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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家印章管好了吗?——公司法之公司印章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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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个头虽小,但作用切不可小觑。若管理不当,或将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甚至是灭顶之灾。结合春雷所为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办理的众多诉讼仲裁案例,专题聊聊公司印章那些事。

一、公司印章的种类及效力

公司印章通常有以下五种,即: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等印章需在工商、税务、开户银行等机构备案或预留印鉴。公司还可根据业务需要,刻制报税章、报关章及内部使用的部门章等印章。

公章:用于公司处理对外事务,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介绍信、证明等材料应使用公章。

法定代表人章:通常被称为银行小印鉴,在规定的有限用途内使用,如税务申报、开具支票等。法律上,该章代表的是公司行为,而非自然人行为。

财务专用章:通常被称为银行大印鉴,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等业务。

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在签约范围内代表单位。公章亦可具有合同专用章的功能。

发票专用章:按税务机关规定刻制的专用印章[1],用于领购或开具发票时使用。

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2]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对于应加盖合同专用章或是公章,未做明确限定。实际上,在符合法律规定且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公司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甚至其他印章,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法律文件时,均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3] (法释〔1998 7号)第四条之规定,“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公司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在签订合同时均属有效。如果能够提供旁证证明签约时系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即便盖财务专用章,也可认定签约的效力。另:盖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也可认定签约的效力。

二、刻制公司印章的程序和要求。

通常情况下,企业刻制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时,需先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凭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到指定刻章单位刻制印章。刻章单位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4]和公司的相关要求刻章。

印章为圆形;

印章直径不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公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三、电子签名章

我国《电子签名法》[5]正式实施后,电子印章(签名)即具有合法地位。电子印章(签名)并非实体印章的图像化,而是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讲,电子印章(签名)就是能够识别出具体盖章人(签名人)的电子数据密钥。

根据《电子签名法》,除下列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况,都可以约定使用电子印章。

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四、印章管理常见问题

公司印章管理常见问题集中表现为:或无印章管理制度,或虽有印章管理制度,但不够规范完善,或执行不力。

印章刻制方面,存在刻制公司内部印章不履行审批程序,不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甚至出现允许挂靠或合作方刻制使用本公司印章等问题。

印章启用方面,存在未下发印章启用文件,或未明确印章的使用范围和时间等问题。

用印管理方面,存在未经严格审批,随意使用印章;印章管理人员未对使用印章的材料严格审查,甚者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纸张上用印等问题。

印章保管方面,存在管理人员未严格保管印章,未经审批及在无监管情况下,允许他人携带印章外出;印章丢失或被盗后不及时报告或报案,不及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等问题。

印章使用登记方面,存在印章使用不登记,或即便有印章使用登记台账,但记载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

印章缴销方面,存在内设部门、分支机构的印章失效或停用后,未及时收回和销毁等问题。

五、印章管控重点

实行专人管理。根据印章的属性及效力,公司应对印章实行分级归口、专人保管。明确印章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提高其防控印章管理法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印章管理人员须加强印章保管,通常情况下,不得将印章携带外出。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并必须指定监印人。

加强内部印章的监管。如需刻制公司内部印章,应向公司印章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印章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启用内部印章,公司应下发印章启用文件,明确该印章的启用时间及使用范围,并监控其保管和使用的流程。

严格用印的审批及登记制度。用印须履行审批程序,经核准后,用印前应填写用印登记表。印章管理人员盖印前,应认真核对用印材料与申请用印的内容、用印次数是否一致。用印须由印章管理人员亲自实施,不能让他人代为用印。公司应建立统一的印章使用台账,准确全面记载印章使用情况。

严禁在空白文件上盖印。禁止在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空白文件上加盖公司印章。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如确需盖印,印章使用人应履行好登记手续。该等资料使用后应复印留底存查。若预先盖章的空白文件未使用的,应将文件全部退回并做好登记。

及时缴销失效印章。公司相关机构变更或被撤销后,印章管理部门应及时收缴部门印章及用印记录。公司所属分公司注销后,工商注销手续完成后,须及时收缴分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名章等全部印章及用印记录。公司所属项目部关闭后,项目部印章及用印记录须全部及时上缴。印章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应将收缴的印章统一销毁,用印记录由印章管理部门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及时处置印章遗失、被仿冒等突发事件。公司重要印章遗失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取得报案证明,并及时在相关媒体刊登遗失声明。若遇公司印章被仿冒,公司印章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负责人,并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获取报案材料;2.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澄清声明,及时知相关客户;3.及时通知合同的相对人,陈述事实,告知合同应解除;若相对人不配合的,要及时启动诉讼程序,认定合同无效。

严防业务相对方的印章风险。公司开展业务时,应严防相对方的印章风险,如相对方使用假冒的印章,使用没有备案、没有资质的内设部门印章等。对此,公司应提高警惕,严格审核相对方的印章情况,可要求其自行提供或者委托律师调查其印章的备案情况,以核验相对方印章的真伪,应仔细审查相对方的用印是否有油印等正常印迹。

定期检查公司印章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4].《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四)。制发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

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十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叶萍、杨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