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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阅文事件谈网文行业的生态、维权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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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文行业生态

1、网文平台市场状况

根据《2019年度中国数字阅读白皮书》(下称:《白皮书》)数据显示[1],2019年中国数字阅读行业市场整体规模达到288.8亿元,增长率为13.5%,总体用户规模则达到4.7亿,用户为电子书付费的意愿也有大幅提升。数字阅读用户的增长,一方面促进了更多的优质数字阅读作品产出;另一方面,随着行业数字化的升级改造,各类阅读平台呈井喷式发展。

根据比达咨询(BigData-Research)发布的《2019年中国数字阅读市场研究报告》[2]显示:

阅文集团凭借强大的内容资源以及QQ阅读、起点中文网和微信等流量入口,以25.2%的市场份额排名第一。

掌阅科技拥有掌阅APP、手机厂商、电子书阅读器的多元流量支持,构建了丰富的数字阅读矩阵,以20.6%的市场份额位列第二。

书旗依托阿里旗下入口及资源,联合UC、支付宝、优酷等超级APP提供了更加多元化的入口和全景流量,并通过细分内容分发有效拉动了数字阅读用户在不同场景中的全新增长,以20.4%的市场份额位列第三。

此外,米读小说、连尚文学等新兴的免费阅读App分别以9.6%、9.0%的份额排名第四、五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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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文作者发展情况

年轻用户的涌现、阅读偏好和需求的变化、签约作者的年轻化以及创作方式变革等因素叠加,促使网络文学在各个维度展现出全新的面貌特征。2019年,网络文学整体稳健升级,新人签约作者不断孵化,口碑签约作者持续涌现。

值得关注的是,越来越多的90后、95后新锐签约作者在写作平台上脱颖而出,为网络文学的“逆龄发展”带来驱动力。年轻签约作者与年轻读者群体在年龄层和价值观上的契合,使得他们更懂“圈粉”和“埋梗”,在维持粉丝黏性和个人热度上也更有优势。《白皮书》数据亦显示,2019年数字阅读内容创作者规模继续扩大,已达到929万人;年轻作者快速成长,“90后”作者占比高达58.8%。同时,根据《2019年中国网络文学签约作者影响力榜》[3]亦可以发现新人大面积涌现、签约作者年轻化等显著的特征。

同时,起点首创的付费模式是移动阅读的主流,平台连接作者、读者与其他内容改编机构。作者通过与平台签约,进行VIP付费制度,IP全产业链运作而获取盈利,这种商业模式为作者们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生存空间。

3、网文行业商业模式

随着签约作者、用户年轻化成为新常态,多元题材的优质网文作品不断涌现,网文正迈入了IP粉丝文化时代,网络文学行业变现方式日渐丰富。以影视制作、游戏改编、广告收入为代表的多元化业务组合逐渐成为大型网络文学平台的常规变现手段,并在企业营收中所占的比重显著提高,为行业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其中,通过免费作品吸引用户进行广告变现的商业模式尤其受到重视。阅文集团、爱奇艺(文学)等平台均在2019年陆续推出正版免费作品,通过形成会员、广告、版权等多种业务协同的复合型商业模式,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

通过政策调整和行业自律,网络文学行业进一步促进产业升级。政策指导下网站加强机制建设,理顺产业与文学和社会的关系;同时,拓展产业领域,延伸产业链条,在内容优化、IP开发、产业转移和融合等方面加大力度,最大化提升网络文学的社会价值和经济效益。

阅文事件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1、阅文集团与签约作者的法律关系

在被曝光的阅文新合同中,阅文集团与签约作者的关系解释为“聘请”,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此种聘请可以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在此前提下,签约作者可以视为是阅文集团员工,其创作出来的作品应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4]的规定被视为职务作品,且在职务作品中,签约作者作为员工只享有署名权,阅文集团享有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包括享有作品财产权利,该权利可以为阅文带来巨大经济利益。但此法律关系下,阅文集团则必须按照《劳动法》规定为签约作者缴纳社保。但实际上,与阅文集团签约的作者成千上万,若为每位签约作者购买五险一金,阅文集团或将无法承受如此巨额人力成本。

若阅文集团否认与签约作者形成劳动关系,则双方应为怎样的法律关系呢?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委托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归签约作者。此时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即: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

2、阅文集团与签约作者的合同效力

阅文集团和签约作者均属于合同法中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的合同是平等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效力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四条相关规定进行判断。若双方订立合同时,对合同的性质、目的、后果存在重大误解,或将造成合同一方利益造损害,则受损方有权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若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则受损方同样有权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

阅文集团相较签约的网文作者,其为具有丰富行业资源、雄厚资金实力的公司法人,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阅文新合同中关于签约作者的创作自由、著作权处分、利益分配等规定明显对阅文集团更为有利,除有失公平外,部分内容甚至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3、网文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若阅文集团与签约作者之间为委托关系,则双方可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对网文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约定。从阅文新合同中可见,阅文集团拟获得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所有著作权权利,以利于其后续进行投资影视、动漫改编及开发衍生作品,形成有影响力的大IP。现今,越来越多的网文平台与在与签约作者的合同中约定,网文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平台方。此次阅文事件中,网文平台被严重质疑涉嫌剥夺签约作者的著作权之人身权。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我国《著作权法》特别明确了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但未提及著作人身权是否可以转让。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认为著作人身权不可转,但是对于委托创作合同中能否约定作品著作人身权归属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约定委托作品的著作人身权归属,因为《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没有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约定的对象做出限制。另有观点认为:委托人和受托人不可以约定委托作品的著作人身权归属,因为《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只提及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根据体系解释原则,显然不能通过约定改变著作人身权归属。还有观点认为: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不可约定由委托人享有,其他著作人身权可以约定由委托人享有。

4、网文作品的维权及费用承担

若阅文集团与签约作者约定共同分享网文作品的著作权,则双方亦应对作品被侵权后,如何维权及费用承担。在阅文新合同中,阅文集团要求签约作者保证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不侵犯别人的权利,否则,一旦发生纠纷,阅文以及签约作者产生的损失应由签约作者承担。至于作品被他人侵权,应当由阅文集团负责启动维权程序并承担相关费用。鉴于当前知识产权判赔额度逐渐提升,签约作者应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好打击侵权所获收益的分享方式,全面维护好自己的利益。

和谐共生多赢发展

1、网文平台做大蛋糕

★ 充分尊重网文作者

对于一些领域来说,平台作为连接工具将社会资源整合起来,在一定阶段内更能推动网络文学行业发展。当平台跳出连接工具的身份,拥有自己的作者之后,就同步产生了对签约作者负责的义务。网文平台应该多为签约作者提供写作指导和交流机会,品牌宣传和出版也应同步跟上。网文平台依靠其培养体系为签约作者提供前期和后期的保障,为签约作者的创作留出更大的时间和空间,把网文平台打造阅读平台和优质内容提供平台。

网文平台可通过网文IP改影视剧、有声小说、出版书、游戏动漫、互动产品等提升IP的使用率,做到“一鱼多吃”,让平台不仅是阅读平台,更是提供优质内容的源头,不断提升平台收入并带动作者获利。

业内专家认为,有风波不可怕,出现分歧也很正常。双方应以此为契机,平衡好资方和作者之间利益,并理性面对、共同协商,探讨全行业的新模式、新生态,推出更多喜闻乐见的精品化、多样化的网文创作,让网文行业成为滋养文化发展的源头活水。

★ 积极打击盗版

根据艾瑞咨询中国网络文学盗版损失模型最新核算数据,2019年中国网络文学总体盗版损失规模为56.4亿元,同比下降3.3%,总体损失延续下降态势,但降速放缓;其中PC端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为17.1亿元,呈现较大幅度缩减,移动端盗版损失规模为39.3亿元,同比上升10.4%,呈现出明显的反弹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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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协网络文学中心副主任何弘指出,作者、平台、读者从根本上说是共生关系,需要建立良好的平衡,营造健康的生态,最终实现共赢。盗版才是平台、作者和读者的公敌,是当前制约网络文学产业发展的首要问题。积极打击盗版,平台和作者的收益才能得到保障,网络文学才能更好发展。从市场中走来,尊重原创、重视版权,成为多方共治的利益共同体,这是网络文学过去成长的法宝,也必然是网络文学走向未来的路径。

2、网文作者多出精品佳作

付费阅读平台最能与免费平台形成核心竞争优势无疑是作品的质量,良币驱逐劣币,才能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网文作者唯有推出精品佳作,才能使行业、平台、作者、读者各方均受益,这才是作者获得更多受益、平台做大做强的基石。

此外,网文作者可拓展对外授权渠道,从而增加平台和作者各方的收入,共渡难关。虽然传统的文化影视行业受疫情影响严重,且传统的文化影视行业亦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全行业化危为机仍需时日。是否能将网文作品原先传统的影视授权,拓展到火爆的短视频和直播领域,并吸引商品广告植入,深度挖掘网文作品的市场价值。

3、管理部门加强服务监管

为了更好规范网文行业秩序、既充分维护网文作者权益,又促进行业长远发展,管理部门应加强政策研究、行业指导和服务监管。可参考旅游、住建等管理部门,引导制定网文行业的示范合同文本,避免平台方滥用信息、资源、资金、交易地位等优势设定“霸王条款”,侵害网文作者合法权益、阻碍行业充分竞争和有序发展。




[1] http://www.xinhuanet.com/tech/2020-04/23/c_1125896421.htm

[2] http://www.bigdata-research.cn/content/202001/1065.html

[3]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5057577061400195&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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