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春雷所谢宗宏律师助理。8月1日,最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并同步发布了6个典型案例。本期春雷云法将聚焦其中4起典型案例,帮大家了解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新规定。
【案情简介】某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刘某,刘某雇用的张某在工作时高空坠落致八级伤残。后,张某提起索赔,某建筑公司以“无劳动关系”为由拒赔。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转承包建设工程的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被认定工伤后,承包人负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最终判令某建筑公司全额支付刘某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条关联】《解释二》第一条:“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王某同时被两家关联公司交叉用工,与两家公司均未签合同、未缴社保。王某请求确认与其中某数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追索欠薪。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可根据劳动者主张并结合案情认定劳动关系,遂综合用工管理、工资支付等因素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关联】《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案情简介】郑某曾任某医药公司生产运营部首席技术官,掌握两款药物化学成分等保密信息。离职时双方约定24个月竞业限制期。郑某跳槽至某生物公司后,某医药公司主张其违反竞业限制并索赔710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郑某仅接触过某医药公司两款药物的保密信息,其负有的不竞争义务应当限于该两款药物,郑某入职的生物公司不属于与某医药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最终判决驳回某医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关联】《解释二》第十三条:“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朱某入职某保安公司,并与该司约定“自愿放弃社保、费用以补助形式发放”。后朱某以该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判令某保安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法条关联】《解释二》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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