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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云法】守护校园“舌尖上的安全” ——最高院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解读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春雷所党支部书记叶萍律师

近期,预制菜风波、校园餐安全引发热议,每一条热搜的背后都饱含着无数家庭的焦虑。近日,最高院发布了8件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这是国家司法层面向一切危害学生健康行为亮出利剑,为校园餐桌划下一道不可逾越的司法红线。

本期春雷云法将重点解读其中的四个案例,共同探讨如何用法律的力量,筑牢校园食品安全的防火墙。

案例1:侯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侯某与某小学签订供餐协议,2021年4月8日,侯某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在排骨汤中添加亚硝酸盐,导致56名小学生食用后出现头痛、呕吐等严重症状,被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经检测,排骨汤中亚硝酸盐含量超标近20倍!!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侯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且造成56人食物中毒的严重后果。尽管侯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但法院认为赔偿和谅解不能完全抵消其罪责的严重性,故最终依然判处侯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该案传递出两个至关重要信号:

第一,禁令如山,绝非儿戏。亚硝酸盐毒性强、发病快,国家早已明令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存储、使用亚硝酸盐。

第二,孩子们的健康,是无可妥协的底线。本案受害者是正在成长的小学生,群体性中毒事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法院用“后果特别严重”定性并顶格处理,展现了从严惩处危害校园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立场。

案例2:罗某销售伪劣食品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罗某系某大学食堂供应商。自2020年起,他以每公斤20元的价格购进鸭肉卷,并冒充每公斤40多元的“肥牛卷”,销售给学校食堂,共非法牟利超过12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以罗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该案戳中了食品安全中隐秘的“潜规则”。罗某的行为不是无心之失,而是一条完整的“制假售假”产业链。学生支付牛肉的价格,吃到的却是廉价的鸭肉。这不仅是经济上的欺诈,更是对学生群体信任的背叛。

案例3:某餐饮公司与某中学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9年,某中学与某餐饮公司签订五年的食堂外包合同。2020年10月,学生在午餐里竟然吃出纸巾;2021年3月,食堂被查出违规使用冻肉制品;之后食堂饭菜又频繁出现塑料异物等。2021年8月,学校向餐饮公司发出解约函并要求限期离场。餐饮公司以未达到合同约定解约条件,将学校告上法庭。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明确要求,承包方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餐饮公司多次出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且整改无效,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法院认定学校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驳回餐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学校是食堂安全第一责任人,选择承包商要谨慎,监管要硬气,要从源头上预防食品安全风险。

承包商而言,校园餐不仅要保障食品安全,还要规范内部管理,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确保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

家长通过家委会等合法途径理性发声,是推动问题解决的重要力量。

案例4:某食品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管局、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某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小学食堂例行抽检,在食堂留样的猪肉中检出了严禁使用的药物—氯霉素。对该批猪肉的供应商某食品公司立案调查后,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食品公司不服,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予以维持。食品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屠宰企业负有对猪肉进行质量检查的职责,氯霉素属于食用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食品公司存在失职,法院最终驳回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对监管部门而言,精准落实对食品生产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鼓励监管向前延伸。

食品生产者而言:合规经营,不能只盯着“必检项”清单做填空题,更要严守“禁止项”的法律底线做排除法。

最高院发布8件典型案例,宣示了校园食品安全没有灰色地带,法律必将以最严密的防线,守护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

本期春雷云法就聊到这里,感谢朋友们倾听!春雷云法将持续关注新规动态、解读最新典型案例,大家如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留言咨询。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