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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云法】消费需谨慎 维权有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与维权指南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春雷所赵鑫律师消费,一头连着民生冷暖,一头连着发展大局。从柴米油盐到网络服务,从“颜值经济”到“宠物经济”,消费场景日益丰富,与之相伴的消费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期春雷云法聚焦最高院今年3·15”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剖析消费陷阱,解读维权之道,助力大家敢消费、愿消费、安心消费。

案例一:自动续费前未作显著提醒,商家被判承担消费者损失案

【案情简介】

谢某在某视频平台购买了“连续包年”会员服务。次年续费前,平台虽在APP内发送了续费提示,但未设置自动弹窗、且查看路径不明确;且向谢某手机发送的短信提示也因故失败。此后平台未再提醒,直接扣取了续费费用。谢某认为平台未尽到提醒义务,起诉要求退费并赔偿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受法律保护。经营者在自动续费日期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本案中,平台内信息提示方式不显著,短信发送失败后也未采取其他有效提醒。最终判决平台对谢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警示广大经营者必须通过显著方式(如弹窗、短信等)提前提醒消费者,并提供简便的取消选项,杜绝“无感续费”。作为消费者,也应在开通服务时留意续费条款,定期检查账户订阅情况。

案例二:拒绝消费者合理退房,平台被判退款案

【案情简介】

鲁某提前14天通过某平台预订“十一黄金周”的客房,并支付了全部房费1281元,订单首页标注“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后因未能买到车票,鲁某在预定两小时内即申请退订,但客栈以超过“限时”为由拒绝退款。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属于格式条款。鲁某在预订后两小时内且距入住尚有14日即申请退订,此时客栈完全具备再次销售的条件。若按该条款执行,将加重消费者责任、有违公平原则。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客栈的实际损失、退订是否影响二次销售等因素,判决客栈退还鲁某1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启示我们,“限时退订”条款的效力应以公平为边界。当消费者因合理原因提前退订,且未对经营者造成实际损失时,经营者不应“一刀切”拒绝退款。消费者在预订时也应注意退改政策,一旦行程有变,应尽早与商家沟通。

案例三:虚假宣传产品功能,经营者被判退一赔三案

【案情简介】

赵某向孙某宣传其理疗产品能降三高、治疗糖尿病并发症,便前往体验并购买了1万余元的理疗项目。然而,几个疗程下来毫无效果,所谓的理疗也只是使用普通护肤品。孙某遂起诉赵某退还理疗费及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赵某虚假宣传产品具有治病功能,夸大功效,诱导老年人消费,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退一赔三”。最终判决赵某退还全部理疗费1万余元,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3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银发消费”的有力保护。本案警示,任何利用老年人健康焦虑、夸大产品功效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老年朋友们在消费时,也要擦亮双眼,对宣称有“奇效”的产品保持警惕,多与家人沟通,避免上当。

案例四:经营者谎称有资质提供医美服务,消费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案情简介】

张某在一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化妆品店接受了瘦脸针、隆鼻等医美服务,花费5万余元。术后出现面部结节、色素沉着等症状。当张某质疑时,该店谎称有资质且产品合规,但始终未能解决问题。张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为提升个人形象接受医美服务,属于消费者。该化妆品店明知无资质仍提供医美服务,且在消费者质疑时隐瞒真相、虚假承诺,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最终判决该店退还服务费5万余元,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15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无资质开展医美服务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将面临严厉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选择医美服务时,务必选择正规医疗机构,核实其资质和医师执业资格,切勿轻信口头承诺,让“美容”变“毁容”。

案例五:减肥食品含有禁止添加成分,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于某在某网店购买了减肥食品,后发现该食品标示的生产企业早已被吊销执照。经鉴定,该食品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成分。于某遂起诉销售者张某,要求十倍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销售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食品,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最终判决张某向于某支付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2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彰显了司法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对于消费者而言,购买减肥、保健等食品时,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并留意产品成分,切勿购买来路不明、功效夸张的产品。一旦发现问题,要积极举报并主张权利。

案例六:经营者虚构宠物品种信息构成欺诈

【案情简介】

高某向某宠物公司购买一只纯种博美犬,对方承诺提供品种证书。高某支付8000余元收到犬只后,发现犬只存在多种健康问题,且对方提供的品种证书系伪造。高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宠物品种是影响消费者决策的重要因素,品种证书是证明其真实性的关键凭证。宠物公司提供虚假证书,虚构品种信息,其行为构成欺诈。最终判决其退还购买款8000余元,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2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提醒广大宠物爱好者,在购买宠物时,对于经营者关于品种、健康状况的承诺,最好能写入合同,并保留好相关证据。经营者的虚构、欺诈行为,终将难逃法律制裁。

从自动续费的“坑”到“银发消费”的骗局,从医美乱象到宠物买卖纠纷,这些案例共同指向一个核心——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安全保障权不容侵犯。如何防范消费风险,春雷所建议如下:

第一,选择正规渠道,核实商家资质。尤其是医疗美容、食品保健等领域,务必选择有资质的正规商家。

第二,细看合同条款,警惕格式条款。对于“限时退订”、“自动续费”等条款,要留意其合理性,保留好相关协议截图。

第三,保留消费凭证,增强证据意识。付款记录、聊天记录、宣传页面等都是维权的重要证据,务必妥善保存。

第四,了解产品信息,不轻信口头宣传。对于宣称有“奇效”的产品,要多方核实,理性消费,避免被虚假宣传所迷惑。

第五,遭遇欺诈侵权,依法理性维权。一旦发现权益受损,可及时与商家协商,或向消协、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必要时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本期春雷云法就聊到这里。消费维权,人人有责。希望今天的分享能让大家在未来的消费中多一份警惕,也多一份底气。春雷云法将持续解读新规动态及典型案例,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支持。如有相关问题,欢迎留言咨询。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