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之海外行动》(下称:《海外行动》)刚刚追完,意犹未尽。豆瓣等平台给该剧打出了不俗的评分,源于一个词:真实。该剧根据中国公安刑警在海外与当地警方开展执法合作的典型案例改编,讲述以高笑天为代表的刑警组成的海外行动专案组(下称:行动组),开展多国执法合作,与境外各方犯罪势力斗智斗勇,最终破获多起跨境案件的故事。
本文就剧中涉及的部分法律知识展开介绍。
一、共同犯罪案件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可先行起诉审理。
(一)剧情回顾
剧中作为廖启东犯罪集团核心成员之一的宋成功出逃海外,尽管给廖启东案的诉讼程序带来一定障碍,但对廖启东的刑事诉讼程序仍正常推进。
(二)春雷分析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八条[1],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诉应当受理。同时,作为廖启东案重要证人,宋成功可先以证人身份参与廖启东案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和法院可对宋成功所犯罪刑另案提起公诉和审判。
二、廖启东涉嫌犯下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什么?
(一)剧情回顾
剧中廖启东被控的主要罪名之一就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随着最近几年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如火如荼的展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一罪名出现频率明显提高。那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特征是什么?该罪名适用对象是什么?组织者和领导者是否承担成员犯下的所有罪名?
(二)春雷分析
☞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下称:《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①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特征);
②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待该组织的活动(经济特征);
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行为特征);
④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非法控制特征)。
剧中以廖启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十数年来犯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多种罪刑。该组织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且廖启东等人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无不妥。
☞ 该罪名不一定适用于犯罪组织全部成员
就廖启东犯罪集团中的弗兰克、施雅楠而言,尽管剧情结束时并未详细说明,但可以合理推测二人不会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可能被指控行贿罪、洗钱罪等罪名。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以下人员不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处理:
①主观上没有加入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
②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
③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上述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体犯罪处理。
☞ 廖启东是否会承担组织成员犯下的所有罪名
剧中廖启东作为犯罪集团组织者和领导者,将会对于犯罪集团犯下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罪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不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而是组织领导者所组织、发动、指挥的全部罪行。组织者、领导者对于具体犯罪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根据其在该起犯罪中的具体地位、作用来确定。换言之,不能认为组织者、领导者在任何具体犯罪中都是主犯。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根据其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罚。
三、境外电信诈骗犯罪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一)剧情回顾
剧中台湾籍诈骗分子企图在我国境外(F国)组织实施电信诈骗活动以达到逃脱我国刑法规制的目的。在知道自己穷途末路难逃法网时,又因为台湾司法机关对电信诈骗犯罪量刑更低,而寄希望于回到台湾接受审理。但是在行动组努力下,诈骗分子上述企图未能实现,最终受到大陆法律的制裁。
(二)春雷分析
刑法管辖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
①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②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③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④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一般而言,刑法的基本适用原则是属地管辖。即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问其国籍,都有进行规制以维护本国法秩序的权力。《刑法》第六条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对属地管辖原则的规定。属地管辖原则以国家主权和国家刑罚权为根据,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尊严与秩序,有利于刑罚效果的实现、诉讼程序的进行。
采取属地管辖原则要求对犯罪地加以确定,即以什么因素为标准确定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对我国刑法采取了遍在说(注:即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都是犯罪地,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适用本国刑法)。《刑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据此,行为与结果均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我国刑法;仅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或仅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包括前述中间地),也适用我国刑法。剧中台湾籍电信诈骗分子在F国实施针对大陆公民的电信诈骗犯罪行为,属于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就打击境外犯罪而言,在实体法层面适用我国刑法并不存在太大法律问题,更大的难题在于如何在域外执法的程序法层面。
四、域外执法的正确打开方式--刑事司法协助
(一)剧情回顾
以行动组在F国与当地警方合作对海外电信诈骗集团进行打击为例,由于当地的法律有别于国内,为侦破、抓捕海外电信诈骗集团带来了很多意想不到的难题。第一次对海外电信诈骗集团窝点进行搜查时,就因为搜查令迟迟没有签发,导致犯罪分子得以脱身。第二次抓捕行动再次受制于搜查令,不仅是剧中角色深感无奈,连追剧的观众也难以接受。在行动组和F国当地警方对电信诈骗窝点实施搜查时,行动组没有佩戴武器,且当地警方在行动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春雷分析
《海外行动》较为客观地展现了现实中的域外执法,并不像大部分影视剧表现的那么“热血”。该剧多次借助剧中角色对话阐明行动组在境外没有执法权。具体而言,与在国内执法不同,不能携带武器,不能穿中国警服,只能在当地警方“带领”下开展执法活动,等等。用“带着镣铐跳舞”来形容工作组的域外执法并不为过。
某些影视剧里主角在他国“上天入地”,如入无人之境,擅自展开侦查甚至抓捕等执法行动,上演“孤胆英雄”的戏码。事实上。如果没有所在国有权机关授权许可,擅自进行执法行动不仅违反他国国内法,也违反国际法,极有可能引发国家之间的外交冲突。
域外执法主要涉及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问题,也就是刑事诉讼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理论普遍承认“属地主义”原则,即一国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及于该国的全部领域之内,对于在本国领土、领空和领水内发生的一切刑事案件,本国司法机关均享有司法管辖权,有权依照本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追诉、审判和执行刑罚。同时,根据国际准则和惯例,一国的航空器、航天器、船舶、舰只等无论驶向何处或停驻在何国领域之内,均视为一国领土的延伸,该航空器、航天器、船舶、舰只等的所属国对发生在航空器、船舶或舰只之内的刑事案件均有司法管辖权。
正是基于上述原则,行动组在他国境内是没有执法权的。但是,这不意味着行动组对发生在境外的侵害中国公民权益的犯罪行为束手无策。对于发生在境外的犯罪活动的域外执法行动可以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进行。若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参加了有关国际公约,或者订立有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我国可向有关国家寻求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外国司法机关对逃离我国领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执行逮捕、调查取证或将其引渡回我国,也包括代为送达文书、委托进行鉴定、勘验、检查、搜查和扣押等。刑事司法协助制度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刑事诉讼法在空间效力方面的局限性。
当然,若他国根据双方均参加的国际公约或缔结的双边协定向我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我国司法机关也有义务协助有关国家进行特定的司法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根据该规定,他国向我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的前提条件是:有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适用该条约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无相应条约规定的,按照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是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这里的司法机关是广义的,包括法院和检察机关。我国于1984年加入国际刑警组织,我国公安机关与外国警察机关的协作通常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进行。司法部司法协助局作为我国对外进行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负责对外联系[3]。
鉴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在不同国家开展域外执法的难度也各不相同。以追逃工作为例,到东南亚国家追逃,最主要的就是发现线索,而到美加澳新等国追逃,则要提供更为完整的证据链[4]。
如果说《海外行动》中展现的域外执法是“常规方式”,那么电影《湄公河行动》及现实中的“10·5中国船员金三角遇害事件”(即湄公河惨案,下称:“10.5案”)中中国公安机关的域外执法可谓“升级方式”。
“10·5案”与以往侦办的案件有非常大的不同,这是一起犯罪分子密谋策划于境外、组织实施于境外、犯罪后又逃匿藏身于境外、涉案人员主要是外国籍人员的案件;专案组的侦查、调查、取证、抓捕等工作主要在境外开展[5]。
中国自案件发生起就主张我国对“10·5案”拥有管辖权。一方面,案发时两艘船只都挂有中国国旗,且“华平号”于2006年5月22日在中国思茅海事局登记并取得中国籍,另一艘船“玉兴8号”虽然已注销了中国籍,但截止案发时该船未在他国登记注册,并没有证据证明该船具有缅甸籍。此外,该船于2011年1月31日被我国公民购买,案发时悬挂中国国旗,包括船长在内的所有船员均为中国籍,因而按照国际惯例“玉兴8号”也应被认定为中国船只。依照属地管辖权原则,我国有权对“10·5案”行使管辖权;另一方面,被害的13名船员皆被证实为中国国籍,该案件所侵害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6]。
在“10·5案”侦办过程中,中国派出以时任公安部禁毒局局长刘跃进为组长的专案组。专案组按照公安部党委的要求,坚持在中老缅泰四国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机制框架下开展工作,得到了三个国家警方及相关执法部门的配合和支持,特别是老挝警方、军方在情报收集、固定证据、审讯已抓获的糯康武装贩毒集团的成员和抓捕涉案人员等方面给予了中国专案组很大的支持。正是由于建立了中老缅泰四国湄公河流域安全执法合作机制,才能最终查明“10·5案”真相,抓获长期在湄公河流域从事制贩毒品、绑架杀人、抢劫商旅等犯罪活动的糯康武装贩毒集团的骨干成员,也正是通过这个执法合作机制,中老警方才能联手在老挝抓获首犯糯康。电影《湄公河行动》中工作组在“金三角”执行抓捕任务,看似与前文介绍的域外执法常规方式相悖,但剧中也介绍了工作组取得了四国联合调查组的授权以及“金三角”属于几国交界的“三不管”地带这一背景,总体而言,还算是合理的艺术表现。
2011年10月31日,在中国推动下,中老缅泰四国在北京举行四国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会议,会议通过了《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会议纪要》,发布了《关于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的联合声明》,建立了四国执法安全合作机制。该机制至今仍在发挥重要作用。中老缅泰各方采取联合巡逻和联合查缉相结合的方式,联合巡逻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湄公河流域涉恐、走私、偷渡、贩毒、贩枪、拐卖人口等跨境违法犯罪活动。截至2021年2月,中老缅泰湄公河已开展100次联合巡逻执法活动。
五、“红色通缉令”是什么?
(一)剧情回顾
剧中行动组在对外国人弗兰克进行劝返时提及“将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起‘红色通缉令’”,弗兰克听闻后脸色大变。那红色通缉令究竟有多牛?
(二)春雷分析
国际刑警组织的执法合作通常是以“国际通报”这一渠道进行的。国际刑警组织的通报按颜色分为八种,即红色通报,为寻找、逮捕和引渡逃犯而签发;黄色通报,为要求寻找失踪者(经常是未成年人)和识别无自我认知能力者而签发;蓝色通报,为请求收集与犯罪有关的人员身份、位置及行为活动等信息而签发;黑色通报,为寻求辨认的不明尸体信息而签发;绿色通报,为提供犯罪分子可能在其他国家实施同类犯罪的警示和情报而签发;橙色通报,为警示某事件、某人、某目标或某过程,表示公共安全面临严重和紧急威胁而签发;紫色通报,为重大或特殊案件的作案手法、目标、装备和隐蔽手段等信息而签发;天蓝色通报,也称为国际刑警与联合国安理会特别通报,为用于通报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委员会制裁的组织和个人而签发[7]。其中,红色通报俗称“红色通缉令”。“红色通缉令”是所有通报中唯一可以对被通缉的人员进行拘捕并进行引渡的通报。
“红色通缉令”由经办国国际刑警中心局局长和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秘书长共同签发。它是应特定国家中心局的申请,针对需要逮捕并引渡的在逃犯作出的一种通报,具体又分为要求对逃犯进行起诉的红色通报和要求逃犯服刑的红色通报。逮捕证或者判决书是申请国在申请红色通报时须提交的必备文件。
“红色通缉令”让各成员国发出的逮捕令能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但其自身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对成员国没有强制缉拿要求,只是要求各国协助缉查,查与不查的决定权在各国自身。有的成员国认可红色通报作为临时性拘捕的有效依据,但也有国家拒绝认可。如果接到“红色通缉令”的国家认同它为临时拘捕国际证书时,会对被通缉的人实施临时拘捕。一般情况下,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国接到红色通报后,最先考虑的是缉拿该人是否符合本国的法律。另外,红色通报能否发挥效力,在某种程度上还依赖于两个国家的政治关系[8]。
六、引渡是什么?
(一)剧情回顾
《海外行动》多次出现引渡,比如对弗兰克、陈福生等的引渡。所谓引渡,是指一国将当时在其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有罪行或者判过刑的人,根据他国的请求,移送该国进行审判或者处罚的制度。
(二)春雷分析
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国际法上,各主权国家有权驱逐外国人,但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9]。
引渡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请求权的国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和犯罪发生地国,个人不能成为请求引渡的主体。引渡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根据主权不可分割原理,一国的主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任何国家的公民、内部行政单位或地方政府均无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也无权安排两国之间的引渡事宜。因此,引渡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包括提出请求的国家和被请求的国家。
②引渡的发生须以被请求引渡罪犯拘留在他国且犯有可引渡之罪为基本前提。剧中台湾籍电信诈骗分子就是在已经被F国认定为触犯该国刑法而被羁押的情况下被引渡至中国的。
③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最通行的办法是当事国双方订立双边或多边条约,为履行条约的义务而给予引渡,也有一些国家按照国内法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案情,以互惠为条件,或出于礼让和友好的考虑,把罪犯引渡给他国。
一般而言,引渡国家是以下三个国家:
①犯罪发生地国,这是基于国际法上的“领域管辖原则”,又称“属地原则”所进行的管辖。
②罪犯国籍国,这是基于国际法上的“国籍管辖原则”或“属人原则”进行的管辖(即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问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
③受害国,根据国家属地优越权的延伸原则,国家享有保护性管辖权。因此,尽管犯罪行为发生地不在本国,甚至罪犯也不属于本国人,但如果犯罪行为的后果波及于该国,该国就可以行使管辖权,因而有权请求引渡。前文提及的“10·5案”,发生地不在中国和罪犯不是中国人,但由于受害的是中国商船及其船员,所以最后中国提出的引渡申请得到通过,糯康最终在中国受审并被判处死刑。
七、多渠道治理电信诈骗
(一)剧情回顾
《海外行动》通过受害人钱晓燕、李教授等的受骗过程生动直观地向观众展示了电信诈骗的常见套路。剧中诈骗分子从“料农”处获取受害人的联系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社会关系甚至个人隐私等众多信息,进而精准实施诈骗行为。同时,诈骗分子利用从“卡农”处非法获取的银行卡将诈骗得来的资金转移至境外。
(二)春雷分析
造成电信诈骗案件频发的原因有很多方面。首先,电信管理环节存在伪基站、虚假来电显示、某些号段未执行实名制等问题。其次,银行管理环节存在虚假用户账号、未能及时识别异常账户和拦截资金不及时等问题。再次,发现难、立案难、管辖难、取证难、追赃难。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异地实施犯罪,被害人基本是外地人,当地群众举报犯罪的积极性不高;很多骗取数额在几十元、几百元等案值小的行为,根据立案标准难立案;多为跨地域甚至跨境犯罪,管辖存在争议和协调问题等;证据容易销毁,取证难,影响打击力度;作案时间短暂,赃款转移快、难追赃。最后,个人信息管理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从医疗、教育、银行、商业、物流、交通等几乎每个环节,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大量数据被不法分子利用。
有关部门可以从以上角度出发治理电信诈骗。具体而言,在电信监管方面,可以采取如下措施:第一,对改号软件的搭建平台实施有效的打击。第二,立法上将改号规定为非法行为,从原则上禁止任意修改主叫号码。第三,坚持推动互联互通业务,促使各个运营商之间积极协调沟通,及时弥补信息传输过程中存在的漏洞。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目前个人信息严重泄露是行骗成功的助推手。诈骗分子对被害人了如指掌,“精准行骗”。在徐玉玉案、清华老师被骗案等案件中,诈骗分子都准确获知被害人各种信息,甚至是刚办理助学金、刚卖房等细节。目前,大量的个人信息泄露并进入“黑市交易”,诈骗分子通过各种渠道获取行骗对象的信息——个人身份证、住址、交易记录、贷款、保险、看病记录、请保姆等,公民的一言一行都被各种数据标记,通过不法渠道成为交易商品,最后被诈骗分子所利用。“没有同时对个人信息进行严密保护的情况下,要充分考虑实名制信息可能泄露带来的负面危害。”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沈海平表示,个人的信息权利必须尽快由法律加以确认并且进行保护[10]。
八、我国对针对境外华人的犯罪有管辖权
(一)剧情回顾
行动组前往南美A国打击华人帮派针对华人的犯罪活动。高队长第一次找到帮派首领罗斌要求其停止违法活动,罗斌十分嚣张地表示“这里是南美洲”“你不能把我怎么样”。事实真如此吗?
(二)春雷分析
根据刑法的属人原则,罗斌等帮派成员是A国公民,不是中国公民。同时根据属地原则,罗斌等针对华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A国,不在中国境内。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司法机关只能对A国华人遭受的犯罪行为侵害束手无策,我国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刑法的保护原则,即保护A国华人(注:仍是中国公民)为由对罗斌等人主张刑事管辖权。
九、偷渡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应受法律保护
(一)剧情回顾
行动组两年后再次回到A国,要求A国当地警方调查华人人口失踪案,当地警方以“大部分失踪人口是偷渡客”“警力优先服务本地合法人口”等为借口推诿。
(二)春雷分析
如前文所述,对于刑事诉讼管辖权各国普遍奉行“属地主义”,对于在本国境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本国司法机关均享有司法管辖权。剧中A国警察局长借口“警力优先服务本地合法人口”对人口失踪案不予立案管辖,固然有剧情设置需要的因素在其中,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外警察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的差异。以美国为例,财政收入多的地方,公共服务就好,配置的警力就充足,治安也就更好。财政收入少的地方,往往警力不足,治安较差。
十、犯罪嫌疑人享有人权
(一)剧情回顾
剧中犯罪嫌疑人吴贺腿部受伤后因未及时得到妥善救治面临截肢,行动组要求当地警方尽最大努力保住吴贺大腿并从国内请来最好的医疗专家为吴贺实施手术。当地警察局长对此十分不解。
(二)春雷分析
行动组尽最大努力保住吴贺大腿,除了从吴贺处取得案件突破的目的之外,也体现了浓厚的人文关怀和执法机关的人权理念。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就早已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11],要求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做到二者兼顾,对公安机关的人权保障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剧中行动组的做法既很好践行了法律规定,也体现了人权和人文关怀的理念。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接收的案卷材料审查后,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立即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办案部门办理。
经审查,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
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诉应当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3] 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4版,第94页。
[4]“公安部境外‘猎狐’解密”,http://www.infzm.com/content/107220
[5]“四国联手执法机制助力擒湄公河惨案元凶”,https://world.huanqiu.com/article/9CaKrnJvnQP
[6]张业鹏,“‘10.5湄公河惨案’涉及的刑事管辖权问题探讨”,《法制博览》2019年第1期,第190-191页。
[7]熊安邦,“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的法律性质与效力”,《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第30-37页。
[8]https://baike.baidu.com/item/%E7%BA%A2%E8%89%B2%E9%80%9A%E6%8A%A5/17370599?fromtitle=%E7%BA%A2%E8%89%B2%E9%80%9A%E7%BC%89%E4%BB%A4&fromid=6133513&fr=aladdin
[9]https://baike.baidu.com/item/%E5%BC%95%E6%B8%A1/1033107?fr=aladdin
[10]关仕新,“对电信诈骗既需技术治理也要法律规制”,https://www.spp.gov.cn/llyj/201609/t20160922_167598.shtml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