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春雷所的律师助理谢宗宏。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及各方权益保障问题也日益凸显。近日,最高法公布了4起新就业形态下各方权益保障的典型案例。本期春雷云法将聚焦其中的2起典型案例,帮助大家了解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受到损害和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则。
案情简介:外卖骑手冯某在进入某小区配送时,因物业公司的电动门操作不当受伤。后被认定为职业伤害,为此上海市社保中心核定冯某鉴定检测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某保险公司向冯某支付。此后,冯某又诉至法院,要求小区物业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等。
争议焦点:冯某获得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后,是否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裁判观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职业伤害保障与第三人侵权赔偿是不同的法律制度,职业伤害保障具有社会保险性质,而某物业公司的侵权责任,属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范畴,该两种制度的特点和功能不同。冯某已获得的职业伤害保障待遇赔偿项目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鉴定检测费,系其基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因职业伤害致残程度十级所获得的赔偿;冯某起诉向侵权人主张残疾赔偿金等,物业公司的侵权赔偿责任不因冯某已获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而减轻或者免除。
裁判结果:法院判定:物某业公司承担冯某损害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此案明确了“双赔并行”规则,残疾赔偿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属不同赔偿范畴,明确了职业伤害保障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关系,劳动者获得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后,有权请求第三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充分保障了劳动者在遭受职业伤害时的权益。
案情简介:某物流公司骑手张某在送餐途中与陈某发生碰撞,导致陈某受伤。物流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含“配送人员意外险及个人责任保险”,其中雇员名单中包含张某。后,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物流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送餐途中致陈某受伤,物流公司所投商业保险属责任保险的,陈某是否可在本案中一并向保险人主张赔付?
裁判观点:法院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认为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关于保险赔偿金不足部分的赔偿义务主体,因张某接受某物流公司劳动管理,且交通事故系张某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故物流公司应对保险赔偿金不足部分向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直接向陈某支付保险赔偿金,不足部分由物流公司承担。
典型意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相关商业保险属责任保险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在侵权责任纠纷中一并向保险人主张赔付。若请求赔偿条件已成就的,法院应当判令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时有效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以上典型案例为新就业形态下,为劳动者及各方主体维权提供了法律指引,这不仅有助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规范用工行为、降低法律风险。朋友们在工作或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时,一定要敢于善于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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