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9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下称:《股份转让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下称:《股票挂牌标准》)所涉的新三板的挂牌条件,制定《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下称:《解答》),就申请挂牌公司的子公司、环保要求、经营能力判定、财务管理等事项作出细化。对照该等细化条件,欲上新三板的企业准备好了吗?
一、挂牌公司子公司的条件
1.系申请挂牌公司的全资、控股或通过其他方式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
2.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应合法、合规,在业务资质、合法规范经营方面,符合《股票挂牌标准》的相应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应充分披露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子公司的关联关系。
3.主办券商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对申请挂牌公司的子公司逐一核查。
4.业务收入占申请挂牌公司10%以上的子公司,应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要求披露其业务情况。
5.子公司业务为小贷、担保、融资性租赁、城商行、投资机构等金融或类金融业务(包括互联网金融企业),既要符合《股票挂牌标准》规定,还应符合国家、地方及其行业监管部门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参股公司业务若属前述金融或类金融业务的,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二、挂牌公司及子公司的环保要求
《解答》就违反环保政策企业进行挂牌限制作出专门规定,将上市环保核查由政府主导交由市场主体负责。
1.重点核查申请挂牌公司及子公司所属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认定依据为国家和各地方的监管规定;若无相关监管规定,则参照环保部、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重污染行业的分类规定执行。
2.若其所属行业为重污染行业,应在申报挂牌前,办理完毕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以及配置污染处理设施;如有在建工程的,应按照建设进程办理完毕相应的环保手续。
3.若其所属行业非重污染行业,但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和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在申报挂牌前应办毕。
4.需制定环境保护制度、公开披露环境信息的,应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5.最近24个月内不应存在环保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相应规定执行。
三、挂牌公司及子公司经营能力的判定条件
《解答》对申请挂牌公司不具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作出规定:
1.未能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
2.报告期连续亏损且业务发展受产业政策限制;
3.报告期期末净资产额为负数;
4.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四、挂牌公司财务管理的要求
1.申请挂牌公司的财务机构及人员应独立并独立作出财务决策;财务会计制度、内控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符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公司法》、《现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
2.申请挂牌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所有重大方面均能公允反映申请挂牌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财务报表及附注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以及误导性陈述。
3.申请挂牌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视财务不规范,不符合挂牌条件:
报告期内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且需要修改申报报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公司款项未在申报前归还;
因财务核算不规范情形被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且未规范;
其他财务不规范的情形。
五、实际控制人变更或主要业务转型可否挂牌
《解答》第五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或主要业务转型的,在符合《股票挂牌标准》及《解答》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挂牌。
叶萍、刘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