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下称:房山法院)的一起离婚判决,刚一做出即引发热议并窜上热搜,尤其是“男方应给予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的判决,更是在网络上持续发酵。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法律人士纷纷为该案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规,突破原《婚姻法》家务劳动补偿仅限于“夫妻财产约定制”而点赞;但网友们尤其是女性网友却愤愤不平,妻子全职照顾家庭五年,仅获补偿五万元,月均833元,尚不及钟点工收费的十分之一,太过贬低家务劳动的价值了,云云。
陈先生与王女士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起渐生矛盾,并于当年7月分居至今,儿子随母生活。2019年,陈先生向房山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2020年,陈先生再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2020年10月,陈先生第三次起诉,要求判决离婚,儿子归其抚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王女士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即便离婚分割财产,陈先生应对其全职照顾孩子、料理家务做出赔偿,即赔偿其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先生曾多次起诉离婚,且双方分居已满二年,虽王女士不同意离婚,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
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因其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故王女士要求陈先生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陈先生应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据悉,王女士不服该一审判决,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夫妻间家务劳动补偿
夫妻间的劳务补偿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承担照顾子女、老人等家务较多者,可以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40条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该条虽然明确指出了一方承担过多家务可以请求补偿,但是该条的适用基本属于“沉睡”状态,究其原因是该条适用前提是:夫妻书面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各自所有,而现实生活中很少有夫妻签订这种财产协议。
《民法典》促进了家务劳动补偿的“苏醒”,《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删除了夫妻双方签订财产各自所有的限制性条件,满足了社会生活的实际需求,使法律更为人性化。
2、夫妻间家务劳动补偿的条件
很多人看到上述案件后,会误以为全职照顾家庭是获得家务劳动补偿的必备条件。但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对于承担家庭劳动并不要求“全职”,只需要“负担较多义务”,即:
3、夫妻间家务劳动补偿的标准
家务劳动是家庭成员为了维系家庭运转和幸福而做的劳动,既具有精神价值也具有经济价值。有人云婚姻就像共同合伙,夫妻双方共同投资、共享收益,美满婚姻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和经营。家务劳动需要付出精力成本和机会成本,是对婚姻的一种投资。[1]这也体现了婚姻中的经济性特点,但这种“出资”却没办法评估其具体金额。
对于家务劳动补偿的标准,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家务劳动补偿的具体数额一般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裁判,一般会考虑以下因素: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久;对方的经济情况与工作收入;一方负担家务的数量与质量等;当地的生活水平,等等。
1.德国的家务劳动补偿
德国《民法典》第1360条规定:夫妻各自都应该照顾家庭,可以通过财产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做家务的方式。家务处理交给夫妻一方的,该方一般以处理家务实现他照顾家庭的责任。第1570条规定:离婚的夫妻一方,如果因为照料子女而不能进行再就业的,那么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向另一方请求抚养。[2]从前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德国家务劳动补偿更广泛,可以在不能工作时请求对方抚养,而不仅仅是离婚时要求给予一次性补偿。
2、瑞士的家务劳动补偿
瑞士《民法典·亲属编》第164条规定,“(一)料理家庭、照顾子女或协助对方从事其职业或行业的夫妻一方,可以定期从对方获得合理数额的的财产。(二)在确定个人能够自由使用财产的数量时,必须考虑他的个人收入和他为家庭、事业及未来所做的贡献”。第165条规定,“如果夫妻中的一人为了另一人的事业付出了很多,那么这个人就可以要求对方对其进行补偿[3]”。瑞士的家务补偿可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时候实施,更好维护了承担家务更多一方在婚内的经济利益。
2、美国的家务劳动补偿
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7条规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不考虑婚姻过错,而仅在考虑以下因素对财产所占的比例:(1)每一方对婚姻财产的获得所作的贡献,包括一方作为家庭主妇所做的贡献⋯⋯。”
3、意大利的家务劳动补偿
意大利《民法典》第143条第3款规定,“夫妻双方根据各自的财产状况、工作能力或持家能力承担满足家庭需要的义务。”[4]
婚姻家庭问题一直颇受关注,尤其是婚姻家庭财产及男女权利问题更是关注的热点焦点。《民法典》的颁行更加突出了公平价值,包括夫妻间权益的公平性,但仍需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
[1] 冉启玉.成本与收益:夫妻家务劳动价值的法经济学分析[J].北方论丛,2009(5).
[2] 德国民法典[M].杜景林,卢谌,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 中国法学婚姻法学研究会.外国婚姻家庭法汇编[C].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4] 意大利民法典[M].费安玲,丁玫,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