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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起纷争,证据还真相——公司事务部之化险为夷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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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险为夷,出自唐·韩云卿《平蛮颂序》:“变氛沴为阳煦,化险阻为夷途。”化险为夷,形容使危险的情况变成平安。

案情简介

2016年春节刚过,某知名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A公司)的负责人张总一行便造访春雷所,称有件棘手的劳资纠纷案需鼎力相助。

A公司人事专员徐女士介绍称:A公司所属集团系家电行业翘楚,在全国有庞大销售网络。上海诸多大型商场、卖场均有A公司的销售门店,B公司系全国大型家电销售公司,与A公司已有多年合作。黄某系A公司派驻B公司某卖场(下称:C卖场)的销售员,2014年10月,B公司告知,黄某因违反C卖场服务规范被客户投诉,将勒令黄某退场。因时值销售旺季,A公司人手紧缺。经多次沟通,C卖场同意黄某于2015年春节后离场。2015年1月,黄某申请休假,A公司应允并发放其休假工资至3月。4月初,徐女士通知黄某速至D卖场上班,但黄某未到岗,A公司据此将黄某除名。

2015年5月,黄某向宝山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称: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其赔偿金18.2万元。庭审时,黄某坚称A公司擅自调换其岗位且未有效告知,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A公司人事专员作为代理人出庭,抗辩称:黄某因违反C卖场规定被强制离场,将其调至D卖场系合理的工作安排。黄某不服从公司管理属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理且合法。因黄某否认被勒令退场和收悉调岗通知,宝山劳动仲裁委支持黄某的全部请求。

收悉裁决书,A公司管理层认为:18万余元的赔偿款,对A公司虽不是大数字,但仲裁认定的事实错误,明明是黄某违反制度在先,为何还能得到赔偿?不遏制此风,公司将如何管理?

因时间紧迫,A公司先向宝山法院提起诉讼。因担心遭遇和仲裁相同的结果,故向春雷所求助。

春雷解案

看罢A公司资料,刘春雷律师分析道:

1、根据A公司与黄某签订的《劳动合同》,鉴于A公司所处行业和经营模式等特性,A公司可视经营情况调整销售人员的工作区域,且黄某有先被C卖场退场的情形,故A公司调整黄某的工作地点既不违法也不违约。

2、A公司已将调整工作点及逾期不到岗的后果告知黄某,仲裁时,或因A公司对此仅有口头抗辩而未举证,故抗辩意见未被采信。

3、该案诉讼能否扭转败绩,举证是关键。必须将A公司人事专员发送的电子邮件、微信聊天等记录,直接与黄某关联起来并公证固定。

王晓阳律师接受派案后,立马梳理案件材料。王律师发现,《劳动合同》记载有黄某的手机号码,且该号码可与黄某的QQ及微信关联起来。王律师旋即指导A公司人员做好公证准备,知悉黄某在浦东劳动仲裁委还有另一起案件后,王律师又匆匆赶去阅卷,并在庭审笔录中发现:黄某有自认A公司领导曾电话通知其到D卖场的陈述。

为进一步证明A公司调整黄某工作地点的合法性、合理性,王律师还前往B公司、C卖场、D卖场,了解A公司销售门店的情况、黄某被清场的原因,及黄某住所至两卖场的交通状况等。

宝山法院开庭时,黄某未出庭,其代理人仍坚持仲裁时的意见。因提前做足功课,王律师胸有成竹展示了证据:C卖场要求清退黄某的相关资料,A公司人事专员发送黄某邮件、微信的公证书,黄某在浦东仲裁案的庭审笔录等,但黄某代理人对该等证据均不予认可。

庭后,在刘律师的指导下,王律师撰写并提交指令黄某出庭接受问询并进行测谎的《申请书》及《代理词》。测谎程序虽未启动,但全部采纳春雷所的代理意见。2016年4月21日,宝山法院做出一审判决:A公司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合法,无需向黄某支付赔偿金。

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前,王律师发现黄某在法庭外徘徊却未参加庭审。庭审中,王律师再次申请指令黄某到庭接受问询并对其测谎。2016年11月20日,上海二中院做出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

春雷点评

01 关于企业自主用工权

自主用工权系指企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权自主招工用工,自主制定劳动管理制度。如今,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大大提高,若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简单粗糙,将面临巨大的挑战和风险。划定用人单位自主用工权的范围,建立规范用工制度,有利于提升用人单位管理水平、防范和减少劳动争议。

02 关于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系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微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电子证据在诉讼仲裁中能否被采信,取决于其存储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收集程序是否合法、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等因素。

03 关于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

尽管我国民诉法规定,绝大多数案件的当事人可委托代理人出庭。但若查明事实所需,法庭可要求知悉案件事实的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将这一原则细化为可操作的规则,形成了中国式的法庭“宣誓”制度。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需签署《保证书》,“保证向法庭如实陈述、提供有关情况。如有意作虚假陈述或作伪证,愿负法律责任”,以此警示和唤起当事人良心上的自觉,促进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04 关于测谎技术

测谎技术曾在美国犯罪侦察中广泛应用,我国第一台测谎仪于1991年通过公安部组织的专家鉴定。我国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一直对此持谨慎态度。测谎结论虽不能直接用作定案证据,但可与其他证据配合使用,对审判人员的自由心证产生影响。

注解: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