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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虽好,可不要乱发——浅析微信表情的法律效力

目前每天有10.9亿用户在使用微信[1],微信表情因其轻松可爱、发送便捷而被广泛使用。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微信表情出现在判决书里,与严谨缜密的法律文字共同构成判决的一部分。譬如在王石与刘志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京0108民初46808号,(2020)京01民终1765号】的判决书中,便出现了点赞这个表情。或许有人会问:微信表情能做证据?!本期《春雷时评》就来聊聊微信表情的法律效力及错发微信表情的法律风险。

一、微信表情与民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有:民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当今社会,许多民事行为都通过网络洽谈、签约,微信沟通、邮件沟通、电子签名都已成为常态。微信表情作为微信聊天的内容,在某些情况下也会成为聊天当事人就某一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

二、微信表情类别与意思表示

(一)微信表情类别

微信表情可先分为微信自带表情和用户自行添加的表情两大类。其中微信自带表情如下图,包含面部表情、小企鹅表情、手部表情,及等等。

微信表情包

用户自行添加的表情则多种多样,大致可以分为含文字和无文字的表情。譬如左图即为含文字表情,右图即为无文字表情。含文字的表情因有文字释义,其含义较为明确易懂;不含文字的表情或因各人理解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认识。

(二)不同类别微信表情的意思表示

微信表情可根据意思传达的明确程度分为:意思表达、情感表达、兼而有之三种类型。意思表达譬如表达“好的”的意思,表达“不理解、为什么”的意思,红色的叉号❌表情则代表着“拒绝、抗拒”。情感表达是指像等这些情感意味非常明显,但一般不会用于表达意思表示的表情。兼而有之的类型在微信自带表情中占比最多,譬如(即竖大拇指表情)则表达赞扬或认可,譬如等带有“暗示”意味的表情则要结合前后文的语境进行具体分析。

1、意思表达的微信表情可以直接表示出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民法典》合同编第二章关于合同的订立部分,明确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微信表情有时也可起到表达承诺的作用。譬如在聊天记录中,当事人甲向乙发出要约,乙方回复表情,若甲乙双方都认可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那么这个表情很可能被法院认为是乙方对甲方提出的要约所作出的承诺。举一个典型的案例,在海宁市新时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余珊飞修理合同纠纷【案号:(2019)浙0481民初5772号】案中,法院查明:“经查,被告委托余齐明处理车辆修理等事宜,余齐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方曾要求原告使用原厂配件修理,虽然原告对此并未立即回复,但是在被告提出另一个要求后,原告并未提出异议,而是一并回复了一个“OK”表情,故可认定双方就使用原厂配件修理已达成合意。”但是,即便是有着明确表意含义的微信表情,也不可在脱离文字内容、微信记录是否受双方认可的条件下单独使用。譬如,同样是表情的使用,在张辉锋与闫浩、贾雪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20)皖1222民初3487号】中,贷款人张辉锋给借款人闫浩发微信,罗列了后者的借款明细。闫浩则回了一个表情符号。这一表情符号在张辉锋看来意味着认同,但闫浩称:“这个不是认可张辉锋的微信内容。”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认为:“张辉锋提交的微信记录,没有得到闫浩的明确认可,因而该微信内容不能作为后者尚欠张辉锋相应金额的依据。”

2、情感表达的微信表情也可以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2]规定:“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情感表达类表情虽难以像意思表达类表情准确传达出当事人的意愿,但一方在收到对方发来的告知信息后无论发出含有何种情感的表情,均可以认为对方的告知信息已经送达这一方。在深圳市至洲科技有限公司、陈乐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粤03民终35541号】中,面对出租方多次提醒、提出加租意愿,承租方既不表示继续承租,也不表示搬离案涉房产,只是回复了一个的表情符号。这一案例中,出租方提醒房租到期、提出加租意愿,相当于是发出一次新的要约;承租方发送表情进行回复,相当于已经确认收到出租方的要约;承租方收到这一要约后,在合理时限内未搬离案涉房产;故最终法院认定承租方同意按照加租后的标准继续承租,同时判决承租方承担租赁期满后相应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3、兼而有之的表情在作为证据使用时就有着更深的“套路”,必须结合语境才能分析出该表情的真实意义。下面提供一组案例进行对照,集中展现语境对表情解读的巨大作用:

A:在前文提及的王石与刘志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查明2018年11月25日,刘志明给王石发微信“王总最后一次通知你,为了止损,请你今明两天把屋里的东西搬走。如果你不搬我视为你不要。我就处理了”。王石对此回复了一个微信表情。法院认为刘志明的此次通知系通过微信向王石行使单方解除权,王石发出这个表情代表着对接到该通知并对通知内容予以认可。且此后双方再未就继续租赁关系有任何明确表示,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租赁合同于11月25日解除。由于涉诉商铺钥匙返还早于合同解除日,因此合同解除当日,即亦完成了涉诉商铺的返还。且王石亦对商铺内留存物品予以放弃。

B:在深圳道一影业集团有限公司、卢泓合同纠纷案中【案号:(2019)粤03民终24500号】,法院认为本案中卢泓于2018年4月24日向深圳市道一影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民发送其创作的歌词,已初步完成其合同义务,而田民表明其在路上后发送微信表情符号。4月25日,田民在微信聊天中向卢泓表示歌词还有许多不足,需重新创作等等。结合双方的前后聊天内容,一审法院认为该微信表情符号并非是对卢泓歌词的认可,而是属于礼貌性回复,不能作为卢泓交付的歌词符合诉争合同约定的依据。

同样的表情,为何在法院的视角里:案例A中表示的是认可,案例B就并不是认可了呢?原因在于两案中微信表情发出时的前后文不同。案例A中,出现之前,刘志明已经通过文字向王石清楚表明了自己的请求并设定了时限,王石不自行搬离货物即意味着对留存物品的放弃;之后王石在明知次日自己的留存物品会被处理的情况下,并未就刘志明的通知发表任何意见,仅回复了的表情符号。因此这一表情符号既表明王石已收到刘志明的通知,且属于王石对刘志明的通知作出的唯一回应。而在案例B中,结合判决书原文可知卢泓将歌词发给田民后,田民通过微信发送表情,并文字回复:“我回家好好拜读,现在在路上。”次日,田民在阅读歌词后向卢泓提出修改意见,并在4月26日提供补充意见。这一事件中,田民在4月25日发送表情后通过文字明确表达了“歌词尚未确定、还需阅看”的意思,4月26日又提出修改意见。结合前后文,法院认定这一表情并非是对卢泓歌词的认可,而是属于礼貌性回复的观点是非常合理的。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表情符号所指代的意义必须结合聊天记录的前后文或当事人的其他行为来进行认定。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胡凌在接受记者采访[3]时指出:随着即时通讯软件的普及,人们越来越多地用网络表情来表达自己的态度,网络表情也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法庭上作为证据。胡凌说:“就国内的大多数案件而言,网络表情通常只是作为辅助证据出现,并非占决定作用。”不过,鉴于表情符号含义的模糊性,如何解读、认定网络表情的含义,确实已经成为网络时代司法者面临的挑战。

三、使用微信表情的注意事项

(一)用于沟通

一方面,在使用微信或其他聊天软件沟通重要事件时,应尽量避免单独使用表情,而应以文字方式谨慎交流。如果习惯使用表情,为减少歧义或误解,给出以下三点小建议:

表情虽好,可不要乱发——浅析微信表情的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倘若角色转变,我们是收到微信表情的一方,又该注意什么呢?笔者认为,在聊天过程中收到对方微信表情后,若无法确定对方发出的表情究竟代表什么意志,应当及时用文字进行询问,或是阐述自己对这一表情的理解并征求对方的认可。相当于是对表情含义的一种“固定”,可以减少因双方理解出现偏差导致的后续麻烦。

(二)用作证据

根据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下称:《民诉证据规定(2019修订)》)第十四条[4]规定,可知微信表情应属于电子数据范畴。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7类因素综合判断。一般来说,聊天表情作为微信聊天记录的一部分,会在法庭上应法官要求出示。微信聊天记录的示证流程是:

表情虽好,可不要乱发——浅析微信表情的法律效力

以上操作看似非常简单,实则还有很多细节:在微信中一旦删除联系人,就会失去与该联系人的聊天记录[5];有时候软件自动清理缓存也会导致信息丢失;微信聊天记录必须是在原始载体上出示,一旦存有聊天记录的手机或电脑损坏或丢失,便要面对证据丢失的困境;仅有截屏无法直接证明真实性。《民诉证据规定(2019修订)》第九十四条[6]写明:“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可见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或公证处保全的证据,其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为了避免这类风险,当事人可以尽早对这些聊天记录进行公证。

换位思考,倘若己方是被举证的一方,要如何来对抗对方提供的微信表情证据呢?微信表情作为电子数据,具有易被复制、篡改的特点,其内容的真实性往往难以保障。所以,被举证的一方如果有异议,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法院一般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电子数据鉴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需要注意,电子数据鉴定的费用相对较多,且鉴定周期较长,或会因此拖长审理进度。

总而言之,表情符号虽然生动形象,能通过鲜活的方式表达我们的意思、使聊天气氛更加亲近自然,但用不好会弄巧成拙。一旦因此产生纠纷,维权的成本较高。所以在沟通重要话题时,请一定谨慎使用微信表情哟!




[1] 数据来自2021年1月19日“微信之夜”张小龙的发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 采访消息来自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93126360830354220&wfr=spider&for=pc。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

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5] 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由于腾讯公司无法提供用户的聊天数据,法院无法调取。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

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