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们大家好,我是春雷所刘雾萍律师。
8月28日,最高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积极回应数据权属认定、数据产品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热点问题。本期春雷云法将重点解析其中四个案例,帮助大家了解数据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及裁判规则。
基本案情:某科技公司是甲APP的经营者,某文化公司是乙APP的经营者。2018至2019年月期间,乙APP上有5万余个短视频与甲APP的短视频一致,且有1.5万余个短视频中的注册用户昵称、用户头像与甲APP相同。鉴于此,科技公司遂诉至北京海淀区法院,请求确认某文化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4000万元。
裁判结果:北京海淀区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对案涉数据集合享有经营性利益,某文化公司未经许可获取并向公众提供相关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某文化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非中缝位置刊登声明,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某文化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知产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网络平台对其数据集合享有受法律保护的经营性权益,对于未经许可获取并向公众提供相关数据,实质性替代网络平台产品或者服务、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网络平台经营者或者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裁判肯定了数据资源在市场竞争中的财产属性,对规制数据抓取行为、维护互联网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2021年3月15日,黄某发现未经其允许被开通某信用账户,遂致电某信用公司客服。得知系其在2021年3月7日开通重庆公共交通乘车码,使用“先享后付”功能所致。2021年10月,黄某向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信用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因“先享后付”涉及第三方平台垫资,收集案涉个人信息系该类合同所必需;且在收集案涉个人信息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并符合最小必要原则,且不存在误导、强迫等情形。故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该判决确立了信用服务类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判断标准,应符合最小必要性原则,并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既保护了个人信息权益,又支持信用服务在便民场景中的合理应用,为数字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合理利用的平衡提供了司法指引。
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运营某英语学习网站及两款APP。2021年1月15日,科技公司未经罗某同意,通过收集罗某两个手机号码,为其创建英语学习网站的账号及密码,并向罗某手机发送多条相关信息。1月20日,为了解账号情况罗某登录案涉账号,但被求填写职业、学习目的、学龄阶段、英语水平等内容,否则无法继续登录,登录过程中无跳过、拒绝等选项,也无授权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的提示。鉴于此,罗某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删除个人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900元。
裁判结果:北京互联网法院判令某科技公司停止对罗某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删除罗某个人信息、并以书面形式向罗某赔礼道歉及赔偿维权费用2900元。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四中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判决警醒广大APP运营者要切实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严格遵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加强企业数据合规体系建设,确保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采集使用个人信息,避免触碰法律的红线。
案情简介:2020年,某传媒公司将游某等诉至重庆一中院,请求确认吃播平台上“浪胃仙”账号归其所有,判令游某等将账号及密码交付该司;判令游某等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618万元。
裁执结果:2022年6月,重庆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浪胃仙”账号归传媒公司所有,游某应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账号及密码交付传媒公司。传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高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因游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传媒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3月,重庆一中院做出执行裁定:清除“浪胃仙”账号中游某的实名认证信息,解除该账号原绑定手机号码并更换为传媒公司指定手机号码。执行裁定生效后,吃播平台营运公司协助传媒公司完成了对“浪胃仙”账号的登录密码、实名认证信息和注册手机号码的变更。
典型意义对于交付网络平台账号及密码的执行,执行法院应充分考虑网络平台账号特点,确认在交付账号及密码的同时,依法变更有关实名认证信息,并通知平台运营商协助执行完成账号转移。该案对于涉数据类执行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以上指导性案例启示我们,数据权益保护需平衡各方利益。各市场主体应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强化数据全流程合规治理,确保数据来源合法、隐私保护到位、流通和交易规范,有效维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合法权益,让全体人民更好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
本期春雷云法就聊到这里,感谢朋友们倾听!
春雷云法将持续解读新规动态,研析典型案例。如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留言咨询。咱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