合作开发建设某商住大厦意向书》(下称:《意向书》)。然而在开工后,双方因出现意外情况,新任的双方代表始终难以对这个未签订的合同做任何决定。2011年某商住大厦项目竣工,在商议利益分配时,由于没有正式合作开发合同,加上房价下降,潍坊置业投资成本难以收回,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最终龙都居委会将潍坊置业诉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2007年6月6日签订的《意向书》,潍坊置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山东省高院。
2011年11月28日,春雷所代理潍坊置业向山东潍坊诸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以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诸城法院依法变更《意向书》中关于分配利益的暂定条款。在诸城法院受理春雷所提起的诉讼当天,又向山东省高院提出中止二审审理申请。2011年12月中旬,春雷所收到了该案二审判决书,仍旧维持一审原判。为了争取权益,春雷所又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经审查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8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案号:(2013)民提字第19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官主持调解,潍坊置业与龙都居委会达成调解协议,合理地解决了利益分配纠纷。
★ 刑事再审
★ 行政再审
在行政再审案例中,春雷所的“刘春雷”商标案由最高法院提审值得一提。
2018年3月30日,最高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二审行政判决书;撤销商评委关于“刘春雷”商标驳回复审的决定;商评委就“刘春雷”商标重新作出驳回复审决定。至此,经过6年的漫长维权之路,春雷所迎来了案件的最终胜利。
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原因多为事实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当下,在案件呈爆发式增长的背景,基层法院的法官面临着堆积如山的案件和办案压力时,对疑难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难免会因客观或主观因素而出现偏差。如今,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被引入到司法系统,将会在辅助庭审、规范裁判标准、查明事实等诸多方面为司法改革赋能、推动司法朝着透明、公开、公证的方向迈出一大步。
思考四: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协助办案,将“人为”因素降到最低。
原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指出,大数据、人工智能新时代,我们不仅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而且站在人类的“智慧之巅”[14]。把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司法体制改革结合起来,正在改变传统的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给司法工作注入前所未有的创造力。
当前,人案矛盾、同案不同判、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权力运作不规范、疑难复杂案件认识不统一、执行难等当前法院面临的问题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主要着力点。人工智能技术在减轻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负担的同时,还能大幅减轻当事人负担,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对案件裁判结果预测后,潜在的当事人可合理选择诉讼策略,降低诉讼成本,减轻诉累。“司法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还是个案裁判监督、保障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的工具。在保证法官依法办案不受外部干预的前提下,如何对海量案件判决进行有效监督确保裁判尺度的统一,一直是审判管理监督的难题所在,司法大数据人工智能运用在这一方面大有可为,将非常有助于智慧法院的建设。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发的辅助庭审系统,能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授权、公正裁判中起决定性作用,使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据认定在法庭。智能辅助庭审的应用,助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落地见效,更好地发挥了庭审关键性作用,让证据说话,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充分发挥了庭审辅助、法官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创造了更高文明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司法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建立智慧法院,辅助庭审系统等,让人情因素在机器面前停步,公检法都在“一把尺子”下办案的改革目标正在实现。
[1] 案件事实参见澎湃新闻:《男子强奸10岁女童致死:二审死刑改判死缓,女童家属将申诉》,访问地址: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730950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法发〔2007〕11号)
4.“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实践证明,这一政策是完全正确的,必须继续贯彻执行。要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我国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但应逐步减少适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办理死刑案件,必须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严谨审慎,既要保证根据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又要保证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做到少杀、慎杀。
[5] 最高人民法院编:《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8)》,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8页。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7]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0页。
[8] 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7页。
[9] 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63页。
[10] 最高人民法院编:《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8)》,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8页。
[11] 最高人民法院编:《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8)》,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12页。
[12]“复旦投毒案”相关案情参见百度百科“复旦投毒案”,访问地址:https://baike.baidu.com/item/%E5%A4%8D%E6%97%A6%E6%8A%95%E6%AF%92%E6%A1%88/2129522?fr=aladdin
[13] 参见新闻报道《全国人大代表热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有亮点有进步有担当》,访问地址: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3/id/1820726.shtml
[14] 参见《孟建柱:把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司法改革结合起来》,访问地址:
http://cpc.people.com.cn/n1/2017/0712/c64094-29400814.html
[15] 参见《江苏“智慧法院”信息化建设升级》访问地址:
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17-03/20/c_112065601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