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春雷所胥艺美律师。
4月26日为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的主题是“知识产权和音乐:感受知识产权的节拍”。音乐是最触手可及的时光机,一首耳熟能详的歌,能瞬间把我们带回过往,重新体验当时的心境。
在京剧的行话里,将观众称为“座儿”,因为想听戏您必须得买票入座儿。可惜我从来没抢到过热门演唱会的门票,我平时非常喜欢看音乐剧,本来以为音乐剧抢票这个赛道会比演唱会抢票小众得多,没想到现在想给音乐剧花钱也越来越卷了。
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的案例7就是“抢票软件不正当竞争案”,下面我们就来聊聊该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是某知名票务网站及APP的运营方,业务覆盖演唱会、话剧、音乐剧、曲苑杂坛等多个领域——哇~都是我爱看的!
被告郑某研发了针对与原告APP的外挂软件并对外销售。该外挂软件能协助用户绕开原告设置的“先到先得”票务服务规则,抢购到在售门票。
原告认为郑某的行为,妨碍和干扰了其APP的正常运营,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郑某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承担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余万元。
郑某辩称与原告不存在竞争关系,其仅为涉案抢票软件的销售者并非研发者,其销售抢票软件的行为未造成原告票务收入减少,亦不会影响公共购票秩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争议焦点:被告行为是否属于市场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观点:北京东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被告行为属于市场竞争行为。
用户在原告平台购买演出门票,通常需要选定具体演出并填写购票人的姓名、收货地址、演出场次、座次等信息后提交订单信息,每次提交订单信息均依靠用户人工完成。被告运营的抢票服务,实质是由软件代替人工方式为用户抢购原告平台的演出门票。由于软件在短时间内可以重复提交订单,提高了信息提交速度,所以使用被告抢票软件的用户较其他用户而言,在同等条件下具有更高的抢购成功率。
被告提供抢票服务,以原告的经营活动和用户群体作为自身经营的基础资源,故被告行为属于市场竞争行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约束。
2、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一,被告行为增加了原告平台的运营成本。由于被告抢票软件介入,直接导致原告后台中出现大量人为正常操作无法实现的订单数量。使用抢票软件将导致平台访问流量异常增加、系统响应变缓,超出了原告平台负担的数据量。为此,原告需要使用更高算力的服务器予以应对,也需要定期对后台的异常流量进行清洗,势必增加原告的经营成本。
第二,被告行为导致原告平台的经营利益受损。一方面,从用户体验来看,由于抢票软件的介入,原告平台需采用更复杂的验证方式来排除机刷订单干扰,增加用户使用难度,损害用户的使用体验,导致用户粘性降低,丧失部分潜在用户。另一方面,从经营决策来看,平台流量数据是平台经营者做出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抢票软件的介入,将使原告无法准确识别是否为真实访问,继而无法准确判断访问数据的真假,不利原告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
第三,被告行为导致原告平台商誉受损。少数用户使用抢票软件提升了抢票成功几率,降低了其他用户购票成功率,直接影响用户对原告平台的使用评价。长此以往,容易使原告平台与“外挂横行”“黄牛泛滥”之类的负面形象产生关联,使用户对原告平台的评价降低,对原告商业信誉产生不良影响。
裁判结果:鉴于被诉行为已经停止,故不再另行判决停止侵权。判决郑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指出,涉案抢票软件利用技术手段,为用户提供不正当抢票优势,破坏平台的购票规则,干扰、妨碍平台售票业务的正常开展,损害了特定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在此基础上,将消费者的公平购票权、票务市场的正常秩序等纳入考量范围,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警示代抢服务从业者及技术开发者需遵守法律规则,对于打击网络黑灰产,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公平有序的购票秩序和市场竞争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本期春雷云法就聊到这里,感谢朋友们倾听!祝所有与音乐有缘的人都能够抢到心心念念的演出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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