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人的社交饭局愈来愈多,觥筹交错间,常常能加深感情、谈定生意、促成合作。近日,一则《漂亮伴娘文昌参加婚礼,拼酒过度致醉酒死亡》的视频,在微信朋友圈引发热议。为此,春雷精英提醒众亲:饭局有风险,劝酒需谨慎!
案例一
2016年9月11日,海南文昌一婚礼酒席上,伴娘与男宾拼酒对饮。在围观亲朋好友的起哄、叫好声中,男宾与伴娘车轮战般地拼酒,最终致伴娘醉酒后不治身亡。
据救治伴娘的文昌同济医院医护人员透露,伴娘送来时,满身酒味,已呼吸暂停、完全失去意识,最终因呕吐物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
现,伴娘家属正与新郎新娘及劝酒者协商善后事宜。
案例二
曹某与高某系朋友。2011年6月15日中午,高某设家宴款待曹某,席间二人把酒言欢。当日下午14时许,曹某驾驶摩托车离开高某家。在距高家约1公里处,曹某撞上路边电线杆受重伤,送医院抢救后身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曹某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ml)驾驶无证两轮摩托车,因超速和车辆前制动效能差而发生交通事故。曹某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曹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2011年12月,曹某的妻儿及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高某对曹某的死亡负次要责任,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案例一:婚宴举办者、劝酒者是否应承担责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海南文昌伴娘醉酒身亡案中,若认定伴娘系婚宴中饮酒过量致酒精中毒身亡,则伴娘本人、婚宴举办者、劝酒者均应承担相应责任。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伴娘,在此事件中应负主要责任。拼酒的男宾及其他劝酒者,若在伴娘已不胜酒力后仍强行劝酒灌酒,则在此事件中应负次要责任。婚宴的举办者即新郎新娘,因有义务保障参加婚礼宾客的安全,若发现有不当劝酒和灌酒而未予制止的,则应对此事件负次要责任。
案例二:共同饮酒者高某是否应承担责任
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条款之“其他义务”系概括性规范,包括“注意义务”在内。注意义务是侵权行为法中的重要概念,指行为人应采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本质上是一种过失责任。
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醉酒驾车的危险性却放任曹某醉酒驾车,其不作为(未履行提示、劝阻义务)明显违反普通人应当履行的基本保障义务,故应对曹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共同饮酒者酒后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的,劝酒者若有以下情形,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宜喝酒而仍劝酒,致对方诱发、突发疾病的。
强迫性劝酒灌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饮酒拼酒,或在对方已醉酒后仍劝酒的。
明知对方已处神志不清的醉酒状态,未履行劝阻、通知、照顾等义务的(如未及时通知醉酒者家属或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未及时将醉酒者送往医疗机构救治、未代为照管好醉酒人的重要物品的)。
明知对方酒后从事驾车等高危行为而不及时劝阻制止,发生交通事故致其人身、财产损失的。
“君子之交淡如水”,深情厚意并非只在杯中体现。小酌怡情,大饮伤身,过度劝酒灌酒既是对他人的不尊重,也是对生命的漠视。劝酒有风险,众亲需谨慎!
叶萍、钱凯丽