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李克强总理在记者会上提到,“西部有个城市,按照当地的规范,设置了3.6万个流动商贩的摊位,结果一夜之间有10万人就业。”
总理此番话一石激起千层浪,“地摊经济”瞬间成为热议话题。地摊经济真能逆袭回归?本期《春雷时评》将展开讨论,权作抛砖引玉。
一、关于地摊经济
(一)地摊经济是什么东东
地摊经济是指通过摆地摊获得收入来源而形成的一种经济形式。它是城市的一种边缘经济,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里,因其对城市交通、风貌有不利影响而备受诟病。尽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加强监管严厉执法,但地摊经济从未完全消失,仍星星点点散落在街头巷尾。
(二)坊间对地摊经济的态度
二、地摊经济相关法律分析
地摊经济曾被各城市作为反面事物消除打击,甚至有人对“地摊”这个词都有刻板印象,如:认为品质低劣价格便宜的东西是“地摊货”,甚至认为“摆地摊”有失身份丢面子。直至今日,在国家发出对地摊经济的积极评价时,许多人依然将此作为调侃并衍生出许多谈资。如何理性对待地摊经济,以下将从管理者、经营者、消费者三个维度阐述。
(一)管理者角度
1. 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地摊经济于今年5月底成为热点,各省市纷纷发声要搞好地摊经济,并为此制定许多文件加以规范。在鼓励地摊经济发展的城市中,主要有两种流派:一种是直接出台新的措施,明确为地摊经济保驾护航,如成都市、陕西省,《陕西省促进市场消费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若干措施》之第18条规定的:“疫情期间,城市管理坚持柔性执法,在不影响人行通道、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允许城区临街店铺出店经营,允许大型商场适度占道促销,允许在居民居住集中区开辟临时摊点摊区,允许流动商贩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占道经营。”另一种如上海市,通过开办夜生活节等活动拉动地摊经济,并在文件中体现对地摊经济鼓励的模式。但两种流派均没有上升到地方性立法的高度,只是以“通知”及“措施”等形式,其法律效力十分有限。可以确认的是,各地政府必须要有一套非常细化的管理方法才能应对,这在目前来看仍是不足的。
2. 固有思维中的身份对立
一时难以消除执法主体在过去对地摊行为的抵触和反感和摊贩对执法主体的畏惧和不配合。如今要搞活地摊经济,最重要的就是要基层执法人员进行大力配合。在人们记忆中“追着小贩跑”的城管,虽然正逐步改进执法方式,但要扭转城管与摊贩的对立仍需极大努力。
(二)经营者角度
1. 摊贩身份问题在法律上较为模糊
摊贩的身份毫无疑问是自然人而非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下称《个体工商户条例》)都规定了自然人若要从事工商业经营须经依法登记才可成为个体工商户。该条例第八条规定:“登记事项包括经营场所”,第三十条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笔者查询了《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其中并无对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有何具体管理办法。总之,在立法方面,不仅缺少位阶较高的法律规定,甚至在地方法规方面都未为摆摊经营者设定一个具体的法律身份,仅有部分文件对摆摊经营的行为作出否定或肯定的评价。
2. 经营场地的选择与管理者预先设定之间的矛盾
在实践中,管理者更倾向于提前划定好容许设置地摊的区域和时间,但这一设定往往与经营者诉求有一些冲突。例如,三四线城市的经营者希望于17点至22点在居民区进行摆摊营业,但这一时段为晚高峰交通拥堵时段,管理者的设定是否会忽视经营者的诉求,而是按照方便管理的原则径直安排?另外,摊位的安排是否能做到公平公正,摊位安排的权力应下放到哪一级?在这一环节是否又会出现权力寻租的负面影响?是否应当设立相应的监督渠道?这都是需要一步步去落实的问题。
3. 关于与原单位的关系处理
绝大部分地摊经营者是将其作为副业的,需要平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更需要明晰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的职业要求。公务员利用下班时间摆摊,原则上不构成违反党的纪律。因为对公务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进行界定时必须保持谦抑性,其实施的行为应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列举的五种情形的危害性具有实质相当性,而不宜把一些日常经济行为简单等同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但若因为经营地摊却耽误了本职工作,便得不偿失了。
4. 关于债务承担方面的问题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与有限公司的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不同,若经营者成功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那么经营者整个家庭都可能会有承担债务的风险,这是经营者在作出各项商业决定之前需要考虑到的。眼下摆摊经济热潮迭起,各路人马纷涌而至,但投资者也要保持头脑清醒,避免冒进带来债务危机。
(三)消费者角度
三、春雷建议
(一)加快立法,依法管理。
1. 先行试点
从国家层面可先在部分省市自治区试点,在省市层面可选取部分地区先行试点。实践出真知,先进行小规模试点运行才能发现问题,从而防范扩大推行时遭遇的问题。
2. 以点带面
通过先行试点,再逐渐扩大试点范围,通过由小至大、由分散至联结的方法,稳中有进的发展。
3. 正式立法
可分三个阶段逐步规范,地摊经济当下处于萌芽期,可先制定试行办法,通过不断实践再进行修正,最终上升到地方性立法或行政法规。
① 细化个体工商户的分类,将地摊经营者纳入个体工商户的范畴,明确其市场地位,进行统一管理。进入地摊市场的经营者须做到有证经营,厘清身份的同时可以明确经营者的权利义务,既利于摊贩规范经营,又便于执法机关管理和消费者维权。
② 在地方性立法或行政法规中,对城市管理人员的执法方式方法做出规定,既便于执法者依法办事,又便于人民群众监督,谨防权力滥用。
(二)转型升级,突出特色。
在发展地摊经济时需要保持城市特色,避免“千城一面”。例如沿海城市可考虑开办饮食方面的夜宵节,在消费水平较高的区域可以开办花卉、艺术品等夜市。上海等特大型城市可以借鉴日本的Farmer's Market at UNU,将大学校园或公园利用起来,既可减少对路政交通的干扰,又可吸引到大批有购买力的客源。例如上海6月举办的夜生活节,既再次打响了上海作为“不夜城”的品牌,又是一次对地摊经济在特大城市如何发展的尝试。
(三)加强服务,切实解决困难。
这是对执法队伍的要求,前几日新闻中的“城管打电话叫小贩回来摆摊”就是对双方对立形象的一种突破,执法者从“追究责任的人”转变为“提供服务的人”,这也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一部分,符合以人为本的内核。通过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提高执法者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设立摆摊集中点应经过市政部门的实地探看,摸清不同区、不同街道的人流量变化及车流量变化,注意到客流量与道路畅通的平衡、摊贩营利与居民正常生活的平衡,尤其是要注意垃圾的处理,避免给清洁人员带来更大的工作量。在地摊市场的位置选择上也要避免和商场发生冲突,争抢客户,在时间上要严格进行控制,防止地摊经营蔓延失控,造成对其他经济实体不合理冲击。
(四)正确引导,避免一哄而上。
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需要正确的舆论引导。不论是城市还是个人,在面对地摊经济热潮时,一定要理性分析,将自身具体情况与地摊经济运营模式紧密结合,再决定是否实施、如何实施。而非一哄而上,只图眼前热闹。经济的复苏和美好生活的重建不仅需要人们的热情,更需要长期的理性规划,以及时光的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