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南京市公安局发消息称,于近日破获一起与航班延误险有关的保险诈骗案。此消息一出,旋即在网上发酵并引起热议。
据媒体报道,犯罪嫌疑人李某自2015年起,通过选择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并研判其当日是否会遭遇极端天气,随后再利用本人及多名亲友的身份信息购买该航班机票及航班延误险,并视情况退票、向保险公司理赔。五年来,李某利用前述方式,实施了近900次的航班延误险理赔并获得三百余万元赔偿金。
一、各方观点众说纷纭
二、春雷解案
★ 航班延误险
航班延误险是指投保人(乘客)根据航班延误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当合同约定的航班延误情况发生时,保险人(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航班延误险的理赔一般建立在实际乘机的基础上,若因天气等原因导致航班延误,投保人方可据此理赔。
据《民航总局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2004年颁布)的有关规定,航班延误4小时以上,航空公司应制定对旅客的补偿方案。目前国内的航班延误险一般是在延误4小时以上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每人300元。
我国航班延误险推行相对较晚。2012年,春秋航空公司联合大众保险推出首个航空公司官网直销的航班延误保险。旅客在该司网站订票时,可自主选购航班延误补偿保险,费用为20元一份。只要旅客实际乘坐原延误航班,且非旅客自身导致航班延误达3小时,则可获得200元赔偿,最高可获赔400元。
目前各大机票预订网站几乎均可购买航班延误险,每份保费为40元左右,各家保险公司赔付标准各有不同,金额在400到2000不等。若延误时间长,赔付费用甚至可以高达7000-8000余元。太平洋财险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司按航班每延误4小时及以上赔付400元,最多可赔付5次。
★ 保险诈骗罪
1.罪名定义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2.构成要件
◇ 主体要件:系特殊主体,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构成。
◇ 主观要件: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本罪的对象是保险金。
◇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下述五种情形:
3.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②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4.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李某或构成保险诈骗罪
据上文所列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李某罪与非罪的争议焦点或将在于:李某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保险金的故意,是否实施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若经办案机关查证属实,李某存在使用虚假证明材料或虚构事实编造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非法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则李某将构成保险诈骗罪。
1.职业打假人维权未获支持
2017年4月,职业打假人刘某协同曾某(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工作人员)在北京宏丰聚公司购买了60瓶飞天茅台,货款合计6万元。2017年4月25日,在公证员的见证下,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刘某购买的茅台酒进行了鉴定,出具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表》5份,鉴定结论为“不是我公司生产(包装)”。随后,刘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宏丰聚公司,要求宏丰聚公司返还茅台酒购物款6万元,并赔偿60万元,合计66万元。
2.南京江宁汤某保险诈骗案
2020年04月06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的汤某涉嫌保险诈骗案,与本案如出一辙。2015年汤某通过非法渠道,在网上购入4000多人的身份信息用于理财投资。2019年10月起,汤某利用之前非法所得的他人的身份信息,疯狂购买机票和延误险。从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汤某共计获赔707笔延误险,共获利113120元。目前汤某因涉嫌保险诈骗已被江宁公安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3.许霆盗窃罪案
2006年4月21日晚,许霆在ATM取款机取款。在取出1000元后,他发现银行卡账户只被扣了1元,随后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他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2006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最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2017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霆随后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于2008年1月9日做出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8年3月,广州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判决: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许霆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08年5月,广东高院做出刑事裁定,驳回许霆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核准。2008年8月,最高院经复核后作出刑事裁定书,维持一审以盗窃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刑事裁定。
三、春雷建议
★ 司法公开与保密
司法公开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在信息化时代,人民群众对政务信息公开的需求愈发高涨。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前提下,政法机关亦尽量满足社会大众对司法公开的要求。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办案时,一定要严格依法办案,用公开促进公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充分让公权利运行在阳光下,在人民群众心中树立起司法权威。
★ 完善投保理赔机制
★ 积极处理舆情事件
★ 吃瓜群众理性围观
李某案件引发较大争议,多数民众或出于消费者同理心而站在李某一边,认为航空公司、保险公司的制度缺陷不应由李某来承担责任。南京警方出于办案要求,现阶段还不能公布案件细节。作为旁观者在未掌握案情前发表看法时,应保持冷静和理智,避免过度情绪化。
法律植根于我们的生活,服务于我们的生活,从头到尾都该带着烟火气。我国民法典诞生后如何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要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要牢记法律精神,保持对法律的尊重,对法律的相信,对法律的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