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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云法】防止程序空转 切实定分止争--最高院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典型案例解读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春雷所宋江文律师近年来,矛盾纠纷数量持续增长,“程序空转”问题日益突出,案件在立案、审理、执行环节反复流转,但当事人实体权益却未获实质性保护。2024年12月,最高院曾出台《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近期,最高分两批发布了5个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典型案例,体现出最高院对审判工作的核心评价标准,正在从“程序终结”转向“纠纷实质化解”。本期春雷云法将重点解读其中的三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安装公司诉某物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天津某安装公司先后为某物业公司完成43个零星维修项目,因物业公司欠付部分款项诉至法院。法院发现43件纠纷当事人固定、法律关系性质相同,经双方同意后合并为一案审理。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对结算金额无异议,仅对付款方案有分歧。经组织多轮调解,最终促成签订一揽子调解协议:由物业公司分四期付清全部欠款,若任一期违约则安装公司可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时15天。

【典型意义】

本案被最高院作为合并审理制度的首个典型案例,释放的信号非常明确:对于当事人固定、法律关系性质相同、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系列纠纷,法院不仅可以合并审理,而且应当在立案阶段主动识别、积极适用。合并审理不是法院“可选动作”,而是防止程序空转的“优先选项”。

【春雷建议】

从实务角度看,本案对存在长期持续性交易关系的企业很有参考价值。实践中,物业服务、工程施工、供应链采购等领域经常出现“一段合作、多笔欠款”的情形,如果逐笔起诉,仅诉讼费、律师费、举证成本就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做好两件事:一是建立定期对账与书面确认机制,确保每笔债权都有清晰的凭证基础;二是在发生批量纠纷时,及时与诉讼代理人沟通,评估是否符合合并审理条件,争取一次性解决全部争议。

案例二:郑某诉李某、叶某、某速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指定管辖案

【案情简介】

郑某网购保健品后主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将快递公司一并列为被告,并以快递公司住所地为管辖连接点向福建宁德法院起诉,要求网店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快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两地法院发生管辖争议,报请最高院指定管辖。

【裁判结果】

最高院认为,快递公司仅履行法定验视与运输义务,与产品质量争议不存在利害关系,其住所地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裁定案件由被告网店经营者住所地法院管辖。

【典型意义】

本案由最高院直接作出裁定,层级之高、态度之明确值得特别关注。《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原告为规避管辖规定而增加被告的,法院应要求原告证明该被告与诉争事项具有利害关系,无利害关系的不得据此确定管辖。本案正是对这一规定的权威适用,传递出最高司法机关的鲜明立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条件,但不等于可以将任何主体列为被告并据此选择管辖法院。

起诉权的行使必须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规范的诉讼秩序本身就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企业不被滥诉拖累,与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同等重要。

【春雷建议】

该裁定对企业经营具有直接的保护意义。实务中,物流企业、支付平台、电商平台等主体因业务触点广泛,极易被诉讼当事人作为“管辖工具”拉入诉讼,不仅增加应诉成本,还可能影响企业征信和商业信誉。如果公司在经营中遭遇此类“被凑数”起诉,应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援引本案裁定及《指导意见》第八条作为抗辩依据,主张原告未能证明其与诉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案例三:胡某、范某诉某托育务公司、某跆拳道馆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托育公司与某跆拳道馆在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组织“清北名校研学营”,未按约定安排研学内容。家长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费用并赔偿三倍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审查认为合同效力存在有效与无效两种可能,依据《指导意见》第十一条向原告释明可增加备位诉讼请求,即在合同被认定有效的情形下,一并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原告增加请求后,法院判决合同有效,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00余元,一次性解决全部争议。

【典型意义】

本案的核心制度价值在于“备位诉讼请求”的司法适用。最高院选取该案传递出重要的司法政策取向:法院对当事人的释明义务不限于程序性事项,在实体请求的周延性上同样负有指引责任。换言之,当法院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能因法律判断的不确定性而导致“赢了道理、输了官司”时,应当主动释明备位请求的制度空间,避免当事人因诉讼能力不足而被迫二次诉讼。

本案也向研学旅行等新兴消费领域的经营者发出了明确警示:未取得法定经营资质即开展业务,无论合同最终被认定有效还是无效,经营者均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规经营不是成本,而是企业最基本的风险防线。

【春雷建议】

该案对普通消费者的维权实践意义重大。在日常消费纠纷中,合同效力的判断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普通消费者很难准确预判。消费者在维权起诉时可提出两种情形下的诉请:主位请求主张合同无效及相应返还,备位请求主张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由法院根据审理结果择一裁判。这样既不会遗漏权利主张,也避免了败诉后另行起诉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当然,备位请求的设计需要一定的专业判断,建议咨询及委托专业律师,确保请求的逻辑关系和法律依据准确周延。

各位朋友,今天解读的三个典型案例分别涉及立案阶段的合并审理、管辖阶段的诚信诉讼审查、审理阶段的备位请求释明,覆盖了民事诉讼的关键环节。透过这些案例,可以清晰地看到最高院正在推动一场深层次的审判理念转变,从追求程序的形式完整,转向追求纠纷的实质化解。

对企业和个人而言,这意味着两方面的启示:一方面,善用法律赋予的程序工具。合并审理可以降低批量纠纷的诉讼成本,管辖权异议可以防止企业被不当拖入诉讼,备位请求可以避免因法律判断不确定而二次诉讼;另一方面,也要注重日常的法律风险防范。规范经营资质、完善合同管理、建立对账结算机制,将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始终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选择。

本期春雷云法就聊到这里,感谢朋友们的倾听!春雷所将持续关注最新司法动态,为大家提供最新的法律资讯。朋友们在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留言咨询。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