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春雷所宋江文律师。2026年4月20日,最高院发布了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共10个。本期春雷云法精选其中4个最具代表性的案例,将分两条主线重点解读:一是知识产权严保护,通过商标恶意注册案与刑民交叉惩罚性赔偿案,看司法机关如何“严”字当头打击侵权行为;二是公平竞争秩序维护,通过恶意“挖角”案与“网络黑嘴”商业诋毁案,看司法机关如何为诚信经营者撑腰、为良性市场生态护航。
【案情简介】蓝某公司“蓝妹”系列商标自2001年起注册,具有较高知名度。同行金某公司于2017至2022年间多次委托谷某公司,代理注册“蓝味啤酒”“蓝魅啤酒”等十余枚近似商标,并将其中两枚许可他人使用。即便已有在先裁决和判决认定其构成恶意注册,金某公司仍持续注册。蓝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金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谷某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判决金某公司赔偿50万元,谷某公司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裁判有两大突破:第一,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可规制反复恶意抢注,为权利人开辟商标法之外的民事赔偿救济路径;第二,首次将商标代理机构纳入帮助侵权责任主体。对治理“商标蟑螂”现象具有里程碑意义。
【春雷建议】商标保护是企业品牌建设的基石,春雷所建议关注以下三点:
第一,建立商标监测机制。对核心品牌商标的近似注册申请进行常态化监测,发现疑似抢注及时通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阻击,避免恶意商标“既成事实”后被动应对。
第二,注重证据积累。持续保存品牌宣传材料、销售数据、市场认可证据等,为认定商标知名度提供有力支撑——商标知名度的认定是恶意注册案件的胜负关键。
第三,善用救济组合拳。“撤三申请”、无效宣告、反不正当竞争民事赔偿、行政投诉举报等多重路径可以并用,形成立体打击合力。其中,“撤三申请”是治理批量恶意囤积商标的利器,春雷所在办理刘春雷商标维权案时,曾通过“撤三申请”成功撤销恶意囤积的引证商标,并最终推动最高院再审改判,成效显著。
【案情简介】C公司系知名通信设备品牌商。周某等人收购二手交换机翻新后贴改司商标,以新设备名义对外销售。周某等在刑案中被判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判处罚金。后C公司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主张参与销售及账户支持的六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同一侵权行为已被处以刑事罚金并执行完毕的,不构成减免民事惩罚性赔偿的理由,但可在确定倍数时综合考虑。本案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决六被告连带赔偿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确立“刑事罚金不阻却民事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清晰规则,打破了“已被刑事追究就不能再适用民事重罚”的实务误区,传递出对严重侵权行为刑民并重、严打到底的鲜明司法导向。
【春雷建议】本案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提供了更多路径:
第一,刑民并行追责的策略价值。当侵权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时,权利人可双线并进——积极推动刑事追诉以形成强力震慑,并同步提起民事诉讼以争取充分赔偿,切勿因刑事程序的启动而放弃民事维权。
第二,惩罚性赔偿的证据准备。主张惩罚性赔偿需要充分的“故意+情节严重”证据基础,建议权利人重点收集侵权规模证据(销售数量、查扣货值)、主观恶意证据(明知警示后仍继续侵权)、获利情况证据等。
第三,警惕刑民交叉的双面性。实务中刑民交叉既有本案“刑民同向、严惩侵权”的正面情形,也存在被滥用的负面情形——比如有的当事人通过虚假刑事报案获取所谓“新证据”以推翻对己不利的民事判决,俗称“以刑促民”“以刑阻民”。春雷所近年在民事维权中曾遭遇此类干扰,最终通过推动刑事判决再审改判无罪,从根本上扫除了民事维权障碍。
【案情简介】A公司与B公司系同业经营者,曾就互不挖角达成《和解协议》。然而B公司仍持续招募A公司离职员工二十余人,并以第三方代签劳动合同、代发工资、代缴社保、代付违约金等方式帮助B公司员工规避竞业限制义务。
【裁判结果】一审驳回A公司诉请,A公司上诉至苏州中院。二审法院认为,B公司明知或应知相关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仍实施恶意“挖角”,扰乱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改判B公司赔偿A公司100万元。
【典型意义】恶意“挖角”的本质,是以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方式换取自身的短期发展收益。本案在国家强调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大背景下,旗帜鲜明地为诚信经营者撑腰,引导企业回归技术创新与品质提升的良性竞争轨道。
【春雷建议】春雷所建议从以下四方面构建“反恶意挖角”防线:
第一,重视竞业限制的体系化设计。对核心岗位、关键技术人员系统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明确补偿金、限制范围、违约责任等条款,并建立离职面谈、告知确认机制,让制度真正可落地。
第二,留存恶意“挖角”的证据。一旦发现批量挖角行为,及时通过公证保全、调取员工社保缴纳记录、跟踪工资发放主体等方式固定证据。
第三,善用《和解协议》或专门约定。同业企业之间如曾发生类似争议,可通过签订《和解协议》明确“互不挖角”义务;一旦对方违反,相关协议本身即是认定恶意的有力证据。
第四,多重救济手段并用。对违反竞业限制的员工主张违约责任、对挖角企业主张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提起侵权诉讼,必要时还可推动刑事追诉。
【案情简介】P公司及其创始人于某因诚信经营理念赢得消费者认可。2025年3月起,柴某借助温某实名注册的“柴某怼”账号在多个社交平台持续发布诋毁P公司及于某的视频,并借机吸粉引流带货,为其关联珠宝公司营造竞争优势。P公司、于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许昌中院认定:柴某构成商业诋毁及名誉权侵害;温某出借账号未尽监督义务、关联珠宝公司为享受流量红利对侵权信息持放任态度,构成共同侵权。判决四被告停止侵权、致歉,并赔偿26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清晰划分了舆论监督与恶意诋毁的法律边界——借助网络平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抹黑特定企业并借机引流牟利的行为,已超出舆论监督边界,构成商业诋毁。本案还系统认定了“出借账号者”与“享受流量红利的关联企业”的共同侵权责任。
【春雷建议】“网络黑嘴”已成为困扰众多企业的现实问题,知名企业、网红品牌更是首当其冲。春雷所建议从以下四方面构建应对体系:
第一,建立网络舆情监测机制。通过专业舆情监测工具或服务对涉企网络信息进行常态化跟踪,做到早发现、早判断、早响应。一旦发现恶意诋毁信息,及时公证保全,避免侵权信息删除后举证困难。
第二,准确区分舆论监督与恶意诋毁。对正当的批评意见和消费者反馈,企业应理性接受、及时回应;但对编造事实、误导性陈述、侮辱性表达等明显超出舆论监督边界的言论,应坚决依法维权,避免姑息纵容。
第三,全链条追责。本案中法院将出借账号者、享受流量红利的关联企业一并纳入共同侵权责任范围,建议维权时全链条追责——除直接发布者外,账号实名注册人、关联企业、传播平台(视情形)也应一并纳入追责范围。
第四,刑民并行考量。情节严重的“网络黑嘴”行为可能同时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刑事犯罪。维权时可同步评估刑事追诉的可行性,对屡犯不止的“职业黑嘴”形成更强威慑。
从本期春雷云法解读的四个典型案例,可以清晰感知司法机关“对侵权行为严打不怠,对诚信经营坚定守护”的鲜明态度。对企业而言,一方面要主动维权、敢于维权;同时更要合规经营、诚信经营。
本期春雷云法就聊到这里,感谢朋友们的倾听!春雷所将持续关注最新司法动态,解读最新典型案例。朋友们在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若遇到法律问题,欢迎留言咨询。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